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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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现将《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印发各有关单位,请按规定组织实施。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人事局
乌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字[2005]1号)精神,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后经市、区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新进的聘用人员(市、区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未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新进人员除外)。事业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新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第五条: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2004年1月1日后的新进人员,个人缴费第一年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全部新进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04年个人缴费比例为4%,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10%,资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方式解决。新进人员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度逐步提高。
(三)单位及聘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从缴费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按聘用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标准,为新进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新进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新进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新进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标准待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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