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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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是增加水利投入,改善水利条件,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坚持实行这项制度,根据中发〔1986〕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动积累工),是乡镇、村组织农村劳力,采用投劳的形式进行水利建设、改善水利条件的农村集体用工,所建水利工程归集体所有。
按规定负担劳动积累工,是每个农村劳力应尽的义务。
二、凡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农村男劳力和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农村女劳力,每年应投入十五至二十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日。在乡镇、村从事工副业的劳力,本人不能出工的,可以钱顶工或以料顶工。
国家从农村选聘的合同制干部、被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和轮换制工人、残废军人、烈士直系亲属、民办教师、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农村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负担劳动积累工。
兴办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等水利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应分担相应的用工。
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乡、村范围内的灌溉、供水、防洪、排水等水利工程的建设、维修、清淤和更新改造等。国家兴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不经省府批准不得使用劳动积累工;农民参加防汛抢险以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打畦修渠等用工不得抵顶劳动积累工。
县(市、区)乡镇、村各级使用劳动积累工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确定。
四、兴建跨村跨乡镇的水利工程,可以由上一级政府根据国家受益负担政策统筹安排使用劳动积累工;也可以由有关乡镇、村共同协商,签订合同,采取以工换工的办法使用劳动积累工。
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和劳动积累工的总量,制定使用劳动积累工的规划、计划;乡镇、村应当建立劳动积累工帐册,并将劳动积累工的投入使用情况当年结清,张榜公布。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检查劳动积累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完成投工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完不成投工任务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七、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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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函[2004]2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
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20个市直责任单位,即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村办(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张家界中心支行、市拆迁办、市蔬菜办、市环保局、市计委;4个区县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张办[2004]13号和张人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市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市“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组织检查,并结合省直部门检查的情况,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区县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区县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市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区县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 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 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20 个市直责任单位、4个区县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市考核办负责落实。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江苏省和盐城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江苏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发布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绿化达标创建活动并组织考核验收,对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予以授牌,对授牌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养护不到位或达标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绿化年度考核结果和绿化达标创建验收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达标创建的环境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与以往制定的城市绿化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区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辖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