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05:1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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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4号文件明确了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组成部分,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85年7月1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以(1985)后生字第26
2号通知联合下达了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来,由于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85年度“农转非”工作。这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三线
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转非”以后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有的超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给解决家属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福利及物资供应等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增加了单位的负担。为有利于各单位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其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一定要严格掌握“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有利于各单位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地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1985)后生字第262号通知联合下达的“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继续跨年度使用。各单位每年所
需“农转非”指标,由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按年度核定申报,经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各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指标,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严格把关,共同审定上报的“农转非”户数,善始善终
做好“农转非”工作。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子女(指15周岁以下和15周岁以上但不超过18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因缓办或延期而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在1990年底以前均可办理。
四、军队企业化工厂以外确属地处三线艰苦地区的军队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统一归口。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基地为部队建制,各集团军以上单位办的全民所有制军办工业是军队工厂的组成
部分,这项工作分别由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和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负责。有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的具体工作,由各分省指定负责单位协助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所需指标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在已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中调剂解决,按年度分别下达执行。


五、办理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不仅是职工家属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还要相应解决迁入后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和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要根据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能够解决多少就申请多少指标。暂时还不具备办理“农转非”条件的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把情况和困难向职工讲清楚,鼓励他们奋发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这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十分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有利于三线建设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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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14号




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环境标准是我国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和地方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权限、地方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地方环境标准的管理工作,使地方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就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的编号方法见附件。


三、地方环境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附件:地方环境标准编号方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地方 标准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地方环境标准编号方法


一、地方环境标准编号由省份代号、地方环境标准代码、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四部分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省份代号 地方环境标准代码 标准顺序号-年号
│ │ │ │
│ │ │ └—四位阿拉伯数字
│ │ └————阿拉伯数字
│ └——————————————即“DHJB””
└——————————————————为单个汉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份代号


地方 省份代号 地方 省份代号
北京 京 河南 豫
天津 津 湖北 鄂
河北 冀 湖南 湘
山西 晋 广东 粤
内蒙古 蒙 广西 桂
辽宁 辽 四川 川
吉林 吉 重庆 渝
黑龙江 黑 贵州 黔
上海 沪 云南 滇
江苏 苏 西藏 藏
浙江 浙 陕西 陕
安徽 皖 甘肃 甘
福建 闽 青海 青
江西 赣 宁夏 宁
山东 鲁 新疆 新


三、地方环境标准编号示例


如北京市1999年发布的标准顺序号为1的地方环境标准,编号为:京DHJB 1-1999 。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遵循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非法牟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校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在校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第五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报户口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市人事局应当为其出具留京接收函,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人事局办理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7月30日止;办理非北京生源研究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12月30日止。
第七条 被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落户;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又无法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落集体户口。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牟利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取消其依照本办法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资格;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
第九条 在办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京审批手续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