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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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及其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逐步走向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外汇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地方海关和外汇局对有关政策和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套、骗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货物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视同进出口。转入视同进口,转出视同出口,各经办海关均应签发相应的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同时,对一切形式的深加工结转,海关在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验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0 ] 7号)中的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联网核查。

二、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办理形式报关手续时,各经办海关应按本通知要求,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并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办结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按规定向总署传输。

三、对海关批准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局在办理进料加工企业(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按照一般的进料加工业务,要求其全额收汇。

四、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应当由转出企业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单证,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报关单;第三款规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款进口付汇核销单改为复印件,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不收汇核销处理,同时,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做法,将转入企业的相应未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注销结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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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论文摘要: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提几点建议。?
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建设时,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而应该利用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较之以往也更加宽广、繁重。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能盲目性的参与,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安等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因地制宜,创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三)执法办案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
展大局。
(四)强化服务原则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立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十项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职务犯罪高发现象,结合办案,采取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预防咨询,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加强廉政建设,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建设”的预防原则,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在繁华街市宣传咨询、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法,为社会各界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事项的咨询,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国土、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领域,帮助他们详细了解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
(二)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检察建议的适用灵活、快捷,可以柔化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的关系,更易为对方所接纳,实践证明,各行业各单位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检察建议极少产生抵触心,对检察机关治病救人的工作方式给予了充分的配合,因而在实践中开展得较为广泛,对于预防新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管理能起到重要作用。检察建议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找准症结,确保内容的针对性。要针对被建议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及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其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危害和后果,阐明观点,说理有据,结合被建议对象的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建议更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二是要跟踪监督,强化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预防部门要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对已经提出整改措施的单位,跟踪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观察其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三)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一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犯罪以及侵犯农民工、农村留守老弱妇幼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二要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管理环境。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涉及民生和“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三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四)通过机制创新,拓宽保障群众权益渠道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要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从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出发,完善受理、分流、办理、答复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深化涉检信访排查、积案化解、涉检信访终结工作等制度体系。坚持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等制度,使群众诉求及时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拟决定事项,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特殊情况预约接访,重大情况巡回接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头,把问题处理在基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接访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有效减少决策不当,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切实把释法说理纳入案件办理、接待群众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中,使办理案件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宣讲法律的过程,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要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让群众释怀,化解心结,促进和谐。


参考文献:1. 乔汉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摘自检察日报
2.陈密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