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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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逐步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管理的新途径,促进和加强我市企业的人工成本管理,现将《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经研究,对北京市企业试行人工成本的预警预报管理办法,并发布北京市人工成本状况(见附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人工成本及构成
1.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
2.人工成本的构成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等。
二、关于人工成本的指标体系
1.平均人工成本;
2.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
3.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
4.人工成本占增加值产出比重;
三、关于人工成本列支及具体标准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入成本。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进入成本。
2.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及职工住房费用等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入成本。
根据“两则”规定,现行标准是:职工福利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进入成本;职工教育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进入成本;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进入成本。
四、关于人工成本的发布制度及其预警、预报
1.市劳动部门于每年初对地方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整理,于当年6月底以前向全社会发布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状况。
2.为了引导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市劳动部门在向社会发布上年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的同时,发布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如行业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三资企业、外省市以及国外的人工成本状况。
3.市劳动部门将根据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对于人工成本偏高、人工成本占增加值等产出指标比重较大的行业、部门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
五、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必须重视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的监测指标体系和人工成本预报制度。
1.要自下而上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人工成本报表,为人工成本的管理提供全面的统计信息。
2.指导所属企业加强行业人工成本比较,进行总量分析和结构调整,引导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3.逐步建立行业或系统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对人工成本的分析和预报工作,使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更大作用。
六、本办法自1996年起开始试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94年部分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一、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1.1994年北京市地方国有企业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为10385元/人,与上年同比增长26%;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14.59%,同比增加2.48个百分点;人工成本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79%,与上年同比增加2.07个百分点;人工成本占企业增加值的32
.88%。
2.在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10385元中,工资7658元,占73.7%;劳动保险费用1555元,占14.97%;职工福利费用605元,占5.82%;职工住房费用99元,占0.95%;劳动保护费用298元,占2.87%;职工教育经费68元,占0.65%;
其它人工成本104元,占1.0%。
其中,在劳动保险费用1555元中,养老保险费1322元,占保险费用的85.07%;医疗保险费用205元,占保险费用的13.17%;失业、工伤与生育费用所占比重不大,分别为:1.45%、0.09%、0.23%。
3.制造业中各行业人工成本情况如下表:
---------------------------------
|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
| 平均人 | | |
行 业 | |占销售 |占总成本 |占增加值
| 工成本 | | |
| |收入% | % | %
---------|-----|-----|-----|-----
制造业 |10385|10.79|14.59|32.88
---------|-----|-----|-----|-----
1.机械制造业 | 8679|16.96|20.97|54.33
---------|-----|-----|-----|-----
2.汽车制造业 |13813|18.91|22.98|65.11
---------|-----|-----|-----|-----
3.化工原料及制品|10154|10.54|12.49|57.04
---------|-----|-----|-----|-----
4.金属冶炼业 |10994| 9.06|13.09|24.71
---------|-----|-----|-----|-----
5.医药制造业 | 9117|10.49|15.79|43.62
---------|-----|-----|-----|-----
6.纺织业 | 9294|18.02|21.17|59.65
---------|-----|-----|-----|-----
7.电子制造业 | 9353|13.25|15.70|50.42
---------|-----|-----|-----|-----
8.轻工制造业 | 9053|19.80|20.75|61.82
---------|-----|-----|-----|-----
9.食品加工业 | 8275|21.25|23.27|78.68
---------------------------------
二、非制造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1.采掘业 | 7523 |48.37|41.83|77.36
-------|------|-----|-----|-----
2.建筑业 |15191 |16.80|17.96|
-------|------|-----|-----|-----
3.交通运输业| 9789 |32.81|20.10|79.40
-------|------|-----|-----|-----
4.百货零售业|17027 | 7.87| 9.66|49.77
-------|------|-----|-----|-----
5.旅游饭店业|14775 |19.99|30.51|43.04
--------------------------------
三、三资企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一、制造业 |16036 | 4.48| 5.36|17.18
-------|------|-----|-----|-----
1.汽车制造业|16787 | 4.56| 5.12|19.24
-------|------|-----|-----|-----
2.纺织业 |12876 | 9.17|14.57|25.02
-------|------|-----|-----|-----
3.医药制造业|19838 |31.62|39.03|
-------|------|-----|-----|-----
4.电子制造业|17276 | 2.73| 3.78|10.22
-------|------|-----|-----|-----
5.轻工制造业|10511 |18.54|21.63|71.49
-------|------|-----|-----|-----
6.食品加工业|11535 | 9.50|11.36|29.38
-------|------|-----|-----|-----
二、旅游饭店业|14524 | 9.56|16.35|18.48
--------------------------------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
--------------------------------
| |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占
行 业 |平均人工成本| | |
| |销售收入%|总成本 %|增加值 %
-------|------|-----|-----|-----
制造业 | 8183 |13.69|16.79|40.44
-------|------|-----|-----|-----
1.机械制造业| 8643 |25.85|29.60|75.21
-------|------|-----|-----|-----
2.汽车制造业| 9873 |12.36|15.11|30.21
-------|------|-----|-----|-----
3.纺织业 | 7681 |10.73|12.92|35.90
-------|------|-----|-----|-----
4.电子制造业| 6395 |25.47|38.53|61.04
--------------------------------



19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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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且产品在国内销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负责所在辖区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者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为:

  (一)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二)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构备案登记;

  (三)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四)生产者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构申请执行标准登记;

  (五)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附有标识,产品标识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生产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六条 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每年初各分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特点确定受检企业名单并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根据各分局报送的名单拟定全市标准实施的受检企业目录。

  第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提前通知受检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须出示工作证。

  第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企业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实施标准的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查阅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检验报告;

  (四)复制有关违反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逐项如实记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逐一作出单项检查结论。有不合格项目的,应当注明不合格的简要事实。

  全部项目都合格的,则总体检查结论为合格;任一单项不合格则总体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及企业代表应当在《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不合格项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列入当年受检目录中的企业拒不接受检查的,市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将该企业继续纳入下年度标准实施监督受检目录,并可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或者泄露被检查者的正当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0年9月25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 荣 誉 证 书 奖 金一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一万五千元二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一万元三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 五千元四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 二千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大,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个,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评委会和评审组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评审会议,视同自行解聘。评奖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四等奖项目;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奖项目;
(三)制定有关贯彻《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四)指导省、市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国家级星火奖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二)办理评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称申报部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每一申报项目应交纳申报费60元。
第二十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的填写应当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人,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
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报书。
项目完成人的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申报项目的异议期。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完毕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组三名主审员。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四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三名主审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要求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代表到会答辩。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评定和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后,即行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十五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申报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部门在接到评委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不予答复的,撤消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申报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委会备案。异议期内未解决异议的申报项目,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人对申报部门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按行政复议程序复议一次。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九条 荣获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特别奖励”是指:
(一)个人荣誉称号:对振兴农村经济,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在获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中,评选、授予国家级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三)组织获奖人员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可以委托申报部门对部分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并填写调查表,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