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总结及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推广应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3:39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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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总结及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推广应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进行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总结及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即将结束。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总结,全面掌握本年度烟叶购销存的基本情况、烟叶经营状况、烟叶资源的需求、配置情况;做好烟叶购销存系统和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的转换工作,确保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的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科学分析烟叶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
  1、汇总2003年度烟叶购销存基本情况。
  国家局下达烟叶收购计划、实际收购数量及收购资金的情况(见附表1);烟叶等级结构情况(见附表2);工、商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数量、实际完成及等级结构(见附表3);截止6月底烟叶库存总量(见附表4)。
  2、做好2003年度烟叶年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7月份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正式运行,为了确保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准确,完成年度结转工作,各省要严格审核2003年度烟叶年报的数据,同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对本地的资源进行审核,检查烟叶资源是否平衡,在烟叶业务流程当中是否存在遗报、漏报、误报的情况。二是有工业企业本地整合和跨地整合的,其2003年度的相关数据仍按原有模式汇总上报,请各省注意把关,不要遗报、漏报。三是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各地要把年度检查与行业整顿流通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审核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以及其他不规范的行为。
  3、分析报告。
  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2003年度烟叶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制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二、全面掌握2004年度各地对烟叶生产的安排。
  其中包括烟叶收购计划、预计收购量;烟叶收购资金准备情况、资金的筹集形式;2004年度工商企业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数量、出口备货计划;工业企业卷烟生产计划、资源总量需求、等级结构是否合理。要加强烟叶资源供求、等级结构调整的监测分析。
  三、切实保障国家局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的正常运行。
  1、2004年7月1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正式运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影响全国烟叶数据的上报工作。
  2、建立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要求。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运行中,各地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统计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后持合格证上岗,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录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3、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的运行中,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及时了解、全面掌握下属单位软件的使用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尽早解决。
  四、注意事项:
  2004年度烟叶统计工作的要求以报表制度为准,个别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操作:
  1、集团公司上报数据方法。
  集团公司各分厂数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上报到所属集团(总厂),由集团(总厂)完成数据的录入工作。数据汇总后由集团(总厂)上报到所属的各省工业公司。
  2、烟叶收购数据上报起止时间的调整。
  由于南方部分省(区)6月份开始烟叶收购工作,为了收购统计的一致性,收购起止日期由原来的7月1日至次年6月底调整到从6月1日至次年5月底。
  2003年度烟叶信息统计工作总结材料请于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综合计划部(通知及附件表格网上查阅并填报)。
  联系人:赵占军 联系电话:(010)63605334
  邮箱地址:cntlc@hymail.tobacco.gov.cn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件:

  附表1:2003年度烟叶收购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0
  附表2:2003年度烤烟全等级收购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1
  附表3:2003年度烟叶调拨(出、入)实际完成情况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2
  附表4:2004年6月底烟叶工商库存情况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3
  附表5:预计2004年度烟叶收购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4
  附表6:预计2004年度烤烟调出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5
  附表7:预计2004年度烤烟调入汇总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19&pic_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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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劝酒中毒谁担责

案情
周某和邓某是高中时期的同学,邓某在上海做事, 同学之间十多年来未见面。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而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款待邓某和潭某。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非常盛情地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1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不应承担潭某的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理由是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盛情待客,虽劝潭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潭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周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潭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宴请待客时,都喜欢劝酒。有的人是希望让别人多喝,看别人出洋相,特别是对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难”,逼其就范;有的人是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说自己小气,所以舍命陪君子;还有的完全是为了赌酒、斗酒等等。 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那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对第一、三种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第二种情况,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根生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商业部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1981年12月2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商业仓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贮存着大量商品,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商业部门各级专业公司(站),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有一名经理专职负责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反映到公司(站),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主任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小型仓库也应有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根据仓库大小,相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离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或者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重点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积极做好联防工作,支持联防活动。
第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班组、岗位责任人三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和文件,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消防演习,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6.组织职工和警消人员进行护库值班、值宿、夜间巡逻检查。仓库领导必须按规定参加值班、值宿。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负责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必须负责本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 宣 传 教 育
第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结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外来人员也应对他们进行安全宣传,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
(三)有关消防业务商品知识。
(四)消防安全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九条 各级仓库,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章 火 源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火灭人离。对各种防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布包商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 仓库生产、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对电线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也要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六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没有分开的老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作出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商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堆储存。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两米。中、小型仓库库房要根据实际情况留足防火通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易燃和可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柴油,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少量用油,应存放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大杂院”仓库,应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人员、警消人员,必须保证政治质量,身体健康,先审后用。外来临时人员如在库房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不准住人。库区不准违章搭建货棚。

第七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消防通讯、报警、避雷设备。同时还要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九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期检查,进行维修、换药,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购置、更换、扩建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费用可按现行财务制度,分别从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和商品流通费用中支付。

第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仓库必须坚持每日防火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班(组)长、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经营责任制、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条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栽,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商业部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各级商业通用仓库。石油、化工、冷藏等仓库除执行本系统有关规定外,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商业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仓库执行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