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有关资料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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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有关资料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162号



关于请报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有关资料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总结“十五”期间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十一五”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请对本辖区“十五”期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5月16日前报部公路司,具体要求如下:
  一、“十五”路网结构改造工作总结
  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十五”以来本辖区路网结构改造投资情况,部下达的工程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附《“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建或待建项目要予以说明);二是主要工作措施;三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二、危桥改造典型示例资料
  请选送3-5座具有典型意义的危桥加固或改造工程的简要资料,并附改造前后照片。
  三、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照片资料
  请选送10-15张工程实施路段的照片资料及简要说明。照片内容可不局限于“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的项目。  

  四、安保工程实施情况资料
  一是请报送10-15张安保工程重点整治路段照片资料,并附实施前后的照片、交通事故数量对比和简要技术说明材料;二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在预防交通事故方面的照片资料。
  各地在报送上述相关资料时,请一并报送电子版本。同时,选取照片时,要注意清晰度和美观程度等,以便部在相关资料中进行排版印刷。
  
  交通部公路司地址:北京市建内大街11号,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746(7);传真:010-65292222。
  电子邮件: yanggf@moc.gov.cn或zhaohz@moc.gov.cn。

  附件:“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十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情况统计表—安保工程(样表)
序号 实施年份 线路编号 处治隐患 总投资 备注
起点桩号 终点桩号 已完成 未完成
处 公里 处 公里 万元 部投资
总计
2004年小计
. G210 101 110 20 5 5 0.5 1500 1000
. … 115 125 25 2.5
. G210 … … … … … …
. G312 0 360 1120 252 0 0
. …
2005年小计
. G202
. …
. …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电话:

说明: "1、填报“十五”期间所有路段实施数据,5年间在建或待建项目应填报计划中的相应数据并在备注中注明。
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只计入计划下达年内,对分年度下拨资金进行累加。"
2、路线编号、桩号等基础信息必须与本省公路数据库相对应,如与下达计划不同请注明。
3、按照计划下达年度先国省道,后县乡道的顺序逐条如实填报。
4、年度小计部投资额与部下达计划数据不一致,或项目有差异的,必须另页说明情况。
5、按桩号顺序分路段填报已完成和未完成安保工程实施任务的工程量和投资,若全线完成则只需一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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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献血条例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外来人员参与本市的献血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供应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献血的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与阶段性临床用血紧缺时的采供血应急机制。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

  第九条 设立首府献血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献血事业的捐赠。

  首府献血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规划,合理设置采血点。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临时采血点的设置和采血车的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的,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误餐、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

  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之内。

  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在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异地临床用血的,到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收费单据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收费单据、指定受益人凭证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十次的;

  (二)个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百二十小时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四)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金额或者价值累计达到一万元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献血、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