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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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

  (九)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发布。

  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网站。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答疑均在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逐步推行电子化投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投标保证金专户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惟一帐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可以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达到或超过9家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不足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一律不做技术标。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开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现场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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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委员会


关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装运危险物品过程中的港口、船舶人员、货物的安全,完成危险物品运输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托运容易发生爆炸、易燃和具有腐蚀性、毒害性的货物,以及容易使船舶、设备与其他货物遭受燃烧、损毁者,使人、畜中毒、伤害、残废的货物,统称为危险物品。
第三条 危险物品的区分为以下八类:
1、爆炸品;2、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4、能自燃和遇水燃烧的物品;5、易燃和可燃液体;6、易燃固体;7、毒害性物品;8、腐蚀物品。
除以上八类按危险品处理外,凡易燃货物,如棉、麻、干草、植物纤维、药物、化学制品、植物油及其他可燃物等极易发生事故,虽属普通货物,但在运输过程中也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危险品,系参照中央交通部1954年10月25日交厅参(54)第39-52号公布“船舶货运危险品暂行规则”的规定,凡未列的其他危险品,应比照表内同类危险品性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船舶装运危险品,除武器、弹药的装运已订有规章外,都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托运危险品除需经过陆上运输应根据南京市公安局1959年9月28日公治訾字第932号公布试行的“南京市危险物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和一般货物托运手续办理外,应付具性质说明书(必要时提出化验单)并在包装上显著地位绘涂危险品标志或粘贴专用标签,托运
人对于前款规定填报事项应负真实、完成之责。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
第七条 托运危险品前须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准单,凡需木船自航者应向当地交通分局办理,凡需机动船舶或轮拖船队运输者应向南京港务局港航监督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托运大宗危险品,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指派熟悉所运危险品性质的押运人员随船押运,并且协助船上负责人员随时注意所运危险品的安全,但是不因此而减轻船(驾)长和其他有关船员所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托运危险品不得混合包装,但符合“药剂或化学试剂运、储、存条件”的可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托运曾经装运过危险吕容器,应当事先清理干净或消毒,否则仍应按危险品处理。
第十一条 危险品可按其品类、性质分别用货轮、轮队或客货轮运输,其船舶是否适合,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港航监督及技术安全部门会商决定。
第十二条 装运危险品的轮、驳、木帆船必须根据其性质配备应有的防护设备,装运爆炸品及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厨房炉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应严禁火种,拖轮拖缆要有适当长度,以防止事故。
第十三条 轮船与载有一级易燃液体或爆炸品的船舶相遇或超越时,不论该船停舶或航行,都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花飞散,如超越时必须保持较大距离并从该船下水方面驰过。
第十四条 装运大量爆炸品或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严禁拖带其他船舶及移船等作业。船员严禁穿钉鞋。
第十五条 装运的危险品在航行中发生变化将危及船舶、人命或其他货物时,船(驾)长有权作紧急处理将它消灭或采取任何方法使它不能为害,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装载、保管失当所致仍应负责。前项紧急措施,船(驾)长应做紧急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装运危险品船舶的船(驾)长,必须充分掌握船舶装卸设备性能,精密审核配载计划,并监督装卸工作的正确进行,以期确保安全。如有离船必要时应责成有关人员负责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客货轮装运危险品限制与数量,应在客货班轮装运危险品限额表中规定。
第十八条 装运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或毒害性的危险品船舶,除轮船、船队应在指定码头进行装卸外,有关木帆船方面,特规定在以下三处进行装卸作业:(该处均设有白底红字木制标志)
1、下关老虎山危险物品装卸码头;
2、上新河镇棉花堤危险物品装卸处;
3、浦口大窝子危险物品装卸处。
船舶装少量者,经交通管理部门特准可在一般码头装卸,如需在一般仓库堆场装卸或堆存者,必须申请公安部门批准,并应依照个别性状应具有的技术条件和预防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为减少陆上运输危险物品经过市区,特作如下规定:
1、起运或运往市南区、南郊方面的,一律在棉花堤危险品装卸处进行作业。
2、起运或运往市北区、下关、北郊方面的,一律在老虎山危险品装卸码头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装运爆炸、易燃大量的其他危险品船舶,在停舶或航行中必须按照航行规章和港口规章悬挂信号(白天为红旗,夜晚为红色环照灯)同时在船旁进出口和仓面显著地位悬挂白底红字警告牌。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装运危险品时,港口应派熟悉这项装卸业务的人员指导装卸工作。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应当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救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装运危险品港口除应向装卸工人进行宣传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救方法外,对装卸人员应根据毒害性质使用工作服、专用手套、胶靴围裙、防护眼镜或防毒面具,必要时并应在外露皮肤上涂抹防护药膏。并在码头地区备有清洁用具、饮料、消毒药品等,以供装卸人
员应用。
第二十三条 装卸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给予适当休息时间,并教育其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倒放,以免发生危险。夜晚装卸庆备有足够照明。
第二十四条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防护设备,放置便利使用地点,并经常检查确保使用效能,指定专人负责,并须定期演习。
第二十五条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如须中途补充装载时,应注意配载,尽量避免移动原装危险品,如需在本市水上过载或在码头装卸大批爆炸物品在10吨以上者,承托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报告,在必要时组织力量维护安全。
第二十六条 船舶装运危险品,应当有适当的衬垫,必要时加以系固。高度腐蚀性危险品应尽量装在甲板上加以遮盖并须铺垫黄沙,其装载面不可超过甲板面积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船舶的仓盖上以及通风消防救生设备等的附近,必须保持畅通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混合运输或混合存放,应当严格遵守“危险品混合装运表(爆炸品除外)”和“危险品混合存放表(爆炸品除外)”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装运危险品在航行中应指定人员日夜轮班进行检查照料严加警戒,装运爆炸品或一级易燃液体,应经常注意温度情况,无特殊设备的船舶应在甲板上经常浇洒冷水,以降低仓内温度。在装卸过程中如遇雷电、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都应暂时停止装卸,并妥加防范。


第三十条 危险品不准随身携带或作为行李运送,如属含有危险性的小量医药或应用物品,可根据性状准许随身携带或交由船上代为存放。
第三十一条 装运危险品船舶发生火灾,如着火地点在上风时,应立即转移船身使火源在下风以便施救。
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船长和装卸区负责人应立即分别督率全体船员和装卸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协同消防人员施救,以防事态扩大。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卸危险品,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定执行监督并进行检查,教育船员与装卸人员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船(驾)长必须负责领导全体人员尽一切力量护救,非至施救无效危及全船的情况下不得宣布弃船,全体船员在船(驾)长未宣布前,不得擅自离船,船(驾)长宣布弃船,所有船员仍须服从船(驾)长指挥进行离船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承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单位,应建立登记制度,将托运单位、危险物品名称、性质、数量、起迄地点及时间等逐项记录,每月汇总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装运危险品之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具有良好操作技术者。
第三十七条 托运单位需要船舶装运危险物品时,应凭批准单与承运单位密切联系,根据船舶抵达码头时间,使危险品准时运往指定地点,并派人看管,立即进行装运。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中央与及省对船舶装运危险品规则有所修改时或本规定与中央及省所颁布的规定有所抵触时,一律依照中央及省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南京市交通局。



1960年3月31日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止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制度。各地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