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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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

  为引导再制造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加快提升再制造产业技术水平,在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制了《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指导和支持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强研发攻关,推进示范应用和推广。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支撑作用,进一步促进再制造技术进步,提升再制造装备水平,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强化分类指导。对研究开发类,要紧紧围绕企业再制造工艺装备需求,强化供需对接,引导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大投入;对产业化示范类,要积极组织实施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强技术验证和评估;对应用推广类,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

  三、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再制造相关科技创新项目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支持和鼓励建设再制造技术开发平台和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联合攻克关键共性再制造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应用推广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技术改造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再制造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择优列入相关科技专项予以支持。支持再制造领域相关企业、单位积极研究起草相关标准,完善再制造标准体系。

  四、加强技术交流。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装备应用情况,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推进再制造技术交流。组织召开重点再制造技术现场交流会、推介会,鼓励再制造企业及科研院所举办或参与展览展示活动,推动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再制造技术装备。

  附件: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650905.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与装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二年四月



目 录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3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7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9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11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激光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铁基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在被涂覆基体表面上,以不同的填料方式放置选择的涂层材料,经激光辐照使之和基体表面薄层同时熔化,快速凝固后形成稀释度极低、与基体金属成冶金结合的涂层,从而显著改善基体材料表面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等性能,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解决激光三维成形的尺寸精度控制以及性能提升技术问题。对比换件维修而言,三维损伤激光熔覆再制造成形只需消耗可以弥补三维损伤部位等体积的材料,节材效果显著,成本较低,具有良好的经济、资源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2 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熔化由送粉器输送的合金粉末,在被修复工件表面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耐磨、耐腐蚀的强化层,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通过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制备的工作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实现产品的再制造。设备简单可靠,成形效率高。 产业化示范
3 堆焊熔覆成形技术 工业机械重载装备的中型、大型金属结构件 堆焊熔敷再制造成形技术的关键是根据零部件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堆焊材料和自动化成形工艺,并且结合工业机器人的高精度、高灵活性,以及优质高效的数字化脉冲焊接设备,有效的保证了再制造产品的质量。 堆焊熔覆再制造成形技术制备的高性能堆焊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再制造的成本仅为新品的1/10左右,且节能、节材效果明显。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高速电弧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通过机器人夹持高速电弧喷涂枪,控制喷枪在空间进行各种运动,使得喷枪能够按照设定的程序自动实现喷涂作业,采用高压空气流作雾化气流,获得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采用机器人自动化高速电弧喷涂技术对报废的零部件实施再制造,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在零件表面制备的高性能涂层,恢复了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 产业化示范
5 高效能超音速等离子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以高温的超音速等离子射流为热源,借助等离子射流来加热、加速喷涂材料,使喷涂材料达到熔融或半熔融状态,并高速撞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经扁平凝固后形成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使零部件表面得到强化,恢复零件尺寸并提高零件表面的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氧化等性能,提高零件的使用寿命。 产业化示范
6 超音速火焰喷涂技术 冶金工业、石化工业、造纸等领域需耐磨、耐腐蚀、耐高温设备 经过高温、高速将金属及其合金、金属陶瓷粉末熔化成熔融状冲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使其表面能致密、均匀地附着一层喷涂涂层,且涂层与基体结合强度高。 超音速火焰喷涂制备涂层厚度、耐磨性、耐蚀性方面均优于电镀硬铬层,而且性价比也高于电镀硬铬层,是替代电镀硬铬技术的优先技术。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7 纳米复合电刷镀技术 坦克、舰船、飞机、汽车、机床等军用装备和民用装备重要零部件 金属离子在电场力的作用下扩散到工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金属基质相;纳米金属颗粒沉积到工件表面,成为复合镀层的颗粒增强相,纳米颗粒与金属发生共沉积,形成复合刷镀层。 将纳米技术与传统的电刷镀技术结合起来,在金属基镀液中加入纳米陶瓷颗粒,制备了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液及镀层,研究其使用性能发现,该技术在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抗疲劳性能等方面相对于传统电刷镀技术都有大幅提升,可用于装备损伤零部件的再制造及产业化应用。 应用推广
8 铁基合金镀铁再制造技术 各种类型的柴油机及相关机械的曲轴、直轴等贵重零部件 在无刻蚀镀铁技术的基础上,在单金属镀铁液中加入适量的镍、钴等合金元素,获得Fe、Ni、Co合金镀层,使其比单金属镀铁层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并在镀铁前后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保证修复后工件的使用寿命,达到再制造标准要求。 可实现铁、镍、钴三元合金共沉积,得到铁基合金镀层。一次镀厚能力强,并能反复施镀,解决了大型零部件一次镀厚能力的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首次在国内外实现了舰船、机车大型曲轴等关键零部件的铁基合金镀铁的批量再制造,使用安全可靠,且工期短,费用低。 应用推广
9 金属表面强化减摩自修复技术 各类机械设备的发动机、减速器、轴承及使用润滑油的机械摩擦磨损部位,适用处于边界润滑条件下的齿轮传动装置 主要是以润滑油、脂为载体,将自主开发的微纳米减摩自修复材料输送到摩擦副表面,利用摩擦过程中产生的瞬间高温、高压作用,使自修复材料表面的不饱和键与摩擦表面的金属离子形成化学键结合,形成一层类金属陶瓷表面改性强化修复层,实现金属摩损表面的原位修复,并可显著降低摩擦表面的粗糙度,改善设备的润滑状态。 主要解决机械设备运行中的磨损自修复问题,以及我国机械设备精度不高、噪声较大、渗漏油等问题,提高和保持机械设备的使用精度,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该技术可广泛用于机械摩擦磨损部位,实现金属零部件运行中的不解体修复,减少机械设备运行能耗5%~15%。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0 类激光高能脉冲精密冷补技术 机械零部件划伤、点蚀等表面微区损伤,沟槽、薄壁等特型表面以及裂纹、缺损等部位 该技术利用瞬时高能量集中的电脉冲在电极和工件之间形成电弧,在氩气保护下,使焊补材料和工件迅速熔结在一起,实现热影响区相对较小的冶金结合。 用以实现机械零部件表面微区损伤、特型表面、以及特种失效的再制造难题,是一种高精度、高结合强度、热影响区较小的新型焊补技术,其焊补质量可达到激光焊的效果。特别适用于划伤点蚀、沟槽薄壁、裂纹缺损,以及形状复杂、位置特殊的表面失效再制造。 产业化示范
11 金属零部件表面粘涂修复技术 各类金属零部件内外沟槽、内孔磨损,以及难以焊补的诸多零部件各种缺陷 表面粘涂技术是将填加特殊材料的粘胶剂涂敷于零件表面,以赋予表面特殊功能(如耐磨损、耐腐蚀、绝缘、导电、保湿、防辐射)的一项表面新技术。表面粘涂是在零件表面形成功能涂层,达到并超越原技术性能指标。 对设备零部件出现的磨损,沟槽,不良划痕等进行粘涂修复,可以恢复零部件精度,还使其性能大大提高,使用寿命增加2-3倍。 应用推广
12 再制造零部件表面喷丸强化技术 承受交变载荷,主要以疲劳失效或腐蚀疲劳失效的再制造零部件表面 喷丸强化就是高速运动的弹丸流连续向零件表面喷射过程。弹丸流的喷射如同无数小锤向金属表面捶击,使金属表面产生极为强烈的塑性形变,形成表面硬化层。 具有强化效果显著,成本低、能源消耗少,适应性好、用途广泛等特点。此技术已被公认为最经济、有效的防治金属零部件过早疲劳失效的技术。 产业化示范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拆解信息管理系统 工程机械 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实现拆解物料的信息化管理及跟踪。 研究开发
2 工程机械结构件销轴与轴套无损拆解技术 工程机械结构件 通过使用专用接头连接销轴注油孔和油泵油管,采用油泵产生压力并形成油膜,实现拆卸工作,并使用托架支撑被拆工件,避免被拆件掉落发生危险或工件损坏。 可避免因人工用钢管或拉马冲击拆解而导致轴套及销轴表面拉伤或端面尺寸变形,降低劳动强度、并可保证零件尺寸不发生变化。 研究开发
3 液压油缸活塞杆无损拆解技术 液压油缸 通过研究拆卸时无冲击、拆卸后不损伤螺纹的拆卸技术与装备,实现保护活塞杆螺纹的无损拆解。 避免因手工拆解造成的活塞杆螺纹损伤。 研究开发
4 泵车支腿、转塔无损拆解技术 混凝土泵车 可实现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轴的拆解,泵车臂架系统中各连接轴的拆解,支腿油缸与支腿连接轴的拆解。 解决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处因锈蚀、变形等原因无法正常拆解的难题,并提高拆解效率。 研究开发
5 电机轴承拆解技术 电机轴承 采用专业的拆解设备,将轴上的轴承完好拆解,防止轴承的损坏。 可避免因电机轴承拆解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轴承报废,实现电机轴承无损拆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6 高效喷砂绿色清洗与表面预处理技术 工程机械 基于传统喷砂技术原理,通过机器人或变位机夹持(或手持)喷枪按照设定路径行走,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磨料(或磨料与水的混合物)通过喷枪以高速喷射到待处理表面,通过改变磨料成分、组成、粒径、配比和喷砂工艺,可分别或同时实现待处理表面的污染物去除、表面粗糙度控制、残余应力优化、润湿性改善和表面适当强化等预处理过程。 实现废旧零部件表面清洗、预处理和强化过程的一体化,提高再制造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再制造成本。同时减少预处理过程对环境、人员和清洗表面的负面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7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高温高压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利用电机带动的柱塞泵经加压至高压后,最后由高压喷枪喷出。在整个清洗过程中能够将零部件表面的水泥垢、油垢等脏污通过冲蚀、剥蚀、切除、打击进行去除。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为物理清洗技术,采用了半自动化清洗设备,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研究开发
8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超声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超声清洗技术是将高频电能转换成机械能之后,产生振幅极小的高频震动并传播到清洗槽内的溶液中,在换能器的作用下,清洗液的内部将不断地产生大量微小的气泡并瞬间破裂,每个气泡的破裂都会产生数百度的高温和近千个大气压的冲击波,从而清理零件表面以及狭缝中存在的污垢,达到零件所需要的清洁度要求。 超声清洗技术采用水基溶液清洗,循环利用清洗液,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了煤油清洗作业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安全隐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9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表面油漆清除技术 工程机械 研究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再制造适用的物理清除油漆的工艺,让再制造毛坯达到再制造加工需求的表面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或再制造加工,研究适合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的油漆清洗工艺和设备,实现油漆的高效去除。 根据再制造产品生产流程,旧件回收、拆解以后需要对零件表面有油漆的零件进行油漆清除工作,让零件回归毛坯原本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和重新涂装,防止由于表面油漆存在而引起检测不准确,妨碍修复工序及影响再制造零件的外观质量。 研究开发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再制造毛坯缺陷综合无损检测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层和内部缺陷 基于材料与声、电等能场的作用原理,利用涡流和超声无损检测理论和方法,实现零件材料的表层及内部缺陷检测。涡流检测零件表层缺陷,零件无需前处理,操作工艺简单,可实现自动化作业。超声检测借助表面耦合剂或水浸方式检测零件内部缺陷,可实现自动化作业。 涡流/超声波综合无损检测技术关键是在零部件失效分析基础上设计合适的检测探头及检测方法,并结合检测信号的分析处理,有效保证再制造毛坯质量性能的评价,最终为毛坯能否再制造提供确切的参考依据。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 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结合强度评价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面涂层 实现在复杂的工厂现场对外形各异的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进行便捷的、高可靠度的结合强度检测。 解决压入过程中声发射信号随机性和易受干扰性的难题,在大样本空间下,探索涂层界面开裂与声发射信号反馈的特征关系。 研究开发
3 再制造零件服役寿命模拟仿真综合验证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基于有限元分析和热力学理论耦合建立高仿真、高普适度的有效模型,实现通过模型对再制造零件服役安全寿命的估算和控制;结合已有条件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典型零件实车验证平台。 解决不同材料性质和载荷条件下再制造零件服役平台的仿真能力问题,解决不同性质再制造零件的融合和耦联所带来的材料学、动力学和热力学相关问题。 研究开发
4 再制造零件动态健康监测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针对不同的再制造零件的本体结构和服役工况,解决合理布置传感器和信号接收装置的问题,同时保证实时信号在传输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减小衰减和散射,确保断裂信号可以实时准确的反馈出再制造零件的服役状态和损伤水平。 实现对再制造零件服役过程的在线健康监测,捕捉再制造零件的临界失效状态,并给出实时的预警信息,有效避免再制造零件突然失效的发生。 研究开发
5 发动机曲轴疲劳剩余寿命评估技术 中重型车辆发动机曲轴 通过特型专用探头均速采集曲轴R角部位金属磁记忆信号,并提取特征参量,经专用软件处理,获得评价结果。 可检测出无裂纹但存在过度疲劳损伤的曲轴,避免该类曲轴作为再制造毛坯件而造成再制造质量的安全隐患。 产业化示范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发动机缸体等离子熔覆技术 汽车发动机缸体 发动机缸体经过长里程数的运行之后,缸壁的行磨纹支撑率等参数会过度磨损,使得发动机性能和机油消耗等无法达到正常指标。在此,我们可以通过等离子涂覆技术,修复发动机缸体表面,使其恢复原始的设计尺寸,再进行镗缸、行磨,使缸体得到重复的利用。 等离子涂层表面物理性能稳定,耐磨性能好,完全可以满足工艺的原始设计要求。采用等离子喷涂技术,还可以避免在再制造过程中,采购昂贵的非批量的特殊尺寸的活塞和活塞环,从而节省再制造的成本。 研究开发
2 发动机曲轴激光再制造技术 汽车发动机曲轴 常规修复工艺如堆焊、电刷镀、热喷涂等工艺方法存在变形量大或结合强度不理想等缺陷,采用激光熔覆从理论上可以弥补上述工艺方法的不足,达到熔覆层与机体的冶金结合,并通过新材料的优选实现曲轴使用性能和寿命的提高,恢复曲轴轴颈原标准尺寸,以实现曲轴再制造。 主要解决曲轴轴颈修理尺寸达到极限或局部超过极限尺寸造成曲轴报废的问题,.满足曲轴使用要求的激光熔覆材料的选择和研发,确定激光熔覆最佳工艺参数,控制激光熔覆时曲轴变形和熔覆层裂纹,制定了激光熔覆后的精加工工艺。 研究开发
3 发动机内孔电刷镀技术 汽车发动机内孔零部件 通过数字控制器将电镀刷伸入到发动机孔内,然后在发动机孔内上下运动,电镀刷喷出电镀液,在电镀刷盒发动机加载正负极电压,就可以均匀将镀液刷在缸孔内。 通过数控方法,在发动机内孔表面制造出纳米晶镀层,使废旧的发动机或其它零件在综合性能上达到原型新品件。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CVT无级变速器 开发针对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的拆解,清洗,装备及检测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再制造作业指导书和相关的企业标准。 针对故障及废旧CVT无级变速器进行再制造。整个工艺主要分为拆解,零件性能检测,清洗,损坏零件修复,装配,测试这六大环节。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可达到新品的质量要求。 应用推广
5 汽车转向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 通过对国外转向助力泵技术的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对废旧转向泵进行拆解、清理、整形、部件测试或自产ECU替换方式,使废旧转向器性能提升。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主要原材料为铝材、铜材、钢材、永磁材料、塑料件等材料构成,每年可直接重新利用有色金属材料约50吨,填补了国内电控液压转向助力泵的空白。 应用推广
6 柴油机典型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柴油机零部件 采用电焊、电镀、配轴瓦、金属扣合等方法,使修理后的零部件性能恢复,尺寸满足图纸的技术要求,保持整机良好的工作状态。 主要用于船用设备的修理,经过多年生产实际证明,同时也适用于在民用设备及其他大型设备部件的再制造方面推广,并可以在用户现场进行维修,使用户可以缩短维修周期、降低成本、最大程度的提高设备紧急修理价值。 应用推广
7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 主要是通过对偶发故障期的废旧的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部件进行拆解后,运用先进的表面处理、修复以及过程的检测匹配等技术,使其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的性能。在售后市场进行销售,减少新配件的制造量。 废旧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回收再利用,减少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发电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72%,起动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68%,资源综合利用量在70%以上。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8 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大型发电机 通过对已损坏发电机进行检测,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运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及工艺工装技术,将损坏的绕组及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使其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主要工艺有绕组修复、机械零部件修复,加强绕组绝缘工艺以及性能检测。 使用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修复的发电机的性能质量可达到或超过新品,但其生产周期较短,节约原材料,并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加强绝缘和提高机械强度等工艺增强发电机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应用推广
9 废旧油管再制造技术 油田油管 把报废油管预处理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用金属冶金结合填充腐蚀、磨损的油管内壁,内衬陶瓷层防腐、耐磨,提高油管使用寿命5倍以上。 将80%的报废油管再制造,解决油管在油田生产中的腐蚀、磨损问题。 应用推广
10 轮式通井机再制造技术 油田轮式通井机 研究石油通井机再制造总体方案、车架、井架、分动箱、绞车再制造工艺技术。 主要解决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机械磨损、密封件老化和电路系统老化等障碍。可以实现废旧轮式通井机的性能恢复。 研究开发
11 重型支承辊堆焊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埋弧堆焊工艺,将已使用后失效的轧辊工作层进行恢复,并通过选择适当的堆焊工艺及材料,恢复工作层的性能,使轧辊恢复原有的工作性能。 轧辊通过堆焊修复,可以重复堆焊5次左右,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12 板坯连铸扇形段辊子明弧焊复合工艺技术 冶金工业 将工作表面已失效的辊子采用明弧焊工艺进行堆焊重新制作新的工作层,使其恢复到新产品的性能,可以实现通过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使辊子工作层的性能大大提高,使之更加符合工作要求,既延长辊子使用寿命,又节省了制造新辊所需的材料和能耗。 由于实现了废旧辊子的再生利用,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3 冷轧辊类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超音速火焰喷涂或者等离子喷涂技术,将满足于工况需求的粉体材料加热至熔融或半熔融状态,以极高的速度冲击到经过预处理的表面,形成保护层,实现辊子的再制造。 热镀锌锌锅沉没辊涂层突破了涂层结合强度、抗锌渣粘附能力、耐磨性能等关键技术瓶颈,使得带钢质量大大提高。涂层具有良好的抗Mn积瘤、抗Fe积瘤性能和高温耐磨性能。冷轧工艺辊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以及粗糙度保持性能,解决了辊面粘附异物的难题,且使用寿命长。 产业化示范
14 连铸结晶器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电镀、热喷涂等方法对结晶器表面进行改性处理,经过表面处理再制造的结晶器不仅是对结晶器尺寸上的修复,使之重复使用,而且赋予了结晶器表面高强度、高韧性、优越耐腐蚀性能、抗磨损性能和抗热疲劳性能,大大提高结晶器表面性能,使得结晶器的寿命大大延长。 该技术自主创新开发了连铸结晶器电镀Co-Ni镀层技术、电镀Ni-Co镀层技术、热喷涂涂层技术、涂层高结合力表面前处理技术。再制造连铸结晶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3~5倍,大大提高了连铸作业率和连铸坯质量、降低炼钢运营成本。 产业化示范
15 冶金轴承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冶金轴承,预定的时间周期结束后,部分零件已达到寿命,虽然仍有大部分零件可继续使用,但可能导致轴承的精度降低、游隙将变大,甚至超出规定的指标,轴承的性能已经不能满足装备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轴承更换,换下的轴承可返厂修复,进行再制造。 利用磨削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60%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产业化示范
16 冶金装备备件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热源将喷涂材料加热至溶化或半溶化状态,并以一定的速度喷射沉积到经过预处理的基体表面形成涂层。具备防腐、耐磨、抗高温、抗氧化等一系列特殊功能,使其达到延长使用寿命,节约材料、能源的目的。 是实现备件长寿化的一项重要工艺技术,大大节约了备件用量。同时使得废旧备件可再生利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7 液压支架立柱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主要是修复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外缸、中缸和活柱表面。采用激光熔覆技术或高温旋压的工艺对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缸筒内覆不锈钢的方法对立柱进行全面修复。 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工艺及配套装备已趋于成熟,可实现支架立柱的批量化再制造。精选覆合材料,在缸筒的两端找平、缸口附近倒角、高温旋压等操作工艺已基本成熟,产品修复试验获得了初步的成功,使用该工艺修复液压油缸成本大约可节约2/3,油缸寿命比原油缸可延长2-3倍。 产业化示范
18 煤机重载元件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以锚杆钻车重载元件-链轮和钻箱输出轴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计算与试验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用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实现重载元件再制造,同时也为后续其它元件的再制造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元件表面处理、表面修复等先进表面工程技术的应用研究。.表面覆层裂纹控制技术的研究,必须保证再制造后的元件没有裂纹出现。元件缺陷检测技术的研究。根据缺陷的形成原因、位置、尺寸等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修补方法。 研究开发
19 矿用链轮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研究制造废旧、磨损链轮修复的堆焊焊丝,试验堆焊焊丝的各项性能直至符合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对使用过的废旧、磨损链轮的疲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终的修理方案,改进并进行工业性试验。 以恢复尺寸、提升性能的堆焊技术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引入堆焊新材料,对影响使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实验及改进。 研究开发
20 矿用刮板输送机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通过对煤矿刮板输送机刮板、链轮、中部槽等零部件磨损失效分析,选择一系列耐磨堆焊焊条,对磨损失效部位提供硬度HRC20~62的耐磨层,修复部件使用寿命达到或超过原部件使用寿命。 修复成本为新部件的三分之一,价格为新部件的二分之一,解决了煤矿机电设备部件更换成本高,新部件供货不及时的矛盾,为检修单位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为国家节约了钢铁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1 工程机械齿轮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泵车回转支承长期使用后外齿轮部份局部断齿,无法与主动轮齿轮正常配合,泵车整车再制造时,如果将齿轮报废,回转支承整件无法使用,通过研究与试验,采取合适的工艺修复断齿。 恢复齿轮的断齿的尺寸及性能,实现废旧齿轮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2 混凝土泵车油缸、销轴等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采用电刷镀技术、冷焊技术、堆焊技术及退铬并重新镀铬技术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探索油缸和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路线,完成油缸及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规范。 恢复油缸、销轴等的尺寸及性能,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3 混凝土泵车传动件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利用高能激光束辐照到待加工材料(涂层材料和基材)表面使之迅速熔化、扩展及快速凝固,在基材表面形成具有特殊性能(如耐磨、耐腐蚀、耐疲劳、抗氧化等)的冶金结合层的工艺,它可形成与常规性能不同的优质合金熔覆层。 运用该技术对失效齿轮进行再制造后,可挽救分动箱、回转支承、回转减速机的整体使用寿命,经激光再制造的齿轮在耐磨性和强度等指标方面均不低于同类新品。 研究开发
24 混凝土泵车关键耐磨件高速电弧喷涂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是在原始电弧喷涂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喷涂设备和材料而形成的。该技术以电弧为热源,将熔化的金属丝用高速气流雾化,熔滴以高速的飞行速度喷射到零件表面形成高质量的涂层。涂层组织结构致密,在耐磨、防腐等方面表现优越。 研制一种具有高耐磨性能的材料,用于混凝土泵车混凝土缸内表面修复。运用该技术,在修复受损混凝土缸内表面镀铬层的基础上,可大幅提高其耐磨、防腐性能。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5 大型机床滑动导轨再制造技术 大型机床 机床导轨通常与床身一体,通过实际试验证明,可将磨损导轨面机加工去除,镶嵌机械性能较好的铸锡锌铅青铜板,加工恢复至原先导轨高度,可恢复机床使用性能。 采用镶嵌铸锡锌铅青铜板代替原铸铁导轨,可以大大降低修复及生产的成本,并可达到与原机床产品相同的机械使用性能。 产业化示范
26 大型镗杆副再制造技术 大型落地镗床 在保证镗杆副硬度的前提下,通过重磨镗轴或铣轴,并更换与其配合的静压轴承套,恢复镗杆副的精度。 对于落地镗床因为磨损、研伤造成镗杆副精度下降,无需更换新的镗杆副,只要对原有镗杆副修复加工,便可恢复其精度,节约成本和时间。 产业化示范
27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技术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 按照再制造理念,初步建成了重载轴承大修磨装线和配套的磷化线,按照相关文件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编制了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规章,已完成首批再制造产品并通过铁道部台架试验。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利用磨削、超精工艺对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85%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应用推广
28 打印机硒鼓再制造技术 打印机硒鼓 通过修复技术对其塑胶件、感光鼓、充电辊、磁辊、显影辊等部件进行物理性能恢复后,确定配件间及与碳粉的兼容影响关系,制定合理匹配后所生产的产品完全能够达到并在某些性能指标上超过原有水平。硒鼓再制造过程是指通过对用毕硒鼓拆解、清洗、喷涂、装配、检测,对磁辊、充电辊、感光鼓等核心部件进行再生修复达到新品性能,从而实现再利用的过程。 硒鼓再制造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要求及技术要求进行,从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入手进行科学管理,每一道工序都形成了完整可靠的制度管理文件或标准手册,以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及成本控制合理化。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9 大型水压机模具的再制造技术 大型铸造材料模具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 ,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采取焊接方式修复裂纹,并对模具进行适当加固,提高其强度。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满足生产要求。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采用对铸铁模具用镍基焊材冷焊形式进行修复,而对铸钢模具进行预热采用高韧性超低氢的碳钢焊条补焊修复,由于该焊接材料韧性好,扩散[H]含量低,成功解决了以前铸钢件补焊只能采用镍基或不锈钢焊材难以用碳钢补焊的难题。 应用推广
30 压缩机转子再制造技术 轴流压缩机,离心压缩TRT,汽轮机,增压机,往复式压缩机曲轴及离心泵的转子 综合采用等离子表面喷焊、微弧等离子、冷金属过渡及激光技术等多种表面工程领域的新技术,使制备的熔覆层与母材达到完全冶金结合,实现转子尺寸恢复和性能提升,可以抵抗冲击载荷和交变载荷的苛刻作用。 对失效和报废的压缩机转子进行再制造,使其恢复或超过原技术性能和应用价值的工艺技术。 研究开发
31 胶辊再制造技术 印刷、皮革、印染、造纸、钢铁、纺织等领域胶辊 再制造技术采用重复利用旧胶辊轴芯,通过更换或部分更换胶辊表面橡胶层。 采用适用不同环境的胶辊配方及旧胶层的粘合技术,解决胶辊表面修复问题,实现系列胶辊再制造。 应用推广
32 电站高温高压阀门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 机械、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在损坏的高温高压电站阀门密封面上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性能、耐冲刷的强化层,使报废的阀门重新恢复到可用状态的再制造工艺方法。 和常规的手工堆焊方法相比,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得到的焊层质量优异,可以用较少的粉末消耗得到满足质量要求的密封面,节省大量贵重的钴基合金。全机械化操作,生产效率高,工人劳动强度低。 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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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张家港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张家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位于张家港港区东侧,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开展为对外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总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审批或审核报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和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国家驻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五)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管委会的中层干部;
  (六)负责审批管委会管理的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赴国外培训㈠负责办理邀请商务人员来访的有关手续;
  (七)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卫生检疫、税务、金融、工商、土地、公安等管理机构。
  海关依法在保税区内执行监管任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检查站。


  第八条 保税区设立开发总公司,从事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投资项目建设;设立劳务、会计、法律事务、仲裁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举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注册的程序到保税区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持营业执照分别向海关、税务部门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投资者持批准证书在保税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外销。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并向管委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数量,职工工资和收益分配,有权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
  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社会保险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须经管委会核准,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备案;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法律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物资交易,保税物资运往国内非保税区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购买非保税区生产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出口。


  第二十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贸易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个人外汇可以在银行自由兑换,企业也可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照章征收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运入保税区,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保税区内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张家港保税区税收优惠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第二十九条 允许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外国商船按港监部门指定的航道经联检、引航后出入,并在指定的码头停靠、装卸货物。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和交通工具,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


  第三十条 外籍商务人员,可凭其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出保税区。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保税区内居住、居留或住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办理有关货物、交通工具、人员出入保税区等事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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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由于立法内容的相对薄弱,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就目前存在着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法院判定附带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确定了范围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准确地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范围。受案范围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虽明确规定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明确物质损害的范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于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第 1条第1款指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有种:(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对于第一类讲,《刑法》分则第四章中所规定的罪名,均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大部分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如杀人罪、伤害罪、绑架罪以及强奸罪等;对于第二类而言,依照《规定》第5条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大部分犯罪、第三章中的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一部分犯罪,都有可能造成物质损失的,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抢劫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但是,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都属于《规定》第5条的情形,例如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等。然而,《规定》的第5条中第1款与第2款相矛盾,这也许是司法解释的缺陷,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及分清刑、民分工的界限,笔者建议,应对《规定》的第5条进行修改。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和赔偿主体。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主体范围的认识还存在着分歧。例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是指直接的受害人,还是间接的受害人?被告人是否包括未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依照《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可能被追诉的行为而不应确指为法院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因为《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又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遭受物质损失是由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犯罪事实造成的,就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也不管被告人侵害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受该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的罪数和罪名的限制&1。《解释》规定被害人的范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欠妥之处,本人认为凡是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以公民为限,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符合入世的精神,同时也是对国际条约的信守。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通过法人来进行的,因此法人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由其主管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提起。被害人在附带了事诉讼中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较《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从《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与最高院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147条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近亲属的范围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如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应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2) 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解释》第84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此时其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人。理由是:(1)《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作为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指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本人的利益。(2)《刑诉法》第40条、第82条第2项、第3项、第5项的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从而,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是不能相提并论,二者的内涵不同,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作当事人。虽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并非是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全部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2。
4.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何地位呢?对于案件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 《解释》第86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有以下几种:
1. 刑事被告人.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是不一致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一般由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与监护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是单位、团体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人是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依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被告人没有财产可赔偿,依照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那么被告人的原抚养人有垫付的义务,但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2.被告单位。《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要实行双罚制,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是刑事的被告人,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被告单位而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不法利益享受者是单位,而不是公民,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是被告单位(犯罪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当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如果是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进行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单位应对其职工的犯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要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假如单位职工借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假如单位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3.共同致害人。在民事案件中,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例外。从理论上讲,共同致害人包括被告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和在逃犯,这里所指的共同致害人不包括被告人在内。(1)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包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致害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要么是无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其赔偿义务应监护人承担;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致害人来讲,假如是成年人,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同时也是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没有财产可赔偿,可以按民通意见第161条之规定来处理;假如是16周岁至18周岁间的未成年人,可按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来处理。(2)对于在逃犯能否被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在逃犯列入附带 诉讼的被告人,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不能将在逃犯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解释》没有规定在逃犯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从属性,在逃犯没有被刑事起诉,失去刑事诉讼的前提,那么对民事诉讼也无从谈起;{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犯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犯罪之前,无法对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作为结论,且对其作缺席判决,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可以先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判决在案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予以赔偿&5。
4.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与已死亡的共同致害人的遗产继承人。(1)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对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问题有争论,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可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将拟判死刑的被告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予以判决;二是死刑已被执行后,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应将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予以判决。还有的认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不应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人&6。而《解释》第86条明确地把已执行死刑的罪犯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欠妥的。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同一程序完成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应在整个诉讼程序(含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完毕后方可进行的&7。依照《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执行死刑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结束,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另外,遗产继承人不是致害人,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是不合格的。因此,对于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案件还没审结完毕的,有一部分被告人死亡,还尚有部分被告人生存的,附带民事诉讼仍可继续进行,可追加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案件已结的,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其所取得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其他赔偿主体。《解释》第86条规定了五项赔偿义务主体,第(五)项是对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外的概括,实际上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之间应存在着某种的特殊关系,才使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如雇用、监护、代理、隶属关系等。被告人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为单位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履行被代理人任务时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要明确认识到:1.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2.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8。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的追诉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等,而《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而可见,刑法与民法对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不同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可能存在着冲突。对此,有人认为适用刑事诉讼追诉期计算诉讼时效,有人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时效&9。
笔者以为,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刑事法律的在关规定,理由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上虽属于民事赔偿性质,但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依《刑诉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不受民法时效的限制;(2)从《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解释》第88条规定来看,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民事的立案条件较刑事的严格,如果在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破案,被害人不能明确地确定被告、阐述事实理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前,民事诉讼一般是不能审理的,假如不能延长民事的诉讼时效,那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按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告破,侦查机关先前对案件作出撤销处理决定的,尔后并非被害人的原因而已引起的刑事追诉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按民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的原因是指由于被害人自诉、申诉、控诉等行为而引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事实。例如,甲殴打乙致轻伤害,经公安部门主持调解,甲赔偿了乙的损失,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后经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移送起诉。此案中的被害人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按民法的规定来处理,这是因为:(1)乙已经知道致害人是甲,乙同意公安部门主持的调解,而不再进行自诉、申诉、控诉等追诉致害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当事人和解,请求权消灭,附带民事诉讼也随之结束;(2)公安机关经监督对此案重新移送起诉,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并非是被害人原因引起的,被害人乙已知权利被侵害而在民法规定的时效诉讼内不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说明乙放弃了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四、被告人的反诉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具有反诉权问题的争论,观点不一,有的认为被告人不具有反诉权(称之为“否定说”),有的认为被告人应具有反诉权(称之为“肯定说”)。笔者倾向肯定说,理由是:(1)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依《解释》第100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程序的处理,应按民事实体法问题、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可对原告进行反诉。可见,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对原告人进行反诉也是于法有据的;(2)《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人民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伸,既然二审允许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那么在一审中也应允许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3)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而剥夺了民事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对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护;(4)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如不允许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被告人对原告人的反诉请求要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反而增加诉累,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简化,降低诉讼效率。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邮  编:325500      

注释:
&1.陈殿福著的《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002年第2期的
《人民司法》第51页。
&2陈殿福著的《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002年第2期的
《人民司法》第52页。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2002年第5期的《人民司法》第25页。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2002年第5期的《人民司法》第24页。
&5.同上。
&6.张忠斌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的探讨》,2002年第2期的
《人民司法》第50页。
&7.同上。
&8.陈殿福著的《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002年第2期的
《人民司法》第53页。
&9.姚莉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1998年《法商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