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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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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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高厅〔2003〕1号

2003年3月10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电大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继2002年中我部公布中央电大和22所省级电大(以下简称已评电大)的中期评估结论后,2002年9月至12月我部专家组又对内蒙古电大等其余22所省级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内蒙古电大等20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2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此外取消或暂停一批分校的试点资格,具体单位由中央电大发文通知。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电大应集中精力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明确电大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理清自身的发展方向。各已评电大要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2〕8号附件二),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和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省级电大须在2003年6月以前做好整改工作,并接受我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为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巩固中期评估的成果,我部将在2003年内对所有试点电大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学校和时间由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工作评估课题组秘书处另行通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武汉广播电视大学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


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通信企业,以“××邮政电信局”、“××邮政局”、“××电信局”的名称(以下统称省(区、市)邮政电信局)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持邮电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市、县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直辖市邮政电信局的直属邮电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现业局),暂以现有名称办理营业登记。
邮电现业局持省(区、市)邮政电信局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核转手续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三、邮电自办和代办的支局、所,单独设立的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邮政储蓄所、城镇公用电话代办点,由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授权现业局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时一并分类列表申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照,免交登记费。
现业局对新增或变更的支局、所、服务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领取其他营业执照并兼办邮电业务的,持邮电现业局的委托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原营业执照中进行增项。
四、省(区、市)邮政电信局和各级邮电现业局兴办的专业通信企业(公司),经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批准或授权,按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省(区、市)邮政电信局和各级邮电现业局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公司),经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批准或授权,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
五、邮电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
(一)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二)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电信附属业务。
邮政、电信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邮政储蓄业务的具体种类,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
六、邮电通信企业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通信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邮电通信企业内部生产管理机构、邮电临时服务点、流动服务车、各类卡式电话和投币电话,不办理登记。
八、邮电通信企业已办理登记注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办理重新登记。
九、邮电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原则上在1997年底前完成。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管理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协商和配合,共同做好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十、本通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