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为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涉外渔业事件,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海作业渔船许可制度。凡到外海作业渔船,必须经农业部批准,领取捕捞许可证。
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按许可的海域、作业类型和渔期作业。
二、外海作业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在驾驶台上侧加挂船名标志牌,夜间船名灯完好。
2.必须配齐职务船员和专职报务员。上述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熟悉海上有关安全、通讯规则以及有关国家的海洋管理与渔业法规。
3.必须携带本国国旗、国际信号旗及可能进入的他国国旗。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作业。
三、外海作业渔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际法、国际惯例、联合国有关决议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不得进入外国领海和我部认可的特定水域作业。批准到公海作业的渔船不得进入他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业。
2.渔船航行需要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规定,无害通过,航行不得中断,不得抛锚,渔船间不得过驳,不得有污染行为,更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3.需进入外国港口港湾避风、修理、急救的,应办理申请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他国港口港湾锚泊。
在他国港湾锚泊应严格遵守他国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禁止与当地居民接触或易物,船间不得过驳,网具封存;获准锚泊的必须离岸1500米以上;同时要按规定悬挂该国国旗和中国国旗。
4.航行作业渔船除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作业渔船要主动相互避让,避开国外渔船密集区和定置网作业区。
四、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每天向本海区渔政局报告当日中午12时的船位。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跟踪掌握动向。在外海作业发生涉外事件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同时报农业部,一切外事活动必须事先请示。
六、对违反本通告各项规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节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获物、扣留或吊销外海许可证等处罚。
七、本通告适用于在我国周边海域作业的和在日本海、北太平洋作业的中国渔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9日
国家计委、国家质检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质检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 计价检[2001]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价格 、计量信得过”活动。为了搞好此项活动,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 、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 、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附: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 、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
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加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现对开展“价格 、计量信得过”(以下简称“双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双信”活动的意义
开展“双信”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加强价格、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有利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计量行为,防止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开展“双信”活动促进经营者建立科学的价格、计量运行机制,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营者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市场竞争力;“双信”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价格、计量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双信”活动,建立起以经营者参加、行业自律、新闻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价格、计量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开展“双信”活动的范围
开展“双信”活动要体现出广泛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双信”活动不受行业、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限制。要将消费者反映较大、可参与程度高的行业作为开展“双信”活动的重点。
三、“双信”单位的标准
“双信”单位应是模范守法、信誉优良、管理严格、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竞争力、消费者满意度高的单位。
(一)模范执行价格、计量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计量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开诚布公,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信守承诺。
(三)健全内部价格、计量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市场营销策略;建立科学、完善的价格、计量运行机制,增强竞争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明码标价的普及率达到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五)依法准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定期检定计量器具;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六)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认真接受消费者监督;具有较高的消费者满意度。
四、开展“双信”活动由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并负责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各省级政府价格、计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工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开展“双信”活动采取广泛动员,企业自荐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将企业的信誉、信用及守法等情况公布于众,使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经过消费者投票及其他社会各界认可的单位确定为“双信”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命名。
五、 对开展“双信”活动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计量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双信”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地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开展“双信”活动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拓展领域、充实内容、保证质量、注重实效。要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注意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为企业服务。
(三)价格、计量主管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取得新闻单位的支持,增加“双信”活动的透明度,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遵守价格、计量法律法规方面的自律作用。制定“双信”单位标准在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及规定。
(五)对“双信”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保持“双信”单位在本行业中的先进性和示范作用。
(六)各地要注意研究“双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探索工作的新方法。省级政府价格、计量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标准。并在年底前将开展“双信”活动的情况报告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