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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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青联发[2005]43号


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5年6月29日)


  为积极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才、建功立业,促进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能力,现就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引导大学生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逐步形成青年立足基层、报效祖国、成就事业的时代洪流;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是西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问题,可以更好地调动大学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的积极性,可以稳定志愿服务队伍,激发志愿者服务热情,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西部计划才能够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西部计划的重要意义才能进一步彰显。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对于积极探索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规律,积累引导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经验,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并将有力地配合国家整体工作安排,为鼓励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作好示范、导向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1.做好大学生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大学生志愿者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鼓励扎根西部、扎根基层为主要目标,以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为载体,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主办单位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种就业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建立长效就业服务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基层就业创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大学生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原则是:(1)尊重志愿者的择业意愿,坚持鼓励大学生扎根西部、扎根基层的积极导向。(2)坚持中央和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招募省与服务省相结合,通力合作;服务省与服务地、县结合,以地、县为主的原则,确保大学生志愿者获得切实有效的高质量就业服务。(3)创造就业岗位,提供适量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4)坚持整合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17号)精神,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精神,确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时,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和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2.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落实《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的优惠政策,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各级团组织要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志愿者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志愿者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四、具体措施

  1.努力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和便捷的就业服务。组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收集适合大学生志愿者的空岗信息,在就业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建立大学生志愿者求职信息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基础上,优先做好大学生志愿者的就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代管档案、代办入户手续、代办职称评定、代办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等“一条龙”服务。

  各地团组织要联合各级青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乡镇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各协会成员赴西部考察,加深对西部计划及大学生志愿者的了解,并为志愿者提供有效就业岗位。各地团组织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开发岗位信息。

  2.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实施网络招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及中组部、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委人才、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优势,面向志愿者开展网络招聘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化就业信息网络的对接,及早向大学生志愿者发布有关用人单位信息,与社会公共人才招聘网协商合作模式,共享社会招聘岗位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专业人员招聘网,为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一个双向、实时的信息交流平台,力争做到用人单位与应聘志愿者在网上顺利交换信息,达成录用意向。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大学生志愿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将创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纳入服务范围,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等服务。各地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进行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就业培训。

  4.加大就业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就业导向。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就业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为志愿者就业作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典型,大力宣传党政各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各级团组织在就业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要刊发志愿者就业宣传的公益广告。组织在西部创业卓有成效的先进个人典型报告团,在西部举行巡回报告会,鼓励志愿者扎根西部就业或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建立机制

  1.建立就业协调机制。由各地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

  2.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西部计划就业服务工作重在落实。各地要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本省(区、市)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把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省级项目办要建立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志愿者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

  4.建立就业服务基地。各地要与党政部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着眼长远的原则,从各地实际需求和大学生志愿者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基地。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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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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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
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切实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该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
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一)可按照1988年5月7日(88)财农税字第8号一部四行联合通知,由财政征收机关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税款;(二)可提请土地管理部门停
发或收回土地使用证,限期缴纳税款。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无效时,由财政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发(1989)3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征收耕地占用税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强化征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方面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耕地占用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政征收机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对于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当上交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以及违法渎职的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0年7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认真贯彻“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旅游业取得较快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市场开放、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了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支持政府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旅意识,增强执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旅游价格、旅游定点和旅游市场主体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旅游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制度和措施。
三、省人民政府要颁布实施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必须书面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旅游规划,未经依法报批,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低俗景点,必须予以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执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查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取缔未经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惩治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经营者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加强旅游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做出认定旅行社变相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具体规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挂靠行为,依法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旅游价格的调控。制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制定惩治低于成本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具体办法,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私下拿回扣,游览参观点和旅游商品虚高定(标)价等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管,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要将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纠正目前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靠回扣取得报酬的做法。
八、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行为,依法惩治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支持旅游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授权或者委托旅游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游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旅游价格自律和旅游质量管理。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