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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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第216号


  《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但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除外:

  (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下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二)根据法定职责为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以及行政服务的提供、监督、检查。

  鼓励行政机关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之外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自愿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可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设定和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章 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

  (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

  (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

  (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

  (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

  (七)提供司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第七条 行政服务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设定。

  市、区政府部门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区政府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审批,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设定行政服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机关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提请审定和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在审定行政服务项目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出统一协调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服务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审定后的行政服务项目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登载公布,同时在本级政府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拟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或者取消、调整行政服务项目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向行政服务设定机关、提供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行政服务的提供机关及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行政服务。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提供行政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提供行政服务)。

  鼓励行政机关委托基层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提供行政服务,应当与受委托单位订立委托协议,规定委托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委托期限等,并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告。委托协议应当在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提供行政服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行政服务交由符合相关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购买单位)提供(以下简称购买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与被购买单位签订购买提供行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合同),对被购买单位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期限、质量、购买价款及支付、服务对象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行政机关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前,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行政机关本级政府公报及公众信息网、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和被购买单位公众信息网登载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购买单位以自己名义提供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购买行政机关同意,被购买单位不得将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指定或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被购买单位提供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应当注明该服务属于向行政机关购买提供的行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履行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义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服务申请,统一将行政服务提供给申请人。

  行政服务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分别提供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供帮助,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大厅,为本级政府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提供条件,政府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在服务大厅办理提供行政服务事务。

  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地点办理提供行政服务事务。

  购买提供行政服务的被购买单位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在本单位或者其他地点办理提供服务事项。

第四章 行政服务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提供的每一项行政服务制定行政服务提供办法,作为提供行政服务的具体依据。

  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的内容应当符合设定和提供行政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行政服务提供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行政服务提供办法拟订的规则和统一格式,指导全市行政机关拟订行政服务提供办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服务提供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服务内容;

  (二)行政服务对象;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六)提供机关;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十)其他。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与区政府部门提供相同的行政服务以及各区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同行政服务,该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拟订。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拟订的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审定,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拟定的行政服务提供办法,还应当在区政府行政服务提供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

  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服务提供办法不符合行政服务设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可以向行政服务提供机关反映,行政服务提供机关认为反映的意见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及时修改行政服务提供办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编印行政服务指南,告知申请人办理行政服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提供行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简化行政服务提供程序,减少提供环节,缩短提供时限,推行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或者邮递等方式受理行政服务申请和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暂停行政服务的,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以及行政服务受理地点公布暂停提供公告,说明暂停原因、暂停期限。刊登公告后方可暂停行政服务。

  行政机关暂停行政服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需要延长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行政机关不得宣布无期限暂停提供行政服务。

  第三十七条 购买提供行政服务,除本章另有规定,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被购买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服务提供办法,报购买服务的行政机关备案,并在购买服务的行政机关及本单位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按照公布的服务提供办法提供服务。

  被购买单位提供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应当遵循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简化服务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向行政服务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服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供情况,需要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服务提供办法规定不需要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或者未规定的书面材料,行政服务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并要求其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并允许免费下载。

  申请人可以使用复印或者从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受理的机关;但申请事项为临时性救助或者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帮助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机关办理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或者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受理。对受理的申请,根据行政服务提供办法需要出具受理回执的,应当出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告知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接收行政服务申请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告知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申请人按照规定补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算。

第三节 核查与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服务提供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提供行政服务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特定事项需要更多的工作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需要的时限及理由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在相关事项的行政服务提供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服务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或者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设定行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后,应当及时提供行政服务。行政服务提供办法规定需要出具书面决定或者其他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给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不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需要制作有关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有关证件。设定行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卷宗管理制度,对应当归档保存的行政服务申请和决定材料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其他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节 行政服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受委托单位或者被购买单位提供行政服务的,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费用的,按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投诉制度,指定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提供或者委托提供、购买提供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投诉制度及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等。

  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将本级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活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的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进行监察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进行督查,指导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本级行政机关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服务提供办法,给申请人获得行政服务带来不利影响的,应当责成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的,报本级政府通报批评,移交本级监察机关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决定撤销行政机关擅自更改后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包括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供的行政服务数量、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行政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评估。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对被购买单位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依法监管,督促被购买单位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被购买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购买行政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提供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情况,包括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数量、经费使用情况、申请人投诉情况及其处理等。该报告应当在购买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及被购买单位公众信息网公布。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购买单位对经费使用情况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不设定或者不提出本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服务项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不提供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行政服务的;

  (二)在受理、核查、决定行政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不按照本规定出具行政服务申请受理回执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行政服务申请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不按照本规定出具书面材料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五)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时,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提供行政服务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被购买单位在提供行政服务过程中违反购买服务合同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购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要求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服务及相关经济利益,或者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退还获得的利益,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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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函[2012]1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207/t20120705_21050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1、 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207/t20120705_210503.html






附件



二○一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 ○ 一 二年 六 月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完成日期 备 注
1 标准图 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编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常用种植屋面构造,及防水材料、不同气候区的适宜植物品种等相关内容。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6月 新编
2 标准图 烧结页岩砖建筑构造 图集拟编入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各类页岩砖(实心、多孔、保温空心砖)承重、自承重围护结构等不同条件下的建筑构造详图及墙体保温热工性能和选用表。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2013年6月 新编
3 标准图 影剧院建筑设计与构造 本图集是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送审稿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的,共分三部分内容:建筑主要空间设计、常用建筑构造和实例分析。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影剧院类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新编
4 标准图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标准设计样图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设计和施工。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为依据,主要内容为库区总体规划、交通组织、室外货场、库房、辅助声场用房、管理、附属用房布置,工艺流程、库房和生产辅助用房布置,典型单层和楼房库平面布置图、立面、剖面图,建筑构造详图,不同规模救灾物资储备库相关装备配置,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国贸工程设计院 2013年6月 新编
5 标准图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的设计和施工。老年护理院、社会福利院、康复医院等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图集。图集以《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为依据,主要内容为典型老年人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等用房平面布置图,建筑构造详图,以及国内外老年养护院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2013年6月 新编
6 标准图 公共厨房建筑设计与构造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厨房工程。供建筑设计人员直接引用,管理人员、大专院校、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参考使用。内容包括设计方面的平面布置、设计要点、要求、示例,以及构造详图、设备选用等内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5月 新编
7 标准图 不锈钢门窗 本图集适用于一般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供建筑设计人员直接引用,管理人员、大专院校、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参考使用。内容以选用为主,包括说明、选用表,平、立、剖面图及构造节点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6月 新编
8 标准图 公共洗衣房设计与构造 本图集为建筑师提供洗衣房设计要点、常用洗衣设备数据资料、洗衣房设计图样及节点详图等内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新编
9 标准图 建筑外遮阳(二) 依据近年出台的建筑外遮阳产品标准、规范及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有关外遮阳产品的建筑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6月 新编
10 标准图 内装修 图集对原J502-1~3图集的修编,拟编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构造。删减建筑构造,侧重装修构造。编入新型内装修工程配件及安装固定节点,补充各种不同建筑装饰材料的衔接方式,纳入新的式样及构造。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6月 修编
11 标准图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建筑构造 根据新版的规范、规程调整相应内容,补充成熟的新做法和构造,同时增补有关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的相关做法和构造;低层蒸压加气混凝土承重建筑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6月 修编
12 标准图 老年人居住建筑 本图集适用于城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专为老年人设计和使用的居住建筑。图集主要内容为在建筑设计和无障碍设施上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的老年住宅,自住住宅的适老改造,如卫生间改造、消防安全、楼梯增设无障碍升降椅或平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等,以及国内外老年人居住建筑工程实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修编

13 标准图 木结构建筑 本图集适用于轻型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原木结构、混合木结构的住宅、小型商业建筑和旅游建筑,室外景观木结构,以及既有建筑的平改坡等。主要内容为轻型木桁架及既有建筑平改坡、轻型木结构混合建筑、胶合木结构、原木结构建筑房屋体系,建筑节点构造、木结构防火构造、设备管线与木结构连接构造等,以及木结构的施工与验收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修编
14 标准图 建筑幕墙 根据修编及新编的相关建筑幕墙规范,修编现有图集的内容,提供符合规范的幕墙材料、形式及相关构造做法。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修编
15 标准图 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 本图集适用于全国各地需冬季保温、夏季隔热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依据相关新修编的外墙外保温及建筑防火的规范,对原有图集的内容修编补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9月 修编
16 标准图 公共建筑节能构造 依据新修编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调整图集相应内容,补充适宜的节能材料与构造做法。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12月 修编
17 标准图 屋面节能建筑构造 依据新修编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调整图
集相应内容,补充适宜的节能材料与构造做法。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12月 修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完成日期 备 注
1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结构常用施工详图 图集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施工和监理人员。主要编制内容包括钢筋施工定位、混凝土浇注及一些混凝土构件、节点的具体做法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12月 新编
2 试用图 钢筋锚固板应用构造 1.钢筋锚固板连接性能、原材料性能要求、质量要求,以及相关应用规定等。
2.锚固板在混凝土结构中的应用构造(包括框架、剪力墙、楼板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 新编
3 试用图 学校、幼儿园家具家电
抗震连接构造
图集主要分家电抗震、设备抗震、家具抗震、装饰装修等非结构构件的抗震等。
固定方式主要是对家电、设备、家具、装饰装修等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通过螺栓等进行拉结,使其具有抗震性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6月 新编
4 试用图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构造 本图集编制主要内容为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构件连接及节点构造详图等。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13年8月 新编
5 试用图
钢结构加固设计构造 依据《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和新修编的国标《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同步进行编制。主要内容有加大构件截面的加固构造;连接的加固构造;裂纹的修复与加固构造;其他构造措施。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2013年12月 新编



6 标准图 砖墙建筑、结构构造 主要编制内容:模数多孔砖、KP1多孔砖(普通砖、蒸压砖等)墙体基础详图、墙体排砖示例、墙身构造、墙脚、门窗口详图、构造柱、圈梁、楼(屋)面构造详图、外墙防裂构造以及墙体、屋面变形缝等。 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设计院 2013年6月 修编
7 标准图 建筑结构设计常用数据 图集内容包括:结构设计基本数据、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建筑地基基础六个部分。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13年6月 修编
8 标准图 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 包括不参与主体结构计算的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框架中采用滑动支座);各种楼梯型式根据不同载荷、尺寸给出配筋选用表;根据不同的结构体系分别给出构造。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修编
9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钢筋排布与构造详图 按2011版《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G101系列图集对《混凝土结构施工图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G901系列进行修编。将原图集内容按11G101系列图集分三个分册编制,第一分册为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第二分册为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第三分册为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及桩基承台。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2012年5月 修编
10 标准图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构造(含平面表示方法) 本图集编制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异形柱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平面布置示意及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及异形柱框架梁、柱配
筋构造,节点构造详图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修编



给水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完成日期 备 注
1 标准图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与安装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原理、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水质处理设施的安装详图。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13年9月 修编
2 标准图 热泵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 热泵机组的型式、优缺点、适用范围,热泵热水系统的原理及控制要求、主要设计及运行参数和安装大样。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13年12月 修编
3 标准图 住宅厨、卫给排水安装 住房典型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管道综合布置图。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修编
4 标准图 建筑排水柔性接口管道安装 建筑排水用柔性接口管道的选用、敷设和安装详图、常用管件组合尺寸表。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修编
5 标准图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安装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及安装详图。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新编
6 试用图 绿地灌溉与体育场地给水排水设施 绿地灌溉系统设计及安装。体育场地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详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2013年9月 新编
7 试用图 塑料排水检查井 市政用塑料排水检查井的选用与施工安装详图。 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 2013年9月 新编




暖通•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完成日期 备 注
1 标准图 空调水处理设备选用与安装 从阻垢、缓蚀、防腐几个方面考虑,涵盖目前常用的及一些新型的水处理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5月 新编
2 标准图 空气幕选用与安装 涵盖目前常用空气幕产品的选用与安装,指明设备选用的前提与条件,做到可照图施工。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新编
3 标准图 暖通管道与设备腐蚀防护 管道及设备常用防腐做法,及防腐新技术的应用。 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2013年4月 新编
4 标准图 微正压管式辐射加热器及板式辐射加热器的应用及安装 涉及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说明、安装示例、通风及排烟设计及工程图例。 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2013年4月 新编
5 标准图 室内金属管道补偿设计与安装 涉及产品选用与安装,选用侧重设计指导,及指明设备选用的前提与条件,安装做到可照图施工,全面涵盖管道冷热补偿方面的相关技术。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4月 新编
6 标准图 建筑用分布式输配装置设计与施工 暖通空调系统中二级泵、混水泵及用户加压机组的设计原理图,安装图,设备参数表,电气控制原理图等。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3年4月 新编
7 标准图 供热计量系统施工安装 关于冷热计量的设计示例、管道连接、产品选用与安装,做到可照图施工。争取较全面涵盖分户计量方面的相关技术。 待定 2013年4月 修编
8 标准图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与施工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典型的流程图、典型布置方式、与其他空调系统的结合、自控系统及控制要求(表)及设备(附件)的施工安装节点图等。 西安工程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新编
9 标准图 通风器选用与安装 通风器工作原理图及其落地式、吊装式、壁挂式、窗式和幕墙安装详图以及通风器相关技术资料。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 2013年6月 新编
10 标准图 联合除氧系统设计与安装 ZDH联合除氧系统原理及典型布置方式、设备选型、设备(附件)的施工安装节点图、配电柜外形及自控系统原理图等。 中国航空规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新编
11 试用图 微缝板消声器设计选用及安装 全部基本系列风管规格下消声器的选型与内部构造、各规格消声器的声学性能(消声量)和阻力特性以及消声器的安装详图。 第二炮兵工程基地
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 2013年6月 新编



建筑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完成日期 备 注
1 标准图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图示 配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绘制建筑电气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术语、基本规定、常用符号、图样画法及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12年12月 新编
2 标准图 防雷与接地设计施工要点 本图集适用于防雷与接地工程的设计、施工。主要内容包括防雷与接地的重要术语、设计要点、施工要点、典型示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12月 新编
3 标准图 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 本图集适用于防雷工程的施工。主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安装、接闪器塔安装、过电压保护设施安装等。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修编
4 标准图 等电位联结安装 本图集适用于电气装置防间接接触电击和防电磁干扰的等电位联结的设计与施工。主要内容包括等电位系统设置、示例、等电位联结安装等。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修编
5 标准图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 本图集适用于防雷与接地工程的设计、施工。主要内容包括接闪器与建筑物金属体的各种连接方式、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引下线的各种做法、金属门、窗与建筑物的连接等。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 2013年12月 修编
6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本图集适用于接地工程的设计、施工。主要内容包括电气设备与接地线连接、接地线安装、接地装置安装、电源接地系统及示例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家委员会 2013年12月 修编
7 标准图 古建筑防雷设计与安装 本图集适用于古建筑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主要内容古建筑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的注意事项、古建筑防雷工程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布置及安装等。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12月 新编
8 标准图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 本图集的数据适用于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验收。数据内容包括: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电线电缆载流量、常用设备电气装置、信息实施系统、公共安全、数据中心等。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修编
9 标准图 电力电缆终端头和接头 本图集适用于3~5芯电力电缆终端头和接头的制作与安装。主要内容包括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终端头和接头制作等。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修编
10 标准图 预制分支和铝合金电力电缆设计与安装 本图集适用于预制分支电缆和铝合金电缆的设计与施工。主要内容包括预分支电缆和铝合金电缆的选型,安装及敷设方式、分接头和铜铝转换连接方式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6月 修编
11 试用图 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本套图集适用于超高层建筑电气的设计与安装。主要内容包括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电线电缆选择及线路敷设、常用电气设备控制、建筑物防雷、 接地及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系统设计及设备安装。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13年6月 新编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财务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原则
  1. 全面推开,逐步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的要求,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 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免费开放作为政府的重要文化民生项目,免费提供的是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由政府予以保障落实。同时,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科学设计,注重实效。紧紧结合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职能,研究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免费开放为契机,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明显提高,免费开放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4. 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免费开放的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方便地参与文化活动,保护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树立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相结合,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使免费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民生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1.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
  2.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3. 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
  1. 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2011年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阶段:在2012年年底之前各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第二阶段: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四、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举措
  (一)取消原有部分收费项目
  取消美术馆门票收费,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自修室使用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取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存包费,限期取消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业余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展览收费。
  (二)限期收回出租设施      
  要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维护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
  (三)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深度参考咨询服务(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赔偿性收费和文化馆(站)的高端艺术培训服务等,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在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的前提下,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
  (五)制定应急预案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切实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六)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
  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功能作用。
  五、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免费开放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创新,保证这一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专家,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形成讲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增强发展活力。
  (四)加强管理,拓展服务领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结合公共文化事业特点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整合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努力强化文化的感染力和辐射力,最大限度地缓解因免费开放带来的供需矛盾。要尊重和贴近服务对象的文化需求,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
  (五)加强监管,建立评估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免费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业务规范化建设,开展评估定级,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宣传,扩大免费开放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文化发展成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区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