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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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



劳动竞赛评比办法







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在我市已开展多年,对南宁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做出新贡献,现修订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



南宁市区内所有工业、交通、商贸、建设等企业,均可参加竞赛评比。



二、竞赛评比项目



(一)经济效益杯



金杯20个,银杯20个,铜杯20个,鼓励杯若干个。



1、考核指标



以当年财务年报经济技术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企业考核标准


标准分



工业


商贸


建设


交通


其他



1


社会贡献率


25


20


25


20


25


20



2


实际销售利税率


5


5


5


5


5


15



3


资本保值增值率


110


110


110


108


110


20



4


总资产报酬率


7


8


5


5


7


15



5


资产负债率


70


80


80


60


70


10



6


成本费用利润率


1.5


2


1.3


15


1.8


10



7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4


12


2.5


5


2.5


10




2、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夺杯: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或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税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3、评比办法



(1)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总得分80分以上方可进入夺杯评比范围。



(2)实行加减分计算的办法:



<1>上表1—7项考核指标加减分额分别为:



第1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第2、3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5分;



第4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5项每减、增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6项每增、减2个千分点加减1分;



第7项每增、减工业5千元/人、商贸1万元/人、交通1万元/人、建设1.5万元/人加减2分。



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



<2>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



<3>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4>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1分。此项最高加分为100分。



以上<1><2><3><4>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



<5>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各行业、系统参赛企业的比例和对南宁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分配奖励评选名额。各县、区,各行业、系统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按企业扭亏成效和减亏幅度推荐鼓励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奖励办法及资金来源



(1)凡评上金、银、铜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奖金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计提,列入成本(不包括中央企业)。



(2)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8%;银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铜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2%。具体奖金额按市财政局、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核审数额发放。



奖金分配原则:获奖金额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60—80%。厂长(经理)兼书记者,在原正职的标准上再增加20%。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分别按获金、银、铜杯奖等级增加年薪1.8%、1.5%、1.2%,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奖金。



企业职工的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



(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由县、区、行业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



(5)连续三年获得金杯奖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各奖励一次性奖金10000元。



(6)设竞赛优秀组织工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区、行业、系统的竞赛组织部门。获竞赛优秀组织工作奖的单位,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7)奖励竞赛“优秀组织者”200名,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5、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的,除扣回全部获奖金额、撤销荣誉称号外,对厂长(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优胜单位20个,优秀合理化建议实施项目和优质服务品牌20个)



1、评比条件



(1)工交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以效益为主的全年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或同比有较大增长的;或减亏、控亏取得明显成效的;



(2)商贸、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待客,依法经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物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



(3)市政、城建企业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创新记录的,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的;



(4)行业系统的企业参赛率达80%以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



(5)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



(三)南宁市十佳员工(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服务创新明星等,同时推荐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候选人)



1、经济技术创新能手(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在实施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成效显著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2、服务创新明星。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真诚待客,态度热情,熟悉业务,服务技能熟练,形成特色服务,品牌服务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获得南宁市十佳员工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三、竞赛要求



(一)各县、区,各行业、系统积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要将振兴南宁 “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起来,制定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方案,开展本系统的劳动竞赛,发动企业为完成年度的各项经济工作目标,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突破和三个百亿目标,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冲刺立功。



(二)为了确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增产增效、扭亏增盈、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确保安全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完成年度的企业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工交企业在进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竞赛,下大气力抓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环保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实施开发新产品、创名牌发展战略,内抓质量成本,外抓市场营销,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商贸、旅游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推动服务品牌创建。以优质服务为切入点,开展以“三新”为主要内容(即服务模式创新、服务功能创新、服务特色创新)的“争当职业明星,争创服务品牌”竞赛,突出规范服务、星级服务、品牌服务,树立首府“窗口”新形象。



(五)市政、城建企业要以“136”工程为主体,以重点工程为舞台,开展“增光杯”劳动竞赛,针对承建工程的重点、难点、急点,发动组织广大职工献计献策,依托技术创新,促进重点工程建设,为南宁市面貌的改变做出新贡献。



(六)各企业要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消灭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奖励和表彰



各项奖项由企业申报,经县、区、行业审查鉴定,向市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评比。市委、市政府对竞赛活动优胜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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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6〕4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对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出让、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简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附着物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5.设置地点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环保、邮政、供电等有关部门的,需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

6.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

7.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具市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一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核,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市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和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应在 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三)凡需办理第三条第二项户外广告设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和内容审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查。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招标出让、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或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按第三条第二项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使用期内损坏或变形的,设置人应立即修复。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拆除和清理。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须交纳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拆除。

第十三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宣传主管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进行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广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出现任何商业性广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一)项,第六条(三)、(六)项,第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条(二)、(四)、(六)、(七)、(八)、(九)项,第六条(四)、(五)项,第九条(三)项,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分别由城市交通、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和擅自变更户外公益性广告用途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全部安全责任;为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提供虚假建筑物安全证明,引发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与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绿化、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2〕73号)同时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学校围墙搭盖临时建筑、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在学校围墙上开门、打洞、安窗;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