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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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2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

第四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经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鼓励小型客运船舶所有人之间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人建立委托经营合同关系。

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 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

(二) 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二)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人应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人变更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人停业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

(二) 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 不得阻碍、干扰其他经营人的正常运输活动;

(四) 客渡船暂停营运的,经营人应当提前三日在渡口张贴布告对外公布;

(五) 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 按照载客定额运输,严禁超载;

(七) 遇到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载客运输;

(八) 不得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旅客乘船;

(九) 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配备生活污水、垃圾的回收设备,船舶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十) 载客航行途中,船员应当穿着并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

第十四条 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经营人与其所雇船员之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应当自签订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责任书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做好所经营船舶及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所雇船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营运意识。

第十六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海事、港口、水上治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并公示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所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擅自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不履行营运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按每艘船舶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不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未将安全责任书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七)、(八)、(九)项,不履行安全责任和防治船舶污染义务的,由海事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项,船员在载客航行途中不穿着或者不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每艘船舶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人违反海事、工商、物价、水上治安、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其他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属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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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即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
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法决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全省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在一个星期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厅、局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和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按规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和开好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审议的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同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作必要的分工。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随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办公厅负责人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议程和日程,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精神,批办重要的往来文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负责了解、综合情况,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件起草和秘书、人事、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划、初审或组织草拟等工作。
(二)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报告。
(三)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厅、局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规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如果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是常务委员会与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精神;检查了解宪法、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所在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交流经验;联系人民代表,倾听群众
呼声;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上下联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负责制。



1984年12月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课程大纲的关键环节,是实施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实践或生产操作对学生进行特定的技术、技能或综合职业能力训练的过程,是学生以生产、技术、管理或服务人员身份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直接参与生产实践的过程。通过实习,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就业所必需的操作技能和初步的技术经验,达到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使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实现成功就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要“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扎实工作,常抓不懈,保证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健康有效开展,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践教学水平。

  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环节中德育工作的领导,注重保持日常德育工作和实习期间德育工作的连续性,将实习作为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实习活动特点,坚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健康心理和创新精神的实用人才。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实习过程中的德育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引导,严格管理,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坚持把德育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切实将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实习过程的各个环节;各职业学校要坚持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思想教育,加强职业指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和就业观念;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意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教育作用,增强实习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实际能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对学生的生产安全知识、劳动岗位纪律、生产操作和服务规范以及自救自护技能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牢固树立生产安全意识、产品和服务质量意识,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岗位实践技能,主动适应工作岗位对高素质技能型实用人才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加强实践教学的精神,以及我部有关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实习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实习管理中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实习的检查评估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校要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专、兼职人员,为实习提供组织保证;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实习专业特点制定和实施实习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生产技术和服务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明确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选派或聘请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教学和管理业务水平高的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和服务实习劳动现场,具体管理和指导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解决,以保证实习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对实习学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纳入学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把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实习与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实施模式。

  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努力创设良好实习教学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学生的实习条件。职业学校要适应科技发展和企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变化,不断更新校内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丰富和完善实习项目和实训内容,努力将校内实训基地建成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开发实际紧密联系,切实满足学生实习、实训和技能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为职业学校利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源开展实习创造条件,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设备优良、条件一流、水平较高、管理高效的职业教育实验和技能训练基地,供各相关职业学校学生技能训练和实习时共享使用;要根据实习管理工作的需要,联合行业组织、企业进一步加强实习基地、设施的评估检查工作。

  职业学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和用人部门的联系,建立定单式培养等多样化的合作办学机制,利用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职业学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实习、生产和服务活动,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推动实习教学工作健康、有效开展。贯彻落实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