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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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鉴于自今年4月23日在英国苏格兰发生新城疫以来,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

、威尔士)再未发生新的新城疫疫情,我部确认英国本土为新城疫非疫区。从即日起同意从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

  鉴于北爱尔兰在今年8月19日还有新城疫暴发,故来自北爱尔兰的禽鸟及其有关

产品仍按照1997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关于禁止从英国

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执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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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满意地注意到两国之间农业方面正在扩展着的各种联系,了解到两国农业合作方面已有的发展,同时注意到一九七六年开始的双边农业合作规划及一九八0年五月两国政府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认识到在农业领域内加强合作和交流的愿望,并深信这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农业领域的下述活动内,促进合作的发展和技术情报的交流:
  (一)作物生产、种子培育、草原管理和改进。
  (二)牲畜的生产和管理。
  (三)动植物病虫害防治。
  (四)农业机械化。
  (五)土壤保持和土地改良。
  (六)林木种子改良、森林经营管理、木材生产和木材利用。
  (七)农业和林业教育,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课题。

 二、双方合作可通过技术的和其他适宜的情报交流,互派代表团访问,举行双边专题讨论和会议来实现。

 三、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非政府性组织,包括教育和研究机构的联系。

 四、双方将按平等互利原则负担访问费用。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或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责,食、宿、境内交通费由东道国负责。

 五、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每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进行一次磋商,回顾双方商定的交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确定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包括互访团的专业、期限、人数和组成。双方将于一九八三年回顾、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六、为保证有成效地发展合作,双方应对执行本纪要确定的项目的有关人员的旅行和工作提供可能的协助。

 七、本纪要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改和补充。

 八、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此后,本纪要将以五年为一期延续生效,或至任何一方得到对方书面通知终止纪要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
     林 乎 加               彼·杰·尼克森
     (签字)                 (签字)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酒 │ 糠 麸 酒 │ 28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
二、各类酒的征收范围
(一)白酒: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用酒精兑水制成的白酒,属于白酒的征收范围。1.粮食酒:包括用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酿制的白酒。
用饲料粮酿制的白酒,按照粮食酒征税。
2.薯类酒:包括用白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酒征税。
3.糠麸酒:包括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从稻谷中剔出的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4.其它原料酒: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均按照其它原料酒征税。
5.用粮食、薯类、糠麸、其它原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混合生产(包括勾兑、串香)的白酒,应根据各种原料投料数量和出酒率,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划分,分别不同税率计算纳税,也可以分别计算确定综合税率,合并征收。
6.用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白酒的酒的产品税。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税率征税。
(二)黄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玉米、薯类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封缸、储存,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
(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掺兑酒精或酒,其通过酒曲发酵的酒精含量(酒度)一般不超过12度,超过的应按黄酒税率征税。
(四)啤酒:是指以大麦等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等,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五)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对加入药材、补品,采用上述方法生产的滋补酒,凡不符合规定的药酒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以曲香、香精对白酒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应按白酒征税,不属于复制酒征税范围。
(六)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酒,其原汁含量不得低于50%,酒精含量(酒度)不得高于20度。
以果品为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生产的酒,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七)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酒度在8度(含)以下,1度(含)以上的酒。
(八)药酒: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的酒。
(九)酒精(乙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属于酒精征税范围。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的乙醇,以及用木屑生产的酒精,也按照酒精征税。
三、自产自用的酒征税问题
(一)企业以自产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的,其自产白酒、黄酒应当征税。
(二)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用酒换料和支付代销手续费,均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企业自产自用的白酒、黄酒、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领用的当天。
(三)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产品收回的当天。
(四)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五)纳税人进口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计税依据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二)工业企业自销酒类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出厂价格”系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和国家政策允许浮动的出厂价格。
(三)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药酒,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为了简化计税方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按规定项目、金额核定定额扣除包装物成本的办法,但年终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准予扣除的外购包装物购进金额,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企业自产自用的和用于兑换原料、支付代销手续费的酒类产品,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
(五)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成白酒,以及用曲香、香精对外购白酒进行调香、调味,可就其溢量、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照不同原料白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的税率征税。
(六)以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可就其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规定扣除包装物成本后,依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
(七)委托加工酒类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八)进口酒类产品,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酒类产品的纳税环节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销售时纳税;收回的酒类产品,如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或非生产用途,凡按照规定应当征税的,在移送使用或领用时纳税。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于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其应纳税款,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七、减税、免税
(一)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使用议价或加价粮食、议价或加价薯类酿酒,可给予以下减税照顾:
1.粮食白酒(包括用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的税率征税。
2.土甜酒、啤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3.薯类白酒(包括用薯类酒精生产的白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二)用筛漏粮、落地粮、库底粮、秕谷粮、碎米糁以及霉烂变质粮食或薯类酿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三)利用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八、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酒厂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对帐务比较健全的企业,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纳税;
2.对帐务不健全的小厂(坊)和个休户,采取查定征收办法。即,定窖(桶)、定料、定产,按月查定,分期征收应纳税款。
(三)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酒窖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出酒率等)、销售、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对一些小酒厂、税务机关应协助健全帐务核算。




198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