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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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中应当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从业人员中无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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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婴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监管
  婴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认真抓好婴儿配方食品特别是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二、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母乳是婴幼儿的最佳营养来源,母乳喂养是确保婴幼儿健康最为有效方式之一。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

  三、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检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等违法内容的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三)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推销宣传婴儿配方食品。监管部门发现母乳代用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宣传和销售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广告宣传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严惩母乳代用品的违规宣传和销售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母乳代用品违规宣传和销售行为,及时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我部《规划》预审意见后,请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上报;因故不能完全按照预审意见修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需征得我部同意;未按预审意见修改,也未说明原因并经我部同意的,将按要求请示国务院将《规划》材
料退回上报单位。
三、尚未将《规划》报送我部预审的城市,应抓紧工作,尽快上报。凡没有完成规划修编审批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地。



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