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8:28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瑞典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一、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海运协定第九条规定的执行。

二、 实施本协定时,应认为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在瑞典设有总机构,但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瑞典航空公司在该联合体中控股相应部分的利润。
  关于第十二条
  有关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应按该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征税。
  关于第十五条
  瑞典居民在航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瑞典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瑞典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典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签字)         斯滕·安德松(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广播电视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为改变我国高等教育布局和本专科结构,培养大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龙头,44所省级电大、690余所地市级电大分校和1690余所县级电大工作站组成的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起着安排课程、指导系统教学、制作教材、开展教学评估、考试命题、制卷、提供教学服务等重要作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电大系统建设,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教学业务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经费支持,努力提高全国电大系统教学质量,经研究,批准同意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从各省级电大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部分学费。具体提取标准为:一般地区每生每年15元;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每生每年10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学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要认真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电大学费标准,不得因中央电大提取学费而提高学费标准。
以上规定试行二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全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主要工作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及时立项分解督查任务,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呈报督查结果,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重在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或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对重大督查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结果,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反馈。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结后及时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要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逐步建设和完善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督查事项和办理结果都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职能规定和岗位要求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及时分解立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反馈和通报工作结果。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履行督查工作职责。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注意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一定政府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为了加大工作力度,督查室班子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高配。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配发相应的工作证件,为开展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