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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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8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以行政办事为主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法制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市政府明确纳入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部分具有办件量较少的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宜集中办理的服务事项的行政机关、事业等单位设立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
第三条 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应当坚持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制作挂牌、统一硬件设施标准、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窗口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
第四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分中心管理机构对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中心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部门、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中心的统一规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认定和调整分中心的各个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
(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四)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评比;
(六)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六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快捷、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公正原则、效能与便民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公开制度,实现行政许可或对外服务事项及其依据、申报材料(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必须公开的资料,方便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分中心应当高度重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经常性的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每个工作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客,想服务对象所想,急服务对象所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办实事。
第九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受理、办理其它服务事项,也应当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操作。
第十条 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应当讲求效率,努力以最快速度办结,对有法定时限或中心、部门统一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法定或规定时限内办结。鼓励工作人员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一条 分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廉洁办事的规定,自觉遵守中心提出的“不吃服务对象一顿饭、不拿服务对象一分钱、不收服务对象一份礼”的纪律,维护分中心及部门的形象。
第十二条 分中心应当统一设置综合咨询、办事、收费和投诉受理窗口(或公示受理投诉电话和受理投诉部门),组成完整的服务系统。
综合咨询受理窗口: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为申请人提供导引服务。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分中心各个窗口的位置、职责和当班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热情、准确地回答服务对象的咨询。
办事窗口:负责受理和办理各个服务事项。分中心所属部门应当将对外服务的所有事项及其职能尽可能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该内设机构成建制进入分中心。一时难以做到的,可先将所有服务事项进入分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条件成熟后,须及时归并职能。
收费窗口:负责收取服务对象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由分中心管理机构商定的银行设置收费窗口或由部门内设财务机构组织收费窗口,按照经物价部门、监察部门和中心审定的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税费。
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其调查,并提出投诉处理意见。投诉受理窗口的工作应当由分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分中心受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可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两类。
即办事项是指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即办事项应当由部门授权到位,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办结。
承诺事项是指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一定时间审核或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承诺事项应当由窗口受理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在窗口出件。
第十四条 分中心受理的有关事项,在体制未理顺前,涉及到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必须坚持“内转外不转”原则,由分中心机关内部传递,实行联合办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分中心应当依据中心制定的本办法和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考勤考核、评先评优、投诉督查、信息统计、学习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经常、广泛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纠正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满意率。
第十六条 加强分中心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办事等功能。并与中心的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实现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互联互通(涉及保密,不宜联网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立分中心办理事项统计报告制度(涉及保密的数据,不宜公开的除外)。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向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机关涉及分中心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2、交流分中心服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改进措施;
3、协调中心与各分中心、各分中心之间在窗口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明确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中心和各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中心组织。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实行提前通知制度,各分中心应当按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工作需要,中心也可以安排分中心负责人参加中心的相关会议或有关培训。
2、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中心负责整理成文,印发各分中心贯彻落实。
4、分中心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分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中心每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予以通报,具体考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
窗口服务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窗口服务考评工作,有效促进分中心建设和规范化服务,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和《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分中心窗口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分中心对所属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
1、窗口人员从严要求的原则;
2、服务标准总体一致的原则;
3、绩效重在社会满意的原则;
4、考核实施符合实际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由中心确定统一考核内容的占80分,各分中心从自身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内容的占20分。
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5分)。
上班迟到、下班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超过10分钟的,每次扣2分。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分中心的,每次扣3分;当月请假超过1周的,不参加先进个人评比。
服务时间内离开窗口岗位超过15分钟的,每次扣1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2分。
2、服饰整洁、讲究仪表(3分)。
应着制服(包括统一制作的工作服)而未着制服的,每次扣1分。
装束怪异的,每次扣1分。
工作时间内穿拖鞋的,每次扣1分。
工作时间内穿背心的,每次扣1分。
3、态度热情、礼貌待客(8分)。
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或无正当理由使服务对象有不满反映的,每次扣3分。
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无论什么原因,每次扣5分。
4、业务过硬、操作熟练(10分)。
接待服务对象未讲普通话的扣1分。
被服务对象反映业务不熟悉的扣2分。
因业务不熟悉导致服务工作出差错的,扣3分。
在分中心组织的业务技能考试或中心组织的共同科目考试中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
5、规范服务、依法行政(20分)。
咨询服务未做到“一口清”、“一纸明”或受理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使服务对象多跑腿的,每次扣3分。
窗口工作台未摆放姓名牌或未佩带工号牌的,每次扣0.5分。
要求服务对象提交非法定资料的,每次扣3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不让服务对象当场更正的,每次扣3分。
对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未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每次扣3 分。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3 分。
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或可以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次扣3分;未按规定及时受理登录或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
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说明理由或未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每次扣3分。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除可以当场更正外,未向服务对象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的,每次扣3 分。
申请事项不予许可或不予办理,未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办理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
对于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给服务对象出具的书面凭证,不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每次扣3分。
因主观原因导致办理事项出现差错的,每次扣2分。
6、办事快捷、体现高效(8分)。
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除因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外)1个工作日的,每件扣2分。
7、相互配合、密切协作(5分)。
因工作人员之间扯皮或不积极配合使办理事项延误,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每次扣3分。
8、遵守纪律、服从管理(8分)。
服务台面、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杂乱的,每次扣0.5分。
在服务大厅内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烟蒂及乱倒茶叶渣等,每次扣0.5分。
在服务大厅有抽烟、吃零食等违规行为的,每次扣0.5分。
在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听音乐或干其它与窗口服务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2分。
跨跃进出工作平台的,每次扣1 分。
不服从分中心管理的,每次扣3分。
不能按时完成分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 分。
9、廉洁自律、不沾不贪(5分)。
有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0、评议优良、高度满意(8分)。
在分中心组织的随机测评和中心组织的抽查中,被服务对象打差,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次扣1分。
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5分。
下列情形视情加1—5分:
对分中心或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代表中心参加市以上机关组织的各项比赛取得名次的;
向中心简报或新闻媒体投稿(内容须反映分中心建设与日常工作及好人好事)并被采用的;
有创造性工作成果或对中心、分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
对同一情形,不重复加分或重复扣分。
(三)考核方法
1、分中心对所属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本考评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考核。
2、考核原则上坚持每月一次,按得分高低以分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10%确定窗口服务先进个人,由分中心予以通报表彰,其中推荐一名同志报中心通报表彰。每季度从月度先进个人中推荐一名同志报中心登报表彰。年度从季度先进个人中推荐一名同志由中心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3、分中心具备条件的,应当对窗口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中心对分中心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
1、共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原则;
2、共性个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3、绩效重在整体形象的原则;
4、适时检查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1、领导重视(15分)
未悬挂中心统一授予的分中心牌子的,扣3分。
服务场所咨询投诉台、桌椅、吸烟室、触摸屏、电子显示屏、饮水机等必备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主要设备缺一件扣1分。
部门年内未有专题会议研究分中心建设的,扣3分。
分中心领导不健全或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未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重要信息的,扣3分。
2、制度健全(5分)
未建立考勤制度并坚持实施的,扣2分。
未建立窗口服务行为规范并坚持经常检查的,扣3分。
未建立考评制度并坚持实施的,扣3分。
3、政务公开(10分)
未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公示栏或未摆放、佩戴工作人员工号牌的,扣3分。
未全部公开办事项目、申报材料、服务程序、法律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应该公开的内容的,扣3分。
服务信息未主动及时登载部门或中心网站的,扣3分。
4、待客热情(5分)
发生工作人员冷落服务对象引起不满的,扣3分。
发生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争吵现象的,扣5分。
5、依法行政(15分)
在服务工作中无法律依据增加事项,或增加环节,或增加收费的,扣3分。
依法行政不作为,或降低法律要求的,扣3分。
在程序或实质上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被投诉的,扣3分。
因违法行政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扣5分,取消年终参加评比先进分中心资格。
6、办事快捷(15分)
发现超期件的,有一件扣1分。
市政府或中心交办的特事特办事项超出规定时限的,扣3分。
7、勇于创新(5分)
行政许可权未充分授予窗口的,扣3分。
部门未开通分中心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等功能的,扣2分。
当年没有任何改革创新成果的,扣5分。
8、坚持廉政(10)
年内对工作人员未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的,扣1分。
发现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现象的,有一起扣3分。
发现分中心工作人员向中心人员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价格100元以上物品的,不论是否单位领导授意或交办的,扣3分。
9、监督有力(10分)
未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的,扣2分。
未制定和实施监督制度的,扣3分。
部门对分中心服务工作未落实专门处室或专职人员实施监督的,扣3分。
未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服务对象投诉的,扣3分。
在窗口服务方面被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
10、管理规范(10分)
服务场所环境脏、乱、差的,扣3分。
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不统一的,扣1分。
发现工作人员上班玩游戏、听音乐或干其它与窗口服务工作无关事情的,有一起扣1分。
下列情形视情加1—5分:
工作经验在市级以上会议或刊物上专题介绍的;
窗口服务工作受到市以上机关表彰的;
在改革创新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对同一情形,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三、考评办法
1、成立分中心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中心分管负责人、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负责人、中心督查处和业务处负责人和各分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心督查处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2、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不定期的对分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分中心工作的明查暗访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分中心。年终考核依照本细则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各分中心。
3、年终综合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分值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平时检查占20分,即每季度检查占5分;二是年终专门检查考核占50分;三是各分中心互评打分占10分;四是市级机关作风办评价打分占10分;五是市监察局(市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评价打分占10分。
4、在年终综合考核基础上,根据得分高低,按不超过分中心总数20%的比例,评选先进分中心报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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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思考

蔡鸿铭


论文提要:
近年来,“信访”一词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信访工作也日益成为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信访主要类型之一的诉讼类信访——涉法信访也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规模扩大、层次提升的趋势。因而,法院信访体制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现象,其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农民的重复上访问题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同样,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本文试从分析农民重复上访特点的角度出发,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展开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措施的合理思考,并最终提出系列的解决方法。
总之,现阶段的信访现象有其产生的客观性,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但信访工作作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忙而有序,从自身做起,从实事做起,使法院信访工作成为向社会各界展示我们工作卓有成效的窗口和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的加速器。
全文共10839字。

一下正文:

一 、法院信访工作的范围——诉讼类信访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迅速飞速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成为必然,日趋增多的各类信访活动就是其主要体现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增多的大规模群体性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我国的信访工作和信访制度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纵观近几年来的信访情况,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呈现倒金字塔形的增长趋势。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数量逐渐增多,类型趋向多样,规模日益扩大,层次越来越高。 数量逐渐增多可从历年的信访接待数字反映出来; 类型趋向多样表现在涉法信访、涉拆迁信访、涉土地承包信访、涉土地补偿信访、涉农税信访等等,已经从以前的相对比较单一发展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在以前的信访主要是信访人个人的匹马单枪,如今的信访大有渐成集团之势,几人、十几人、几十人;层次越来越高表现在赴省进京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赴市、县上访更是司空见惯,并且由于上访人员的增加,已经影响到国家“两会”的顺利召开和一些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获得经济自由后开始关注社会生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也与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和言论民主分不开。 求决类信访目前在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气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会找政府信访部门,以求解决。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类型,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审判终结的案件中,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有关机关投诉, 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颇有中国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十分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
二 、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农民重复上访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农村开始进入快速变化的转型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突出,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影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近几年来,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而涉法信访的比例高达40 %以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同样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说到底就是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近年来,农民涉法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负担加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侵害农民利益;乡镇基层干部作风粗暴,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违法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等。
(一) 主要特点
1、法律意识差,整体素质低。信访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通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2、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人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以乞讨或捡破烂为生,在法院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还有的专门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上访者。如利津县北宋镇四图村赵某以“诉讼大王”、“上访老户”、“学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来,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10余件。在此期间不断向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门上访,将诉讼上访作为一种乐趣和嗜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3、多数上访者情绪激烈、言行偏激、举动异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他们串联、聚集,拉横幅、穿状衣,下跪、哭诉,静坐、示威,围堵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干部车辆,围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自杀、自焚、跳楼、爆炸等相威胁,也有的谩骂、攻击甚至伤害接访人员。这些人虽经各级各部门耐心地反复做工作,但仍屡访不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他们耗费了接待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正常信访工作受到很大干扰。
4、产生重复上访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部分产生重复上访的刑事案件是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多数是针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 原因分析
1、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农民重复上访形成的根本因素。 我国进行普法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着参差不齐等问题,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既无法律知识,又不咨询专门法律人员,仅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结果造成败诉的不利后果,其中个别当事人在败诉后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停地进行重复上访、上访。并且很多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片面认识,是造成重复上访案件发生和增多的又一原因。 司法不公现象总是个别的,许多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总是正确合理的,但由于群众缺乏具体法律知识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过高要求或者片面认识,不可避免地把许多原本正确的案件当成错案,甚至想当然的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所致,而且不考虑具体情况(如对生效的判决已批转执行但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执行而仍上诉反映法院不予执行等)、不问处理方式的阶段性(如在上诉期限即行上访要求处理等),稍不如愿就走向上访这条路。
2、风险意识差、无证据意识是重复上访形成的次要原因。 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风险意识,滥用诉权,仅凭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不考虑自己和对方证据情况,而以群众评理模式进行盲目的诉讼,加之个别职业道德较低的律师为收取高额代理费,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行使诉权,不仅造成败诉后果,而且需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败诉后进行反复申诉和上访。如被拆迁人董某,因其一8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问题,按照其本人计算,房管部门应补偿其拆迁补助款1000余万元,借3万元作诉讼费进行起诉,要求房管部门进行巨额拆迁补助赔偿,不但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且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败诉后反复重复上访。
3、司法机关的裁决、处理不公正,司法权威下降是涉法信访的另一主要原因。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应有的权威性目前尚不具备。当前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过高,而由于司法体制的制约,以及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诚信意识尚未普遍形成,当社会和公众的诉求通过诉讼未获满足时,便失去对司法的信赖,转而寻求法外途径。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和回避的。对司法机关而言,一件错案在所办案件中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反映。因案件久拖不决、裁判错误而形成的涉法上访比重较高。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导致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民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司法机关在地位反差较大的当事人之间能做出公正裁决,对司法机关存有不信任心理,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对方,把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接待人员的解释当作“官官相护”的借口,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而不断纠缠。这类当事人在涉法上访中也有相当比例。
4、程序瑕疵,法律文书质量差是形成重复上访的一个诱因。法院审判活动中,因法院人员少,案件多等因素,在案件开庭审理中,不重视审判程序,经常出现案件承办人一人审理,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中途退庭或者根本不到庭,虽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败诉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到处上访,要求对案件抗诉再审。部分申诉人抓住个别判决文书质量差的弱点,以文书中出现病句或错字等问题而反复申诉。
5、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是农民重复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体制“瓶颈”正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障碍。第一,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访效率低下。全国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具体工作无规矩可循,处理信访事项的随意性大,信访地位遭到相当程度的“矮化”。第二,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立案比喻为彩票中彩。第三,信访工作人员是流动性大,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同志的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上访人员是无理取闹, “不老实”、“爱闹事”,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材料,也常常是简单地附上便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材料转递功能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转化成了疑难案件。
6、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处理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粗暴方式从反面增强了当事人誓不罢休的决心。据统计,当前信访案件中,80 %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 %以上是基层应该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但是对于基层政府组织可以大有作为的涉法信访工作, 一些地方不是积极解决问题,反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围追堵截”上,结果堵不胜堵、截不胜截。上访农民为了对付各级政府的“围追堵截”,多采取半夜三三两两出村,然后以组或村为单位联合行动,集中包车,半夜出发赴省、赴京的办法。这种情况具有经常性,大大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 法院信访工作体制的改革——践行司法为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各种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审判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处理好群众普遍关注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类司法问题,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使命感。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立案,是密切联系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司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工作全局,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 些值得借鉴的实践改革措施
1、洛阳某法院建立了“信访稳定巡回法庭”。“信访稳定巡回法庭”由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和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其职能包括:一、处理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复查、审理和息诉停访工作。二、及时召开由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参加的听证会。三、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
  “信访稳定巡回法庭”有着独特的工作方法。其对信访案事件实行流程化管理,做到“三定五个一”,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交办案件突出一个“快”字,查处案件明确一个“实”字,结案归档体现一个“严”字,卷宗管理做到一个“细”字,处理信访注重一个“效”字。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要求院领导亲自接访,亲自落实。凡涉及信访的全院干警,必须积极配合该庭工作,发现有推诿扯皮者,不管职务高低,坚决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2、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不服生效裁判而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 过去,由立案庭“一揽子”承接信访接待,由于接待人不是案件承办人,对相关案件具体情况不明易使接待缺乏针对性,说理不够充分,也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只判决不接访的“两张皮”怪圈。因此,竹山法院决定对该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决定书,当事人而不服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对申诉无理的,负责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直到当事人不上访、不申诉、服判息访为止;认为申诉有理的,由原合议庭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涉及执行环节申诉上访的,由执行局负责接待处理。
同时,竹山法院还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院领导负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访领导接待制度和首访接待制、包案责任制、归口办理制、责任追究制等五大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年终责任制考评扣分,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万年法院推行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日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推出诉前风险提示制度,将风险告知前移,将诉讼、执行置于“阳光”下。针对有的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对法院有不满情绪的情况,万年法院将风险告知前移,即在当事人起诉前由立案庭告之受理案件收费情况、执行过程中收费情况、诉讼中举证风险责任、执行中风险责任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退费、能否退费。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推行后,使前来起诉的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风险、执行不能的后果,而自行决定是起诉还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通过诉前风险提示制度运行,当事人缠诉现象、涉法上访的明显减少,司法权威逐渐提高。
(二)解决方案
信访这一现象,有它产生的社会土壤,既不是一天之内产生出来的,也不可能短时期内就完全消除,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信访理念,既要看到信访形势的严峻性,又要看到信访其实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促进,要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由怕信访转变为欢迎信访,分析信访,解决信访,主动同访。
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首先,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 做到司法公正, 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稳定, 司法将会更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公正,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口服。其次,必须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法院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级法院应尊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根除依赖思想。
2、加强信访立法,提高信访实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去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但立法仍有一定的滞后性,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 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3、加快规范步伐,健全信访机制。
(1)把信访工作作为重要事项来抓。分析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这个前提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审监庭庭长直接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的信访问题,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一是完善信访接待网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分管院长协助抓,涉案庭室密切配合,审监庭统一管理的信访接待新格局。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访必果的效果。围绕信访接待工作的特点,逐步完善以院长接待日为龙头的信访接待网络。除此之外,对群众来访要求领导接见凡属合理的,院领导均亲自接待,接待时真诚相待,生人熟人一视同仁,使有理、无理的信访都能及时公正妥善处理。
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落实到法院干警的岗位责任中,形成以院长领导、审监庭为调控中心,以纪检监察和各审判庭广泛参与的、紧密联系其他信访部门的立体信访网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上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成员包案制,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各庭室还应设立专、兼职信访员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报告上级交办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2)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处化解。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 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判后回访制度,对涉法信访可能存在的涉农案件,承办法院应当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驻本省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违法事实、缴纳罚款的数额和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等事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二)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以上内容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全部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设立罚款过渡性帐户。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区域内实施的罚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代收;在县以下的乡村地区实施的罚款,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统一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代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当地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行政执法机关和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全面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设立足够的代收网点,开办专门窗口,公示缴款手续,建立与代收罚款业务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十条 罚款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代收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收、少收或者拒收罚款,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十一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向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除由罚款代收机构留存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分别送交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代收罚款收据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核算,并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于当日缴入同级国库,不得占压、挪用。
  因不参加票据交换,代收的罚款不能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的,罚款代收机构应于当日将代收的罚款上划至管辖银行;管辖银行对上划的罚款,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办理缴库。


  第十三条 罚款代收机构和管辖银行在办理缴库时,应当填写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各联除由罚款代收机构留存外,还应分别送交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凡错缴或者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确定需退还当事人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出退库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罚款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或者地方国库退付。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从上缴的罚款数额中直接冲退。


  第十五条 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当事人收取罚款之外的费用。其办理代收业务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支付。
  财政部门根据罚款代收机构实际缴入国库罚款总额0.5%的比例,按季度向罚款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六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于每季度初的3日内,将上一季度代收并缴入国库的罚款情况,按罚款缴库级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汇总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核对。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罚款代收机构报送的罚款收缴情况汇总表,同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及所附代收罚款收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向罚款代收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就罚款收缴情况对帐;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同国库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对帐,保证收缴的罚款与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相一致。


  第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的全部、及时上缴。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暂停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罚款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罚款的各项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代收罚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罚款上缴,以及违反罚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以及罚款代收机构未履行各项代收义务的,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