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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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注:此解答制发后,发现部分条款还需作进一步修改,故未将此文件发出。经有关庭研究修改后,又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12月29日第5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仍用原文号下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六、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七、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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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渔港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及渔港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渔港按类分级由各级渔港监督统一管理。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管理;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四类渔港和历史自然形成的渔港、渔船停泊区以及澳口由该辖区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
渔港水域依照前款规定分类管理。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第九条 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
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监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第十七条 为建设和维护渔港及其设施,在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渔港监督交纳渔港建设基金及依法征收的其他费用,应征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义务,按期缴纳。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可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或逃离现场。
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发生海事纠纷,由渔港监督与港务监督协同处理。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回港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轮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九条 渔港监督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
2、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
3、罚款;
4、扣留渔具、器材设备、渔船。
有关处罚的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渔港监督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间,一般不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有关名词解释:
渔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鱼货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岸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的水陆交界线。
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调查、勘探、测量、建筑、疏竣、爆破、打捞、拆船、捕捞、养殖、拖带、装卸、科学试验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修船作业等。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辅助船舶。
渔港设施:系指为渔港配套的设施、水域部分有码头、港池、锚泊地、航标等,陆地部分有冷藏制冰厂、水产加工厂、修造船厂、网厂、油库、电台、仓库、导航灯塔、消防、装卸、供水、供油设备,以及生产指挥机构、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类渔港:即国营渔业基地,一般由渔港配套设施及生产渔船、各种辅助船组成,在近海及外海渔场作业并随着生产季节而转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三类渔港:指农牧渔业部(87)农(渔政)字第7号文件公布的群众渔业重点渔港。其生产渔船较多,辅助船只少,以近海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四类渔港:系指群众渔业设施简陋的小型渔港,渔船以近海及沿岸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东澳渔港的范围(附图):
1、水域范围:由潭角尾、乌姜南端、姜山西北角、姜山东角和观音角联线组成的水域。
2、陆域范围:
自潭角尾至观音角之间岸线纵深三十米范围的岸带。
第三条 渔港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平潭渔港监督行使本港区内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在本港区内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均应遵守《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本港章,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持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证件,按有关进出港签证规定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签证。
第六条 港内一切在航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靠本船右舷的水道外缘航行。进港船应让出港船,机动船应让非机动船,小型船舶(包括机动船)应让限于吃水的船舶通行,严禁小船抢越他船船首。
严禁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试航区域:
1、未满二百总吨船舶的试航在冷库深水码头末端(冠飞角)至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进行;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的试航在姜山以东水域进行。
船舶试航必须悬挂信号,加强■望,谨慎驾驶。
第八条 船舶在港行驶禁止追越,港内拖航以舷拖一艘为限。
第九条 进港船舶必须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锚泊。停泊船舶应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足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
第十条 锚泊区的划分:
1、未满二百总吨的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锚泊;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西水域锚泊;
3、台湾省船舶在本港东侧冷库驳岸前水域锚泊,或临时指定地点锚泊;
4、外国籍船舶在姜山附近锚泊。
遇有十级以上风力本港不宜锚泊的,应另选锚地避风。
第十一条 港内明火作业必须经渔港监督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失火、遇难或灾害性天气、海况时,首先应自行救护。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和公安、边防调度并协同救助。
第十二条 发现沉船、航道变异、航行标志损坏移位或灯光不正常等情况,发现者有义务将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
第十三条 在渔港装卸货物应服从渔港监督的调度和管理,渔汛期间应优先照顾渔船靠泊卸鱼或补给。
第十四条 渔民在港区修补网具,应服从渔港监督管理,在港区内不准摆摊设点和集市贸易。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在到港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正驾驶)向渔港监督递交海事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由渔港监督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
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在无法取得证明时,应将对方船名、国籍、特征、肇事时间、地点、航向和我方损失等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船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六条 发生海事纠纷危及对方安全时,双方均应协同救助,不得逃离现场。
第十七条 本港章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港章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5月,姚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先后租赁轿车三辆(价值10.6万元),并将车辆用以抵押,借取缪某等人7.5万元,后逃匿被警方抓获,其中两辆车被车主通过定位系统找到并报警取回。

  分歧意见:

  姚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如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对象是谁的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租借轿车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民法调整范围,姚某和缪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属民事关系,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还债,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

  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缪某等人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虚构了其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将他人所有的轿车用以抵押借款。

  评析意见: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具有民事欺诈的特征,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诈骗罪。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具体到本案中,姚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租用轿车用来抵押借款,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

  2、两者的客观行为不同。主观目的是可以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但诈骗罪所虚构的是主要事实,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虚构一些细枝末节,从而达到暂时赚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将其不拥有所有权的车辆用来抵押借款,显然虚构了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主要事实,导致缪某等人既无法占有车辆,亦无法实现让姚某偿还债务。

  3、两者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实现承诺的打算,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地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本案中,姚某当初即是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来占有借款人的钱财,说明其根本无力履行还款,后来的逃匿行为更说明其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4、姚某目的是为了非法逃避债权,而不是占有车辆。姚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赁三辆轿车,其行为属合法的民事租赁行为,虽然其将轿车用以抵押借款,但轿车作为一种物殊的财产,只有在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能转移,显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直到案发,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车辆的所有权。他用租赁车辆隐瞒其没有还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财产权。

  综上,笔者认为姚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