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3:22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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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0]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实施。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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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

谷艳秋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来讲,严格来讲不能说是新法与旧法,但比较而言,《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更深、更细的层面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的权利义务,以下就《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做出分析,仅供学习讨论。
一、关于适用范围比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
1.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惩罚措施。

1.2.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82条)

1.2.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87条)
2、慎重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

2.1 合同到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与解除一样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作为企业来讲,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至关重要。
2.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法定情形外,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要么选择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应按时支付工资

3.1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2 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但企业提出异议,支付令应终止,进入仲裁程序。
4、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违约金(22条)。二是在竞业限制违约金(23条)。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25条)。
5、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和解除

5.1 试用期的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3 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属于第14条“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5.4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条)。
5.5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3条)。
6、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7、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7.1 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1)、(5)项是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
7.2 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

7.3 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保障无线电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线电固定台站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固定安装的无线电通信发射设备(微功率、短距离设备除外)及其场所。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固定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无线电固定台站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制定无线电台站址规划、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按照《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
第七条 新建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八条 新建无线电固定台站,可以与其他无线电固定台站实现资源共享,但相互间不得产生有害干扰。
需要在同一位置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建站前应当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的无线电固定台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性分析,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报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在居民区设置、使用发射功率较大的无线电固定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并征求周边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书面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意见较大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古镇名村等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单位报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部队周围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与部队协调确定后,再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占用集体的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设置无线电固定台站单位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已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固定台站,不得擅自变更核定的发射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和增加设备。
第十四条 机场、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监测台站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固定台站,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其正常工作不受有害干扰。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台站规划建设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