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48:58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89年4月24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全政发< 1989>25号文件印发)

 

为了强化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全面做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职 责 范 围

 

—、市政府职责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政府是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向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据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一)市长职责

1、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主动考虑贯彻实施意见,做出决策,并负责检查监督。

2、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任务。

3、主持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计划和战略措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市政府各方面工作,认真听取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准确掌握全面情况。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政策、指示和法规;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议。

5、审查、签署市政府的重要决定、规定、通报、通令以及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文件可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时答复、处理副市长提出的有关问题。

6、认真抓好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范围,提请或决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二)副市长职责

1、协助市长搞好工作,向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会议和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

2、根据分工或市长委托做好工作,并对主要指标和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承担责任,对国务院、省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府在原则上已有规定的问题,有独立处理和签发相应文件的职权。

3、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和其它副市长搞好协调,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了解和关心全局,对全局性和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市长提出建议;对不能自行处理的重要问题,经认真思考,拿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市长或常务会议决定。

4、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部门间有关问题,处理有关请示、报告,答复处理部门和县区提出的有关问题。

5、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召集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或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负责办理市委、市人大和市长委托的事项。

7.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干部,并对干部的使用、调整提出建议。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职责

1、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签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下发文件,检查监督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助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较大的工作问题;代表市政府仲裁和处理部门、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争端;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抓好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秘书长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对事关全局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根据安排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并检查督促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协助分管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认真负责地做好分工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并协助秘书长抓好市政府办公室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职责

1、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承担的职权,全面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努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领导或指导下属业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4、代表市政府做好并向市人大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某方面的工作,草拟有关文件。

5、认真负责地办理市人大、市政协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提案、议案。

6、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工作。

7、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是市政府的最高决策层次,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

2、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3、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4、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研究确定贯彻执行的办法;

(2)讨论修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布告、通告、命令、决定、规定等;

(3)部署检查和总结全面或某方面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4)讨论涉及全市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最高政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2、实行例会制。会议每月举行两次,每半月第二星期的星期二下午举行。紧急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

3、会议议题由主管秘书长提交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意见;

(2)讨论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议定需报请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项,研究办理人大重要议案;

(3)审定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及有关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他重要的计划、规划;

(5)决定重要的通令、通告、决定、条例、办法等;

(6)决定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称、称号的授予及重要的命名等;

(7)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8)审定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

(9)听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备委、办、局的重要工作汇报;

(10)决定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主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视情况不定期举行。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对物调和落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

(3)研究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4)研究确定分工范围内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5)听取县区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3、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审定议题。

4、会议内容:

(1)协调、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2)研究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政府传达汇报的各类会议的精神和贯彻意见,审查其是否完善可行;

(3)研究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4)研究有关需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5)协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

(6)提出以市政府名义召集县、区领导参加会议的意见,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

(7)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有关会议规定和会议纪律

1、为便于市政府各部门安排工作,每星期一、三、五为市政府无会议日。

2、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县、区领导参加,或规模在五十人以上,或会期超过两天,三条具备一条者,均 应报市政府审批。

3、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基层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和剪彩、典礼等。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一 般也不应请市长、副市长参加:确需参加者,由秘书长安排。

4、凡属职权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和本级会议能够研究决定的问题,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会议研究审定。

5、凡以政府名义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凡未获通过或未经研究的议题各部门不得自行提交上会。

6、提交各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主报单位必须在协调并拿出具体意见后方提交上会。

7、常务会议实行侯会制,列席会议人负只在研究有关议题时参加会议。

8、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均应认真填写议题单、并附有关书面汇报或说明材料两份,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行文程序于每半月第一周的星期五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9、上会议题的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内容较长的应列提要。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10、按会议通知指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不经同意,他人不得顶替。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不带助手。

11、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会客或处理其他工作,不得擅自离会。本部门的议题讨论结束后则应主动离开会场。

12、注意保密、不得向会议无关者谈论会议情况。

1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并对议定事项进行催办.

二、行文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日常工作问题,由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均由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接办文程序进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市政府收到需送市长、副市长审批的文件,送批前应由办公室及主管秘书长按有关文件处理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2、处理日常事务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经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3、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或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解决各项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应主送市有关主管部门,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4、实行重要文件批办回复制度。凡市政府领导批转各部门办理的文件信函、各部门办理后,必须按要求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回复。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半年工作小结与年终工作总结,应在期满十日内主动向市政府报告。

2、遇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3.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以及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问题.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各方面的典型事例和经验总结等,承办单位可视情况除时向市政府请示或汇报。

4、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报告的情况和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5、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应先找主管市长,需向市长汇报或上会讨论的,由主管市长决定。

6、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及其业务部门交办的事抓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工作协调制度

1、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都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有关领导都要主动对话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2、按照分层分级,归口协调的原则,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各综合部门进行协调。属经济方面的问题,由计委协调;属改革方面的问题由体改办协调;局城乡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建委协调;属科技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协调;属政务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属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

3、涉及面宽、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综合部门和牵头单位协调不通或无法协调的问题,综合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4、县、区政府之间及县、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所涉及的各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属厂矿、学校、部队等与群众之间的纠纷,由所在县、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协调无效的,当事者双方可诉诸司法部门依法裁决。

5、市政府应随时督促部门之间加强横向工作联系,可视必要督促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综合调度等协商方式,面对面地协调解决问题。

五、政治协商对话制度

(一)开展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公开政务,增强透明度,使政府机关最大限度地集中并吸收各阶层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同时使政府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要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政府领导发布有关重要新闻。重要会议和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新闻记者采访。

(二)要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府对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听取意见。发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适时召开社会知名人士会议,通过广泛的协商对话,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通过设置“市长专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等形式,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研究民情社情,及时解 决和答复群众的正当要求。

 

作风建设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所有领导同志,都要经常结合自己分 管的工作,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写出对工作有 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政府领导不少于两个月,部门领导不少于三个月。

二、减少会议,改进会风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坚决控制会议次数。会议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可用书面、电话解决的问题,以及能到 基层现场解决的问题,均不得召开会议;凡上级会议的主要文件已经下达或主要内容已经见报的,一般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几只有上级精神而无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的,一般不准召开会议;凡能按系统或部门传达布置的工作,就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必开不可的会议,应 限定出席人员和时间,改进会风,突出中心。真正解决实际 问题。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经费由部门业务费列支,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通知,也不应要求市政府领导陪会。

三、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严格文件审批制度,坚决改变“无文不办事”及公文旅行的习气。凡能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凡已登简报或见诸报端的,一般不再发文件;凡是已经会议部署安排的工作,一般不另发文件;凡是文件内容相同的,就不要重复发文;凡是照抄照转和内容空洞、言之无物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凡会议已印发的,不再发文件;如有重要修改而需重印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各种专业会议纪要、报告,确需印发的,应由主管单位印发。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和转发;确需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应简明扼要,保证质量,严格按行文程序呈转。
四、改进接待,减少应酬上级业务部门来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在接待处配合下认真搞好接待。国家和省上领导同志及外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市的,接待处要妥善安排食宿,由分管秘书长首先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的,由接待处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并报请分管市长审批。典礼、剪彩等政务活动中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时,有关单位应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共报请有关负责人审定,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

五、搞好催办查办,加竞落实工作

催办查办是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手段。市政府各部门和基层政府都要自觉、认真地按照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要充实催办查办力量,建立工作制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以不断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六、重视来信来访,密切联系群众

人民来信来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主要渠道,是人民实行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一种有效形式。除进一步加强专职信访工作外,政府各部门都要把重视和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当作重要职责来完成,一方面要认真办理信访部门转交的任务,另一方面对直接来信来访的群众,要虚心听取其呼声,认真对待和尽力解决能够解决的各类问题,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和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要定时尽力地亲自认真批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轻视推诉。

七、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面临改革和建设新形势,各级领导都要把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作为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重视起来。要坚持每周二、五下午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工作做得更好。

八、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各级政府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类形式的监督,不仅要做到洁身自律。而且要与各类不廉洁的人和事做坚决斗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加强廉政教育,又必须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各种败坏政府声誉、损害政府形象的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廉洁之风在各级政府和全体工作人员中不断发扬光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我部已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将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为保证统考工作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考委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对网络教育统一考试进行决策、指导、咨询、研究、组织与实施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统考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审定考试大纲、制定考务标准、组织与管理命题和阅卷等工作并进行有关统考的研究工作等。

  二、网考委委员是由具有丰富远程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学术地位比较高、作风正派和不同地域的专家组成。人选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和有关单位推荐,向多方征求意见后确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从2004年至2008年。网考委成员包括高等教育司领导、各考区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全国高校远程教育协作组单位领导、各课程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院院长等(委员名单见附件)。

  三、网考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网考办)。网考办是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的有关具体工作以及对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研发网考系统和统考信息化支持服务系统、财务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代为通知到专家本人,并对专家的工作予以充分支持。

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张尧学 教育部高教司

  副主任: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

      张泰岭 广东省教育厅

      郑祖宪 福建省教育厅

      汪劲松 清华大学

      林建华 北京大学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

      于云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张大也 兰州大学

  委 员:刘英  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

      李同铮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

      丁晓东 上海市教委高教处

      张永宏 湖北省教育厅高教处

      孙华林 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

      胡振敏 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

      李光华 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曾平  陕西省教育厅高教处

      严继昌 清华大学

      李德芳 北京师范大学

      侯建军 北京大学

      陈德人 浙江大学

      殷光复 中国农业大学

      吴树敬 北京理工大学

      刘黛琳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温儒敏 北京大学

      陈庆元 福建师范大学

      李林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贾兰香 南开大学

      顾宗连 中国人民大学

      吕雅文 东北大学

      凌培亮 同济大学

      赵彦灵 西南交通大学

      丁新  华南师范大学

      许晓东 华中科技大学

      魏生民 西北工业大学

  秘书: 严继昌(兼)


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居民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七)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

  (八)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

  (九)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前款中第(一)至(五)项以下统称“困难群众”,第(六)至(七)项以下统称“其他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是指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的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公平、公正、公开;

  (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为医疗救助制度改革提供数据和建议;按规定承担市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的审核、结算与拨付,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医疗费用核算;承担医疗救助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咨询;承担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各医疗救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医疗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街道(镇)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上报。街道(镇)可委托居(村)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困难群众的参保、就医管理,医疗救助费用审核、结算。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编制、公安、国土房管、税务、安全监管、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章 资助参加医疗保险

  第九条 困难群众、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由政府规定的商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资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章 门诊救助

  第十条 本市户籍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申请普通门诊救助,以零星报销方式报销医药费。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普通门诊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十二条 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第十一条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项目除外)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特定项目,参照本条前款执行。

  第十三条 在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审批有效期内,具有困难群众身份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结算方式依照住院救助执行。

第四章 住院救助

  第十四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住院押金,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五条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凭本人身份证及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直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减免。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困难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原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收养机构证明,办理医疗费用减免。

  第十七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的困难群众,经批准后,以零星报销的方式报销医疗费。

第五章 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

  (二)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上限(见附件)。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和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医疗费用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未能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的,应由区(县级市)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连同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交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本目录人工核算,并出具模拟结算清单;

  (五)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镇)民政部门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全部材料后,应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市)民政局认为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按协议约定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申请核对。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时,应同时考虑病人患病时间、病情的紧急性、家庭人员结构、是否有其他特别开支等令其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等其他因素。

第六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患有重特大疾病,已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救助,且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仍需继续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另行制订。

第七章 临时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

  (四)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本办法规定已救助的医疗费用)、职业病病人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所必需的护工费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第(二)项的救助对象,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镇年低保标准50%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第(三)项的救助对象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的救助对象,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1万元。临时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实施分级管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由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第(三)、(四)项的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临时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临时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相应的部门申请:

  (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

  (四)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结算清单或费用清单,已享受各项医疗救助待遇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在收费票据上注明已救助金额,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和区(县级市)民政局收到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来源以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为主,社会筹集为辅。

  第三十三条 市医疗救助金(包括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800万元,区(县级市)财政安排4200万元;

  (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根据本市低保、五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的总数,每人按当地年低保标准14%的额度筹集。其中,市财政负担城镇基本医疗救助的40%,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农村基本医疗救助金的40%,其余部分由区(县级市)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年应根据困难群众人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医疗救助金专户。每年6月份,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财政、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及各区(县级市)应负担的救助金统一归集到市医疗救助金专户。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医疗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第三十七条 医疗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医疗救助就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按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救助住院、医治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定,免除困难群众的住院押金,办理相应的医疗费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应主动向医疗机构或办理报销的机构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劝离说服;医疗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十章 救助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救助金: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包括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二)由各种商业保险赔付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已给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五)困难居民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等;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前款第(一)项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直接扣除;第(二)项至第(五)项所涉及医疗费用,由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主动申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四十四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冒领的救助金,并在2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家庭资产上限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制订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医疗救助工作有信访、投诉的,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和区(县级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救助对象家庭的总资产上限(2012年)



  附件

医疗救助对象家庭的总资产上限(2012年)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209/970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