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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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财农[1983]169号

1983-08-18财政部

  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为了平衡税负,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经报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穷困社队发展生产,改变面貌,我部曾于1978年报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起,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0年又实行了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从当时的情况看,实行这一办法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目前农村的经济情况,已经比几年前有了很大改善。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一些出名的穷地方,还一跃成为新的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基地。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缴纳后,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国务院批准的免税一定三年的期限又已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是合理的和必要的。请你们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道理,使他们自觉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发扬踊跃缴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保证恢复征税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时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额,原则上应于1983年恢复征收。少数地区1983年全部恢复征收确有困难的,至迟应在1984年全部恢复征收。恢复征税后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对于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今后从各地的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掌握一定的减免机动数。如机动数已包干给地、县的,应适当加以集中,以便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
  (三)农业税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税从原来由队集中缴纳结算和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和减免,工作量也大大增加了。目前有些地方乡村农业税征管力量非常薄弱,甚至没有专人负责,很不适应工作需要。为了确保农业税任务的完成,请各地政府采取妥善措施,加强农村基层财政力量,切实抓好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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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3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其他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未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绿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绿化任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开展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宣传动员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义务植树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色文明建设活动;

(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督促检查国土绿化计划的实施;

(七)负责义务植树技术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

(八)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考核评比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

第九条 义务植树实行基地化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按照义务植树的规划、年度计划,因地制宜划定义务植树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区要优先搞好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主要街道、广场的绿化。

第十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由绿化委员会提供,绿化委员会提供的苗木必须是适应当地生长的二级以上优质苗木。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护。成活后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林权所有者或者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其栽植的树木的成活率,移交验收时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管护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或者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将每年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作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凭据。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者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向当地绿化委员会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绿化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绿化费由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绿化费收取后应当按期上缴同级财政。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绿化委员会雇用专业队伍在指定区域代为植树和管护,并接受缴费单位和公民代表的监督检查。

旗、县、区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将绿化费征收、开支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绿化委员会绿化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造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生产,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八条 每年四月十日为本市义务植树日,四月十日到四月十六日为义务植树周。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在义务植树周集中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推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事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意义和常识的宣传,传播先进典型,促进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保护绿化成果,对破坏义务种植树木及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破坏义务植树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及义务植树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达到了规定的要求,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四)在国土绿化科研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不补栽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并处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

(四)挥霍浪费、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五)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名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

副委员长
  楚图南
委员
  多杰才旦(藏族)
  郁 文
  陶大镛
  彭清源
  程思远

附:补选的副委员长、委员简历
副委员长
楚图南 男,1899年8月生,汉族,云南文山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国民主同盟盟员,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外友协副会长,民盟中央代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高等师范毕业后,以教员身份做党的地下工作,曾任暨南大学、云南大学、上海法学院教授。抗战期间在昆明参加民主运动,为民盟领导人之一。1947年被迫离沪去香港,1948年进平山解放区。1949年任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建国后,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西南文教委员会主任,全国扫盲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文化协会会长,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中日友协顾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委员
多杰才旦 男,1925年10月生,藏族,青海湟中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顾问。
1948年至194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1949年后,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藏民组组长,中国科学院西藏工作队社会科学组副组长,拉萨小学副校长;1956年后,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文教处副处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委农牧厅厅长;1973年后,任西藏自治区农牧局副局长、文教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西藏社会科学院筹备组组长;1980年后,任中共拉萨市委第一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郁文 男,1918年12月生,汉族,河北满城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1936年在北平参加学生运动,任“民先”队长,1937年在延安抗大、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9年任延安《新中华报》采访部主任,《解放日报》采访通讯科科长;1942年,任新华社晋绥总分社社长,《晋绥日报》采访通讯部主任;1947年,在山西崞县、代县参加土改,任工作队队长;1948年任《晋南日报》社社长;1949年任西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1950年,任《新疆日报》社社长,新疆省文教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分局宣传部副部长;1953年后,任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办公厅副主任,人事局局长、干部局局长、副秘书长、政治部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党委书记;1973年,任中国科学院科研组副组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主席团成员。
陶大镛 男,1918年3月生,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民盟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教授、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解放前毕业于中央大学经济系,南开经济研究所研究生,曾任中山大学经济系讲师,广西大学经济系副教授,交通大学管理系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系教授,1946年至1948年先后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进修,1949年上半年任香港达德学院和南方学院教授,文汇报经济周刊主编。解放后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员、中央出版总署编译局计划处处长,《新建设》月刊主编,辅仁大学经济系、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
彭清源 男,1920年9月生,汉族,河南南召人,文化程度大学,1950年5月参加工作。六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解放前曾在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国立政治大学研究生,获硕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纽约大学研究院经济学部研究生;1950年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政治研究院学习;曾任东北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系教授,沈阳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
程思远 男,1908年2月生,汉族,广西滨阳人,文化程度大学,无党派。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
1930年起,任李宗仁秘书;1934年赴意大利罗马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博士学位;1938年,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办公室秘书;1939年后,历任国民党三青团广西支部团书记,广西绥署政治部主任,国防艺术社社长,三青团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督导室主任、社会服务处处长、中央常务干事,广西省政府驻渝、驻京代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参政员,国民党第六副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立法委员,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