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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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两年来,全国各优抚医院在民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创优”活动的通知》精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进一步坚持了办院宗旨,加强了科学管理,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抚医院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的
提高。其中涌现出一批发展快、效益显著的先进单位。这些单位的共同特点是:领导班子团结一致,锐意改革,真抓实干,依靠科技兴院,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强化科学管理,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不断增强服务功能,使优抚病员的生活、医疗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为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加快优抚医疗事业的发展,决定命名山东省荣军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山西省荣军医院、吉林省第一荣复军人医院、吉林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湖北省荣康医院、湖北省沙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辽宁省荣康医
院、河北省复员军人医院为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



199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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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4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档案整理阶段等五个阶段。

  (五)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成立检查组。

  1.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

  2.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

  3.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分组原则是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有效性。

  4.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和审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业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

  3.检查组应将检查方案报派出单位批准。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请示派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三)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发出检查通知。

  派出单位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本次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单位,正式件在进场会谈时出具。

  特殊情况,派出单位可组成检查组直接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会谈

  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内容要有记录。

  会谈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

  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

  2.被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调查组调阅、退换资料的工作,具体办理资料的调、退手续。

  3.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认真审核签字后分别保存。

  4.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作业的实际需要随时或逐次调阅。

  5.检查组借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确需留存取证的资料进行复印留底。检查组成员不得损毁借阅的资料。

  (三)执行检查。

  即开展现场检查作业,基本步骤如下:

  1.检查

  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

  抽样原则上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取证

  (1)检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2)证明材料应当充分有力,足以说明问题,并且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部门公章;未能加盖公章时,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3)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对证明材料编制清单、统一管理。

  3.分析: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

  4.评价: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还应当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5.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检查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记录并由具体检查人员签字。

  (1)工作底稿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3)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现场检查任务。

  通过第一次检查仍未达到要求的,则需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为止。

  四、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小组检查小结:各检查小组应当将查实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各检查小组的检查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

  2.检查组形成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对各工作小组提交的检查小结进行讨论综合,形成检查事实。

  3.检查事实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进行总结会谈。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的目的是双方就检查事实内容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总结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并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加以注明。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之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记下双方分歧意见,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4.总结会谈一般在被检查单位现场举行。

  确属特别情况,检查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1)推迟举行总结会谈,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退出检查现场之日起计算),地点由检查组确定。

  (2)检查组将检查事实的要点印发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解决分歧。

  就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上级部门等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正式的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

  2.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领导。

  派出单位和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五、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派出单位的评价以及整改意见。

  检查组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书,提交派出单位领导签发。

  2.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被检查单位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比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六、档案整理阶段

  派出单位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现场检查流程图

  附件二: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四: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附件五: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附件六: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现场检查事实

  附件八: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文件链接.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实际,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提出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安全生产重要讲话,自觉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扎实有效地做好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完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到2007年的目标任务,推动和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3%。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2.0%,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1.2%,铁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2%,水上交通、农机、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火灾事故力争下降。

  2007年要突出抓好以下9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凝聚共识

  (1)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续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好地把握规律、指导实践。(2)加强阵地建设,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3)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使安全理念、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4)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万里行”系列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1)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的考核,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继续举办市县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监察局长安全生产培训班。(3)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改进检查方式,增进检查实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认真落实整改。(4)坚持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总结推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对企业开展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5)指导督促企业抓好基础工作,各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

  三、实施安全发展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已确定的各项重要目标任务

  (1)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和相关行业“十一五”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业绩考核。(2)把2007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省(区、市)、重点行业,加强进度监控考核,每季度公布实施情况。(3)抓紧启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研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4)在重点行业领域抓紧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

  四、继续抓好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

  (1)加强高瓦斯、高突矿井的监测监控,已安装的系统要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率,加快实现区域性联网。(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3)发挥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积极性,继续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提高抽采率、利用率。(4)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早关闭取缔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煤矿。(5)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各类证照、火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和前关后建。(6)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问题,促进煤矿企业的改造重组。(7)严格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落实煤矿井下定员的规定,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8)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实施“管理强矿”战略步骤,抓紧出台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9)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指导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1)严格安全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推行井工矿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3)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工作,重点防范高压油气井的井喷事故。(4)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监控,防范垮坝事故。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总结推广天津、江苏的有效做法,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3)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4)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搬迁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5)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6)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

  ——道路交通,支持配合公安和交通等部门:(1)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限。(2)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城乡交通运输市场准入,整顿规范经营方式。(3)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4)推进重点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加强安全监控。(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6)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针对重点人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水上交通:支持配合交通、农业等部门进一步深化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和水上危险品运输等专项整治,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线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平安渔业”等活动。

  ——建筑施工:支持配合建设等部门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化房屋建筑、道路、铁路和电力工程等安全整治;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

  ——民爆器材:支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深化民爆行业整治“四超”工作;落实工业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推行自动化遥控操作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支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消防安全: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重点排查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重大隐患;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跟踪监管,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其他行业领域:(1)支持配合铁道部门实施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环境专项治理工程,继续抓好铁路平交道口隐患治理。(2)支持配合民航部门推进航空企业安全审计和专项整治。(3)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网安全监管,防范大范围停电事故。(4)支持配合旅游、质检等部门,继续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六、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继续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2)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

  在落实培训教育政策方面:(1)进一步加强教材、教师和机构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2)配合协助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稳定国有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探索实行小煤矿、小企业招工进入劳务市场。(3)配合协助教育等相关部门,稳定煤矿专业人才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政策,继续扩大煤炭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4)继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七、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与司法机关建立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2)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修订,配合高检、高法抓紧出台对《刑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中纪委抓紧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3)制定出台15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部行业标准;推动地方立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章立制。(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宣传贯彻即将公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对地方负责查处的特大事故和典型重大事故实施跟踪督办、严格审查,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5)加强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等方面监管。(6)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2)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系统性和针对性,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3)加强国家、省、市(地)三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07年要有70%的省(区、市)、50%的市(地)建立机构。(4)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建设46个国家级救援基地(其中矿山26个、危险化学品20个);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消防、海上搜救、铁路、民航、核工业等救援基地和救护队伍建设。(5)加强与各部门、各地区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市(地)、县、乡镇三级安全监管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建立执法大队的做法,在重点矿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总结完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直属事业单位推行。(3)加强基础性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数据资料档案和台账。(4)加强省局和分局基层建设,规范有关制度、规定。(5)加强学习培训,掌握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6)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四个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四种作风”。(7)深入开展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九条纪律”和相关规定,认真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