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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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9号令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二) 应诉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及补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
  (三) 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四)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递交答卷、追加被调查国家(地区)、追溯征税、提出价格承诺、召开听证会、复审等申请;
  (五) 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上款的申请提出的意见及评论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 外经贸部对本条第(四)款中所提申请的答复;
  (七) 外经贸部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概要;
  (八) 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通知;
  (九)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概要;
  (十) 外经贸部认为利害关系方可查阅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第七条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外经贸部的工作时间内到外经贸部查阅公开信息。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前,应事前与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所查阅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向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抄录、复印所查阅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材料借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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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科委拟订的《天津市科学事业费拔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费拔款制度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市财政局和科委要有计划地做好科学事业费的划转工作。科学事业费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后,各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要继续给予支持。

天津市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研事业经费,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科技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委、财政
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财政预算独立的科研机构经费(包括科协事业费),从1987年起,由市财政局全部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
科学事业费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后,各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要继续给予支持。
市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调整、合并或撤销,现有科研单位编制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3〕127号)执行。
第三条 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指标的划转,以1986年度市财政核定的经费指标(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为基数划转指标。
第四条 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年度计划,由各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委,市科委在市财政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审定后下达,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报市科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学事业费归口管理后,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
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1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凡逐年核减事业费的,或已做到经济自立的科研单位,对留用的纯收入都要按市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六)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由市科委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所属科研单位分类和逐年减拨事业费比例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仍按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0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法人代表为3人,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2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
  (三)审议评审方案,议定奖励推荐名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者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者及其所属单位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引导获奖者所属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
  第八条 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单数,含5名)有关专家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
  (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法人代表,申报人及其所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企业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申请人在企业的管理、发展方面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高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质量振兴工作方面贡献突出。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所属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所属企业近5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企业近5年内在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所属企业和个人近5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属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人所属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根据自愿原则,填写《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其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申报人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3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名单。
  (七)公告。获奖名单,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每个新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10万元,每个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获得者及其所属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获得者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单位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获奖的企业法人代表在其继续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其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