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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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医函〔2003〕16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北京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已趋于平稳,大部分病人也已进入恢复期,为全面了解局直属(管)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情况并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请你们就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一、医院组织领导和部署情况

  (一)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组织机构情况;

  (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制度和预案制定情况;

  (三)对医院防治工作的部署情况;

  二、医院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二)本院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1.本院医务人员培训及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向社会发放非典型肺炎预防中药情况;

  3.设立发热门诊情况,包括起止时间、床位数、接诊人次、工作人员数及人员构成等;

  4.本院非典型肺炎隔离病区情况,包括床位数、人员数、人员构成(中医医生数、西医医生数、中西医结合医生数、护士数、医技人员数、其他人员数;人员科室构成情况)、累计收治人数(确诊病人数、疑似病人数、排除人数)、收治患者的情况(治愈数、死亡数、转院人数)以及医务人员感染情况等;

  5.参加对定点医院进行对口技术协作情况,包括对口技术协作的形式(派出医疗队、专家技术支持、煎煮药品或其它方式);其中外派医疗队情况包括每批医疗队派往地点、派出和撤出时间、派出人员及人员构成(要求同(二)4)、每批医疗队分管的床位数、累计收治病人数等;

  6.本院及外派医疗队使用中医药治疗情况,包括使用中药汤剂的病人数,使用中成药及中药静脉点滴治疗的病人数,应用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病人数(其中不包括以中医治疗为主的病人),以中医为主治疗的病人数(指不用激素治疗的病人数)及其他中医药治疗方法的使用情况;

  7.中医药治疗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情况,包括临床症状表现、症候学特征、演变规律、治则治法、方药及辨证论治规律、临床疗效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三、医院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和设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认真总结,并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在6月13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 邴媛媛 刘文武

  联系电话:65955519 65063322转6804 6803

  传 真:65930820

  E-mail:bingyuanyuan@natcm.gov.cn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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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准确掌握政策,现将第二批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doc


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 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第二批)
一、纯电动乘用车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1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牌 BJ7000B3D-BEV 纯电动轿车
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牌 CC7002BMA00BEV 纯电动轿车
3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奇瑞牌 SQR7000EAS11 纯电动轿车
注:企业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二、燃料电池乘用车(无)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嗣窆埠凸闯赡耆吮;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丝谟爰苹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Э诘羌翘趵返确煞ü嬗泄毓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弃儿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福利院等工作。

 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

 (二)安排弃婴弃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协助直接入院弃婴弃儿的捡拾人到发现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

 (四)向市民政局报送查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弃婴弃儿情况(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统计,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向公安机关申报市福利院集体户口。

 (五)做好弃婴弃儿的送养工作,及时向各县(市)区民政局通报申请收养其辖区内弃婴弃儿的申请人名单,配合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六)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

 (八)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市福利院接收安置弃婴弃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弃儿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对象的生育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发现和捡拾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及移送市福利院的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

 (一)负责为市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入院体检、为残疾的弃婴弃儿出具残疾证明。

 (二)为制止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保证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准确。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市福利院,不得将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第十条 登记机关要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

 第十一条 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对市福利院进行捐助;鼓励收养人向市福利院捐赠。

 第十二条 对侵犯弃婴弃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