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15:19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环境,促进四化建设。
第一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和挖潜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投产前要一律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报计划、编制计划和扩初设计时,必须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篇章和专项投资。其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综合利用的措施;污染物所应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大、中型项目报省环保局,小型项目报行署、市环保局(办)审核同
意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设计。
第三条 要合理布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净化、扩散、贮存和利用,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规模,工艺概述;
2、建设地点及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处理方法;
4、排放污染物对人、周围环境影响及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不得建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对现有的工厂企业,在污染未解决之前,不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污染严重的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设计部门对防止污染设施没有投资的,不予设计:在设计主体工程时,没有防止污染的设计不准出图。对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设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力求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考虑到综合利用、
净化回收和闭路循环流程的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污染物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要求达到的处理水平;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及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概算和预算。
第五条 对目前防止污染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会同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待试验成功后,方可安排建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只进行主体工程设计而违反同时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对防止污染设施的投资、材料、设备要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保证与主体工程一样。对于挤占环保投资、材料、设备、土地等,无故拖延工期的,环保部门有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产验收时,属大、中型厂矿、企事业由省环保局参加,小型的由行署、市环保局(办)参加。经检查防止污染设施完善,可试投产。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
验收的必备文件。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应立即停产,解决后再投产。不经正式验收不得以“简易投产”、“部分投产”、“试车”等名义变相投产,否则按违反环保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止污染的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设专人管理,使其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防止污染设施闲置不用或不注意维修而造成污染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群众有权监督、检查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的中直和驻军的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80年7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就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已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显著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健康理念、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健康需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中医药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中医药发展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运用标准化这一现代技术制度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理论和实践。
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推动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标准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中医药标准化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主要方式、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有效载体,是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中医药质量安全的基本依据,是中医药成果推广与传播的技术平台,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纽带和桥梁。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加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中医药标准化还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薄弱、人才匮乏的现实条件,行业内标准化意识不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不够、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制约着中医药标准化发展。中医药标准化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对我形成倒逼态势,我国的传统医学大国地位遭遇挑战。进一步转变中医药发展方式、提高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中医药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快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步伐,提升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长远,进一步明确思路,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充分利用标准化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在新时期的新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和中医标准化水平为核心,整合优势资源,注重转化成果,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挥标准化在中医药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加强战略研究,做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顶层设计,以规划为指导,全面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条件,选择重点领域和项目,着力推进,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拓展领域,提升质量。坚持在做好目前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拓展领域,从中医诊疗领域向中医药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领域延伸,从基础、技术标准向管理标准拓展。同时,进一步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坚持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开透明,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立足需求,注重应用。坚持以中医药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为导向,以引领和支撑科学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质量效益为目标,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同时,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发展实际问题和需求的紧密结合,注重加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整合资源,注重协调。坚持强化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资源整合,充分吸收中医药科研、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同时,注重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调,将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融入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建设中,建立有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广泛充分参与,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工作高效有序。
强化国内,面向国际。坚持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中医药标准需求协调统筹。以国内发展为基础,强化国内标准的制修订和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服务和支撑国际化需求与发展,扩大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基础和影响力,及时将国内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逐步实现中医药标准国际化。发挥国际标准化带动引领和倒逼机制作用。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政策指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中医药行业及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形成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充分体现特色优势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对中医药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三、加快标准化基础工作建设,提高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一)健全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扩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领域和范围,实现标准数量、质量、结构、效益均衡发展,充实和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宏观管理和总体规划,以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的制修订。中医药基础标准由名词术语标准向中医药信息、中医药标准化共性技术方法标准等领域延伸,夯实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医药技术标准由中医内妇儿等临床科系常见病诊疗指南和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向其他科系诊疗指南、技术操作以及疗效评价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标准、中药相关技术标准等领域拓展,进一步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药管理标准在目前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向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管理、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领域覆盖,切实制定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反映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标准,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需求。加快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步伐,推进重点领域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加快中医电子病历相关标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完善中医内妇儿等临床科系常见病诊疗指南和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加强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同步推进中医疗效评价标准、中医保健技术操作规范、药膳技术标准、道地药材标准的研究制定。继续完善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标准,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的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质量。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落实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各阶段的动态管理,严格审查,促进制修订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各中医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的两级技术审查审核职责。科学严谨、求真务实推进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中医药标准水平。引进吸收标准化和现代医学科学的先进方法,形成比较系统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通用技术方法,不断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夯实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促进学术进步、提升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在自身经验积累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应需求的标准规范。在标准规范中要将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更要在相关技术内容和指标上力争高于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夯实完善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发挥中医药行业学术机构制修订标准的作用和积极性,加强工作标准的研究制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标准体系,发挥中医药标准的整体效益,为中医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提供实践基础。
四、加强支撑体系建设,改善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条件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基础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国际形势的挑战和国内发展需求,把握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动态,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理论研究,围绕中医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以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导实践。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技术方法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以及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等技术方法研究,形成较为系统、可操作性强、体现中医药特点的技术方法体系。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前期研究,提出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基本要求,加强新工作领域标准制定示范性研究,支持标准制定条件还不成熟的领域开展探索性研究。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提升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核心能力。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根据不同领域和学科,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转化、推广中心,形成国家级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团队。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能力建设,形成中医药标准研究应用推广的基础平台。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协作交流,提升中医药标准化研究的整体水平。加快筹建成立中医药信息、民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各地成立地方中医药标准化研究机构。
(三)加快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途径,把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中医药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计划和项目。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学科建设,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培养一批实践能力强、复合型、外向型的高级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库。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的培训,探索开展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资质水平考核制度。鼓励面向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标准化知识普及培训。
(四)提高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中医药标准数据库建设,加强国内外中医药相关标准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形成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的主渠道。实现与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链接,解决中医药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建设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管理系统,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实施推广等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实施推广及评价,发挥中医药标准化的综合效益
(一)完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机制。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应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积极推动中医药标准应用和实施,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在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评价、教材编写、科研管理、学术著作发表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将中医药标准作为基本依据。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人员要积极实施和应用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要加大中医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人员应用中医药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开展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培训的质量管理和效果考评。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总结省级中医医院的基地建设经验,合理布局建设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地、县遴选建设一批不同层次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好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评价反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基地建设单位在标准化工作机构、人才队伍、信息平台、协作网络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体系。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机制,围绕提高中医药标准适用性和有效性,开展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探索中医药标准推广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标准推广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信息平台。以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为龙头,带动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及评价体系。
六、加强分类指导,同步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
鼓励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药领域,加强标准体系研究,开展民族医药名词术语、临床常见病诊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扶持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和标准的示范性研究。重视对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大对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的投入,开展好民族医药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支持民族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标准化知识水平,改善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条件。
七、把握国际形势,推进中医药标准国际化
(一)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战略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需求及发展趋势研究,开展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策略研究,为制定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持。开展中医药相关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强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衔接。
(二)推动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联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将中医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提出高质量的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建立应对国际需求的国际标准项目库。深化与有关国家在中医药等传统医药标准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以及承担其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优势,积极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则、计划的制订。支持秘书处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联合制定发布国际组织标准。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咨询委员会、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职责定位。加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能力建设,为有关中医药机构和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供服务和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和带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三)统筹中医药国内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是国际标准化的基础,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和研究制定,要以转化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从国内工作基础扎实、具有一定实践和研究积累的领域做起,进一步将技术资源和优势转化为国际标准化的竞争实力,实现中医药标准国际化。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要与国内中医药标准化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实现以内促外。发挥国际标准化引领的积极作用,敏锐把握国际发展动态趋势,带动前沿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内基础工作,做到国内国际同步,互为支撑、协调推进。
八、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中医药各项工作与标准化建设的统筹协调
(一)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抓好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制定工作,加强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参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等工作。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贯彻实施好国家、行业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和区域特点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全国性各中医药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在一些技术难度较大、有待于形成共识的领域开展行业组织标准的制定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要强化宏观统筹和技术指导职责,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要发挥协调和服务作用。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履行好技术管理职责,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
(二)建立中医药标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将标准化融入到中医药各项工作之中,在政策制定、工作推动、项目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将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实现标准化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形成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将推进标准化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不断提高中医药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参与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主动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把形成标准作为工作目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作成果转化成标准。要积极推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工作机制,将标准作为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管理考核内容,切实推动中医药标准得到广泛应用。要将中医药标准化人员培训作为中医药人才队伍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标准化作为人才培养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中医药标准化相关研究作为中医药科研的重点领域,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前期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要以形成标准为目标,优先支持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加强中医药科研资源对标准化的条件支撑,遴选优质资源支持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研究中心等标准化研究平台建设。
(三)加强资源整合,推动中医药成果向标准转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将标准化与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安全、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紧密结合,将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实践积累、经验总结和临床研究成果融入标准。加强中医辨证论治的规律性总结和诊疗技术方法的规范化梳理,强化特色优势领域的标准化研究,在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基础上转化形成诊疗技术标准。加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和建设成果经验向标准转化的力度,在中医医疗机构设施建设同时,提升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和内涵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将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的最新成果转化为标准,进一步体现中医药学术和科研的最新进展。
九、加大保障支持力度,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将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将标准化建设纳入当地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布置和安排。健全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标准起草人等提供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建立标准化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对承担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支持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倾斜政策,出台促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具体措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标准相关研究作为中医药科研重点领域予以支持,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科研项目,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应用评价和相关研究作为科研活动,将中医药标准作为科研成果,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将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岗位晋升、技术职称评定合理挂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要将中医药标准化培训与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等结合起来,调动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药标准化培训的积极性。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挂钩的长效投入机制。在业务经费中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在中医药科技专项中捆绑标准化项目。同时拓宽经费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筹经费参与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企业等加大投入,切实保障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强化标准化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30日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煤炭工业部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太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二、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

三、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

四、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水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五、为补充和改善矿区(井)生产、生活供水,进行调查、勘探,提供水源资料。

六、根据需要开展老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第3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不断加以发展、创新。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及其工作要求

第4条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井巷充水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富水性,补给条件,单井年平均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项,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发杂四个类型(见表1)。

第5条 极复杂型矿井,除必须按照水文地质特点和开采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勘探和专门试验,建立井上下水动态观测网,坚持长期观测,以及健全观测资料台帐和历时曲线等候外,还应做到:

一、高原山地向斜正地形岩溶矿区,要注重岩溶调查、暗河探测和封闭汇水洼地的水均衡工作,研究分析探放、堵截暗河水的方案与措施。

二、厂灰岩露头颁范围广,河溪发育,山塘水库多的矿区,要注重地表水体、岩溶泉同井下出水点关系的调查分析,做好探放溶洞泥砂水工作,防止大突水的威胁。

三、经常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石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出威胁





煤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表 (表1)


类另

分类依据

水文地质简单

水文地质中等

水文地质复杂

水文地质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裂隙、溶

隙含水层给条件

差,补给水源少

或极少如:

1.露头区被粘土

类土层覆盖;

2.被断层切割封闭;

3.地表泄水条件良好;

4. 属于深部井田;

5.在当地侵蚀基准面

上开采;

6.属高原山地背斜正地地形,煤层底部灰岩无出露;

7.煤层距顶底板上

下富含水层距离很大。

受采掘破或

影响的孔裂

隙、溶隙含水

层补给条一

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灰岩溶隙—洞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煤层直接顶底板为含水砂

层),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为岩溶含水层,

其补给水源极其充沛。

1.矿井经常的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水的威胁

2.灰岩露头分面范围

广,河溪发育,山塘

水库多。

3.在高原山地向斜正

地形矿区灰岩岩溶特

别发育常形成暗河系统或汇水封闭洼地。


单位涌水量q(L/sm)

<0.1

0.1~<2

2 ~ <10

≥10


单位涌水量(m3/h)



年平均最大

<180(西北地区0~

<100)

<300

180~<600(

西北地100

~150)1200

(西北120

~3300)

600~2100(西

北地区150~

1200)1200~

3000(西北地

区300~3000)

1200~3000



<30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一般不受水害影响

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

威胁矿井安全

采掘掘工程、

矿井安全受

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来势凶猛,含泥砂率高,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

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的经济技术效果较差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

高,往往难以治水治水经济技校效果极差



注: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的矿区(井),要开展区域水文地质综合调查,研究岩溶发育规律,并采用大口径抽水、井下大型放水试验及连通试验,勘查岩溶水集中强径流带或岩溶管道带的颁。矿井开采,要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截(堵截水源)排(疏降)措施方案。要注重突水与隔水层岩性、厚度、水压、构造及采故等关系的研究,不断寻求规律。

四、岩溶矿区都要注重地面岩溶塌陷规律的调查研究,并寻求防治途径。

第6条 复杂型的矿井,应根据各矿的特点和开采需要,参照第5条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中:

一、开采含水(流)砂层、厚砾石层及地表河、湖等水体下煤层的矿区(井),要分析研究煤(岩)柱的隔水性能,注重观测导水裂隙带高度,并研究其规律。

二、开采煤层顶板直接为含水(流)砂层的矿井,进行开采应加强砂层水疏干和水砂分离方法的研究。

三、山区地表渗漏水较严重的矿井,要注重渗漏调查、实测并研究制订防渗措施方案。

第7条 中等型矿井,应根据开采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试验、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下水文地质工作。

第8条 简单型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政党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第一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9条 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单项、多项或全面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气象资料搜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

二、地貌调查。应着重调查由开采和地下水活动而引起的滑坡、塌陷、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和岩溶发育的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三、地质调查。应包括:

1、第四纪松散覆盖层、基岩露头,应基本查明其朝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出露等,并划分出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2 、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骨等。

四、地表水体调查。应调查与搜集故区河流、渠道、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僻水层的关系等。

五、井泉调查。应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出类型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六、古井老窑的调查。应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面塌陷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七、小煤矿调查。应调查小煤矿的位置、范围、开采煤层、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与大矿的窨关系,并搜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对已报废小井的图纸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对于生产小煤矿,还应调查其生产安排、排水能力、井巷出水层位、水质、涌水量、充水因素、与大矿之间的水害关系。

八、地面岩溶调查。应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颁范围。对地下水运动的明显影响的进水口、出水口、和通道,应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径流量。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应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10条 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包括:一、气象观测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较近的矿区(井),呆只建立雨量观测站。

注:较近指小于30公里,较远指大于30公里。

2、矿区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同。

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啬观测次数。

三、地下水动态观测

1 、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区(井)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观测网布孔设点前,必须有专门设计。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2、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3、上述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以前,每5~7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啬观测次数。

观测工作一般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否则,应全部重新观测。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厘米,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定期校验。

4、中型矿井的动态观测工作,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11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刽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当蟛巷穿过含水层时,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对含水支裂隙,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度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广计算公式为:

式中 K T-------裂隙率(%)

F--------测定面积(m2)

a--------裂隙长度(m2)

b--------裂隙宽度(m2)

∑ab=a1b1+a2b2+……+anbn即所测定裂隙面积的总和(m2)

三、对岩溶,应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及充填成分、充水状况等,并绘岩溶素描图。

四、对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0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成度及出水情况。

五、对褶曲,应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

六、突水点的观测及编录。应详细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主要突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并要编制上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突水点突水旺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二。

第12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应分工业区层(或煤系)、分地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受降水影响的矿井,雨季观测次数应适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产,应每隔壁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一。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观测一次涌水量。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13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太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第四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范围和要求



第1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尚未查清。

二、经采掘揭露,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三、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四、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五、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富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六、补充供水需寻找新水源。



第15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 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二、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条件,作到井上、下结合。

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

四、水文地质钻孔和各种试验的施工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规定有关条文行外,其它应参照煤炭资料地质勘探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补充勘探

第16条 水文地质勘探钻孔的设计(技术指标书)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一、 每个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质量、易水文观测及地球物理测井等。

二、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1、必须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时,必须取得地质部

同意,但事后要采取补救措施。

2、抽水试验钻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108毫米;深度大于500米的钻孔,直径按设计要求确定。

3、需安装深井泵的大口径钻孔,深井泵下放深度以上孔段的孔斜,不得超过2度或按设计要求掌握。

4、主要含水层、试验孔段及松散层勘探孔的岩芯采取率,应不低于75%;破碎带的岩芯采取率,一般不低于50%。

5、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必须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6、穿过可采煤层的钻孔,如煤层顶板或底板有富含水层时,对顶板导水裂隙带及其以上5~10米孔段,底板以下整个孔深,以及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整个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须取样检查封孔质量是否合格。其它孔段可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封孔。

7、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 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有条件时,应作水文测井)。

四、 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盖,并应做到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抽水试验。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应执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此外,另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用单孔或小口径孔群抽水试验:

1、资源勘探阶段无抽水资料。

2、对含水层的富水性、影响范围、条件均不清。

3、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进行大口径(地面直通式)抽(和)水试验前,选择孔位时。

二、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应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孔群抽水试验。试验方法一般应按非稳定流要求进行。

三、为采取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同其它含水层或地表水体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应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试验。

四、凡受开采影响钻孔水位较深时,可只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但降深过程的观测,应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同时应适当加长延续时间。

五、孔群和大口径孔组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根据水位-涌水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定,但一般不应少于10天。当受开采疏水干扰,水位无法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六、水位观测。抽水前,应对试验孔、观测孔及蟛上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另打专门钻孔测定孔群和大口径孔组的中心水位。

第18条 注水试验。为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因含水层水位很深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应进行注水试验。其要求如下:

一、要根据透水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前,应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试验前,必须彻底洗孔。

四、要连续注入稳定水量,以形成稳定的水位。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19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井下进行方文地质勘探:

一、复杂型或极复杂型矿,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时,需在进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连通试验。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岩溶含水层时,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无施工试验。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