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6:45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2008年1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西安率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

  第三条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

  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改革创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九条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创新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的效果评估;

  (四)制定出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五)创新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条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

  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第十四条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改革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改革创新方案通过后,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的,也可以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行推广。

  其他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论证、研究决定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改革创新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

  (二)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

  (三)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创新督查考评、奖励机制,设立奖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

  (二)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有关人员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研究,积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改革创新的理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改革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

  (三)改革创新方案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等。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公立非营利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医院据此加强内涵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高效。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管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知识培训。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合理。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含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保证护理质量的需要(综合考虑收治患者的数量、病种、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等)。
6、医技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
7、加强重点专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人才结构合理。
8、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9、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10、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医技、药事、输血和护理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部门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3、医院信息系统(HIS)符合《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4、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5、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6、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
8、职工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4)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5)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6)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7)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益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7)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献血法》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五)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医院有健全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责任明确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护士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2)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患者安全的需要,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重症监护室护士与床位比达到2.5-3:1,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5)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3、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科疾病的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保证实施。
(2)护士知晓并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3)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临床护理工作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正确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要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实施围手术期护理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保证对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考核内容: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证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7、制定并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8、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筑应当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部分统计指标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CT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MRI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麻醉死亡率
尸检率
医院感染率
医院感染漏报率
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急诊留观时间
急救物品完好率
甲级病历率处方合格率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
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平均住院日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同一病例七日内再住院率
病床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基础护理合格率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七、三级综合医院指标参考值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年门(急)诊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15%
年出院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30%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CT检查阳性率≥70%
MRI检查阳性率≥70%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疑难病症好转率≥90%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麻醉死亡率≤0.02%
尸检率≥15%
医院感染率≤10%
医院感染漏报率≤10%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甲级病历率≥90%
处方合格率≥95%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85%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平均住院日≤16天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病床使用率≥90%
病床周转次数≥19次/年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45%
基础护理合格率≥90%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2号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省、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控制源头制度。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列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合理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的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期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权力的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公正、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完善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量化和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裁量权,并制定裁量基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典型案例由省、市、县政府定期统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 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外,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除遵守本章所列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相应规则。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预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依法作出控制罚款数额上限的决定。但是,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适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行政审批

  第二十条 省、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编制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市、县政府应当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一站式”审批、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期限进行合理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行政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
  (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
  (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
  (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
  (五)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及确认文书的内容、形式、取得的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核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核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确认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未亲自到场的,不得进行行政确认,已确认的无效。

第六章 行政强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决定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

第七章 行政检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范围和周期。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除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外,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不同层级政府的相同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工作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组织合并检查。
  工作部门中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进行定期检验的,法律、法规对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行政征收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第四十三条 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
  禁止行政机关利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托或者代行其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第九章 行政给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相关权益的行为,包括救助、援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向社会公开适用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前,应当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行政机关应当将拟行政给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行政机关决定不予申请人行政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及时作出行政给付决定。但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消除后,作出给付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给付决定的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给付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确认行政给付不合理的,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章 行政奖励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遵循平等对待和奖励与贡献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行政奖励的条件、范围和标准未明确的,由实施机关予以明确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奖励的行政机关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拟奖励对象的名单和事迹,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奖励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奖励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获奖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财物。

第十一章 监  督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滥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应当向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改正。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拒不自行纠正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的,按照层级监督的有关规定,由有监督权的机关作出责令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行政裁量权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责令履行行政裁量行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行政裁量行为的决定及确认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决定,由政府法制部门作出。
  第五十九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原则的;
  (四)未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条 撤销行政裁量行为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裁量行为部分被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裁量行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的,该行政裁量行为自始无效。
  被撤销的行政裁量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的;
  (二)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