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统一地方各种技措性贷款办法的请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7:09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统一地方各种技措性贷款办法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统一地方各种技措性贷款办法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统一地方各种技措性贷款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技措性贷款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支持我市现有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从一九七九年以来,由市机动财力筹措了一部分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发放各种技措性贷款。截至一九八一年底,贷款基金已达二亿四千万元,累计贷放四亿元,贷款余额二亿元。这些贷款有力地支持了我市生
产建设的发展。由于各种技措性贷款是根据不同需要先后筹措的,贷款种类多,发放办法不统一,给贷款管理带来很多问题。因此,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我们即着手研究统一的贷款办法,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天津市地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措施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并自一九八二
年起开始试行。
《暂行办法》对各种技措性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期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利率问题,按照国发〔1981〕176号《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中关于信托贷款利率可低于人行利率的规定,调整为月息三厘到四厘二。同时,对某
些市场急需利润小的产品需贷款时,经市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低息照顾。
此办法试行后,应对过去已批准发放的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订;没有确定贷款期限的要在合同中订明;贷款无效益或长期未归还贷款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及财政局、建设银行审查处理。

天津市地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措施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大力支持我市现有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
凡我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因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补偿贸易,所需资金较多,企业自有资金确有不足时,可按本办法向建设银行信托部申请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新产品投产措施、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消耗、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增产短线产品,和为出口商品而进行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补偿贸易;必要的土建工程要从严控制。
二、贷款条件
贷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应根据择优发放的原则给予贷款:
1.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保证,三废治理有解决方案;
2.工艺成熟、技术过关、产品适销对路;
3.建设所需用地、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已落实;
4.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属于建设银行经办的贷款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照国发〔1982〕61号《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存入建设银行信托部,先存后用。
三、贷款程序
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应按照市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市有关委审查,并通知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等部门参加,认真搞好综合平衡,确定措施项目计划。
措施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企业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措施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财税管理处或区、县财政局审签意见(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审签意见,不送财税部门审签)后,送建设银行经办行,按择优发放的原则,审查批准贷款。凡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建设银
行经办行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三个月不支用贷款的,视同贷款合同和贷款指标自行撤销。
五、贷款利率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季计收利息。贷款利率一年按月息千分之三,二年按月息千分之三点六,三年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二计算。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还清的,逾期部分加倍计息。对逾期未还清贷款的企业,一般不发放新项目的贷款。贷款被挪作他用的,挪用部分加双倍计息。逾期贷款
计付的利息全部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支付。
过去已批准发放的有关贷款,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
利息收入按规定除给建设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作地方转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基金。
六、贷款偿还
企业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全部税前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上述各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如有困难的,报经税务局审查同意后,还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缴纳的工商税归还。
如贷款项目中途停建、报废,或建成后没有增加收入的,企业应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如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经办建设银行通知的三个月内负责还清。
如贷款项目是在原有生产设备基础上改造的,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有的应考虑原生产能力自然增长的因素。重工业一般为百分之一至二,轻工业一般为百分之一至三。在扣除上述因素后才是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有的已失去自然增长因素,则可不再扣除计算,以不降低还款能力。
贷款项目能单独核算经济效果的,不应考虑自然增长的因素。

关于因调价等因素影响归还贷款本息问题,凡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产品降价或原材料提价而影响归还贷款的,企业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贷款仍须由新增生产能力的收入中归还。贷款还清后,其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另做
他用。如因产品质次降价或议价采购原材料而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因市场变化,产品无销路的,可由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如仍不能还清的,其不足部分由主管局调剂偿还。
七、贷款企业要按季向主管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如实报告贷款项目的进度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资料。项目投产后,企业要按合同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项目竣工后,贷款企业应在竣工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提送竣工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应通知财税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等部门参加。

经办建设银行应经常检查措施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用好贷款。对拖欠不还的,建设银行有权扣还。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市计委、经委、进出口委、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支轻措施贷款”、“集体工业调改贷款”、“补偿贸易贷款”、“征地安置贷款”、“集体施工企业设备贷款”、“运输汽车贷款”、“联办企业贷款”、“木厂公社白灰贷款”
等办法应停止执行。



1982年8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治沟造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与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开办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现有的营业性游戏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机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
(二)游戏机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少于五十厘米;
(三)游戏机室建筑须结构牢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持有上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证营业,严禁无证照经营和转让,租借、伪造、涂改证照;
(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随意增加台数、变换机种;
(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开放;
(六)禁止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七)对在场内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有奖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除应遵守第六条规定外,不得搞抽奖活动,不得把奖券兑换现金。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填写经营月报表,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管理费。
管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文化局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现有游戏机室未领取第五条规定证照的,应按规定补办证照;不按规定补办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
(三)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证照及无证照经营的,还可没收其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亦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违反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可处以欠缴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拖欠、偷漏税者,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接受文化、公安、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