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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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征信机构采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税务管理状态、进出口经营资格、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海关分类管理级别、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因偷逃骗抗税、制假售假、恶意逃废债务、诈骗、走私、逃骗套汇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企业同意采集、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安监、建设、体改、金融、海关、公安、仲裁、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格式,通过网络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可以自愿向征信机构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征信机构可以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将企业的更正要求转交信息提供单位处理。信息提供单位经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对确需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反馈企业更正要求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及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征信机构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载体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查询上述载体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有关信息并披露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和擅自更改信用信息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更改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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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穗府〔2001〕9号)颁布施行后,有关单位认为该办法与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衔接不够清晰,希望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2000年(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5日)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55号)同时废止。
二、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点的“其企业”应为“其他企业”;第三条第(一)项、(二)项的“上缴比例”应为“上缴时限”。


2001年4月25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治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长治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成本,节约财政投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91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是指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第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及财政部门确定工程项目财政性预算提供依据;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提供依据;为财政拨付建设资金和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提供依据;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的依据:
  (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项目预算、结算相关的规定;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文件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四)与项目预算和结算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信息;
  (五)项目预算和决算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六条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评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应恪守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及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工程预算和决算评审,可采用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也可采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或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对市财政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问效机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成本,节约财政投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严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手段增加工程量和提高施工建筑标准,对工程重大变更和签证,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评审是项目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需评审的工程预算投资。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工程费用预算的评审。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评审所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提供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性文件;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定额、工程取费、材料价格、施工图纸 、施工监理及施工管理等资料;
  (三)其他费用计取或支付的规定、标准、依据等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送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投资额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预算评审应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范围内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预算评审是财政拨付工程资金的主要依据。已评审预算投资额的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建设期间累计拨付的工程资金应控制在评审预算投资额的80%之内,剩余资金在工程完工决算评审批复后拨付。
  第十七条工程决算评审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十八条工程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算、设备投资结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财务会计核算、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
  第十九条工程决算评审所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单位提供的决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预算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工程竣工项目结算书、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图、签证变更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
  (三)其他工程决算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决算评审所需资料送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提供评审的工程决算额不得超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如工程设计发生变更或其他因素增加投资超出原批准的概(预)算投资额,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决算评审,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如超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及投资额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二条决算评审结果是市财政部门拨付工程剩余款项的主要依据。对评审核减的工程项目概(预)算内投资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预算调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