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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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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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决定在2000年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
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工作机构明确和力量充实,工作范围不重不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本部门(单位)2000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
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
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
进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中央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中央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
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军队、武警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
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中央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0年7月底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即: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
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六、中央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领导组织和临时工作班子,组织做好部门(单位)及所属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和报表及软件培训;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在全面摸清各类实物财产“家底”的基础上,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
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
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七、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对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编制与安排。为此,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
作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在按照清产核资统一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
核查,原则上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1—2户。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要组织进行补课或推倒重来。
八、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工作文件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000年3月17日

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易青洪

内容摘要: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 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 审判权 长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笔者作为农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年来通过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了解,认识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据自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粗略谈谈自己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其起到预期的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剩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如我们基层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于人员编制少,对于实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们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当开庭审理后,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审员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剩及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陪审员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以了解,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在相关人民法庭中留于形式,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限,且参与陪审程度不一。
《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贫穷地区的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有些地方曾出现有些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或者将陪审员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少数人群,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看,在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乡镇干部,或者中小学教师,因为其他人比如有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由于《决定》上的规定条件予以限死,很难参加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随机选任制难以确立,很难起到作用。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所分管的相关乡镇,每个乡镇一般安排两个人民陪审员,当有案件发生时,一般通知相关乡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这尽管能节约费用,相关人民陪审员也能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但有些偏避的乡镇,人口少,案源不多,对于有些简单案件,一般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必要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年间有些人民陪审员难以参加审理一两件案件,

(三)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统一规范。

人民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偏差,只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功能,甚至有些群众把人民陪审员简单的等同于法官,只看到人民陪审员价值的某一方面,认识不到位使制度在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都是单位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他们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按取确定的,这使得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职业工作与审判工作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对人民陪审员来说职业工作才是首要工作,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然放弃审判工作。此外虽然人民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极为重视,但社会公民对此了解不够,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向单位请假时,本单位领导往往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本职工作为重,其潜意识里,陪审员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是不能与本职工作相提并论的。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到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某些个案中,有些当事人看起来觉得冤,但又不能提供判他赢的相关证据,一些陪审员对当事人非常同情,在合议庭案件时,就自然的向这一方倾斜,特别是对于有些疑难案件,有些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相背离,自然而言法官就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也由于其他多方面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少是重复法官审判长的意见,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难以得到实现。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奖罚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一些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法庭严肃性,有些陪审员开庭时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审员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出去,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负责机制。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氛围。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国初期开始提出,但制度化建设相对发展比较缓慢,没有跟上司法建设的步伐,《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仅有1年多时间,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至关重要。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的一条很好的沟通渠道,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积极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要建立对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原单位不得以没有正常工作为由降低其经济待遇;对无固定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二) 完善选任机制,注重源头。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可以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因为他们是农民自己推选出来的,了解当地村风民俗,了解当地群众,这样就能更好的审理案件,营造和谐社会。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案、选任竟争应该作为选任必须程序。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不能一刀切,完全按决定来随机抽取。笔者个人认为选择谁来陪审应当是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应该下发调查表,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选择哪一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工作情况确定哪段时间比较空闲能够有效参与陪审工作,如我们基层法院农村法庭的有些人民陪审员,在农忙时节要参与农忙劳动,要他这段时间参与陪审,那肯定不利于审判活动。再者如果要职业为医生的人民陪审员去参加农村家庭纠纷案件的陪审,那肯定作用不是很大,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这样才有利于诉讼效率,得到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三)要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当然要构建培训制度,是要主动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是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日常培训原则上应当由各基层法院组织,且主要立足于各业务庭,中、高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可以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中培训。在培训中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播,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