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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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研究[2004]834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厅局、委管各协会: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委内有关厅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请直管协会商代管协会制定代管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由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国资委直接联系一部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联系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

  第四条 国资委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加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养、自强。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负责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十)负责向国务院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解决调整、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内部分工

  第八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有关厅局参加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室(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的审查;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委内有关厅局监督直管协会对国资委委托职责的履行;指导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负责上报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办公厅负责直管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宣传局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四)外事局负责指导直管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直管协会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及邀请国外正部级或前政要来访请示件的报批;负责无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负责直管协会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

  (五)人事局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直管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须报国资委同意,选举之后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报国资委备案。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按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第55号)办理。

  (六)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直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党委和纪委正、副书记的审批、任免;负责审议、上报直管协会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原由中组部管理的行业协会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批);指导直管协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统战、工青妇组织工作。

  (七)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直管协会负责人,以及直管协会和由直管协会代管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中原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党组任命的部委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举报控告;受理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申诉。

  (八)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直管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实施财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评估、报废、拍卖、对外投资管理、担保、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产核资、土地登记及资产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以及改制、改组、股份制改造、转换机制的审核管理工作和行业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第四章 直管协会的代管职责

  第九条 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监督检查代管协会、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受理查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及副局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负责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申请社团编制以及年检的前期审查并向国资委报告意见。

  (五)协助国资委管理与指导代管协会、事业单位的公开出版物。

  (六)负责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审查、批准代管协会按章程提出并报送的秘书长以上人选和法定代表人。

  (七)被授予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行使本协会及代管 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护照签证自办权、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和民间组织及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负责本协会及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台的审核、报批。

  (八)协助国资委做好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工作。

  (九)承担国资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社团法人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干预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依法开展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代管协会要支持和服从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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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
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不包括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
员)。
三、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为我省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三)根据省里制定的出国(境)培训团组派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选拨培训人员,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
四、赴国(境)外培训实行计划管理。省引智办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培训能力,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制出下年度赴国(境)外培训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赴国(境)外培训团组的组织和审批。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经国务院批准与外方签订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和赠款等协议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仍按临时因公出国的审批权限审批。其他各类培训团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培训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组
织参训人员。团组组成后,经报省引进智力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厅局级干部出国(境)培训,以及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和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县处级以下干部出国(境)培训,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各市地和省
直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团组。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司,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在我省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也应经省引智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资格的各类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院校、办事处等在我省组织的培
训团组,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派员参加。
六、办理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程序。凡属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必须通过省引智办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的“审批情况”一栏“前往未建交或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地区)批文号”后写明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
审批、审核件号和省引智办的备案件号(外专培字〔199〕号、外专培通字〔199〕号、外专培核字〔199〕号,甘肃省培备字〔199〕号),并在“出国团组名称”一栏中写明“××培训人员”字样。没有填写审批、审核、备案件号的,省外办一律不予办理护照、签证。
七、优化国外培训渠道。总的原则是“广开渠道、择优选用、相对固定。”要充分利用已开辟的且实践证明信誉和培训效果都比较好的国外培训渠道。开辟国外培训渠道,省引智办要认真评估,详尽了解和掌握国外承办单位的背景情况,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经同意后再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国(境)外签订培训协议。
八、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培训经费。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各组团单位不得借组团培训加收费用,牟取私利。
九、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质量。出国培训要按照“加强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量力派遣、严格把关、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重点组织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关的、专业性比较强、在国内无法进行培训的团组。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
培训的指示精神,对党政干部培训团组和综合性的、以开阔眼界为目的的一般性管理培训团组,应从严控制。组团单位和审核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把好培训项目关、人员资格关、接待单位关、日程安排关和出访费用关,严禁借培训之名观光旅游;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禁下达指
标硬性摊派。各组团单位在报送审批报告时,除按现行程序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培训的详细计划、日程及目的;(2)国外承办单位评估证明;(3)团组人员构成情况说明;(4)收费标准与开支项目明细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两部分)。凡组团单位报送的审批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一概不予受理。
十、做好出国培训前的准备和回国后的总结工作。所有培训团组在出国(境)前,都必须集中进行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预培训除安排与国外培训的内容相关的辅导外,还须进行外事纪律、出国常识以及安全保密教育。团组在外期间,培训内容要充实,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
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组团单位要向出国审批机关和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十一、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出国培训是涉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省引智办要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会同外事、外经贸、监察及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定期调查分析出国培训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二、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关于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暂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均予废止。



1996年12月6日

财政部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财税[1986]1号

1986-01-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我部(83)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第三条“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已经期满。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决定对上述两项减税期限从1986年1月1日延长至1990年底。对(83)财税字第348号文中的其他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