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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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20号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7〕10号)等文件要求,省卫生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机构规划及建设任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7〕10号),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整修、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重点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基本满足科室设置和功能分区的需要。设备配置达到《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及鲁卫基妇发〔2007〕10号文件要求,性能良好,各项技术参数正常,满足业务需要。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合法取得执业资质。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严格管理程序。因前期规划已经完成,具体实施及后期管理程序一般包括: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督导、稽查;项目验收考核;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依据及目标任务;业务用房整修的内容与规模;设备整合与购置计划;人员调配与培训计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六条 各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动或更改项目内容,拖延项目进度。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计划,更改项目内容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加强业务用房整修、设备配置项目的管理,防止资源浪费。业务用房整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及招标制、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新购置设备严格实行招标采购,严禁购买二手设备。业务用房整修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考评验收。凡业务用房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原有设备中继续使用的万元以上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一半的,应分别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设备性能检测,确保房屋及设备质量。

第九条 省级财政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按照“市区先干、完工申报、省级评审、最终奖补”的程序,经省级统一考评后,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补。对其他市实行全面完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对区(市、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评验收,包括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履行职能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分结果各占综合考评得分的30%和70%.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履行职能情况的考评验收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

㈠区级政府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协调领导组织、制定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20分);

㈡区级政府建立项目实施调度及督导检查制度,定期督导、研究解决问题情况(20分);

㈢辖区年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20分);

㈣区级财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20分);

㈤市级政府对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督导、管理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20分)。

以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考评验收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

㈠项目管理:项目单位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及办事机构情况,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分工协作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督导检查情况等(10分);

㈡业务用房:来源、面积、质量、功能情况(30分);

㈢设备配置:来源、配置、功能情况(30分);

㈣人员配备:人员数量、执业范围及任职资格情况(20分);

㈤机构管理:人员、财务、业务等岗位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管理情况(10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考评验收依据《山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2),采取定量计分与定性评分相结合的方法量化考核结果。考评验收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书面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有关机构建设项目管理的文件、资料,业务用房整修和设备购置、人员调配的相关文件、材料,项目评审和验收报告等。现场考核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查验、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困难地区项目:按《省财政对困难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执行。

㈡其他地区项目: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评审,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评审报告及完成建设任务的重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卫生厅、财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抽验及复核,并公布验收结果。2007年项目考评时间顺延1个月。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评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分为85分以上的为优,70-85分为良,70分以下为一般。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要组织进行项目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项目进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的实际数量与质量、实际执行与计划安排的差异、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后绩效评价结论报同级人民政府。各市汇总当地评价结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卫生、财政部门在各市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在考评验收及项目后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施以及考评验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追回以奖代补及奖励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违规下达投资计划的;

㈡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㈢未依法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

㈣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㈤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的;

㈥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

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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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6〕7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07/05

煤办字[2000]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煤炭企业:

  最近,江总书记就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重大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和发展的关系。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认真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7月份,在全国煤矿广泛开展以“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防治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要搞好安全宣传教育,要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业务水平;二是要进行不间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找安全生产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隐患;三是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和虚报、瞒报、隐瞒伤亡事故责任者。各级领导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务求收到成效。

  三、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防治重大事故为目标,进行全面安全生产自查。各煤炭企业立即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带队进行全面自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事故多发、安全状况不好的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有关省(区、市)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大检查的重点: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机构改革中,煤矿安全管理职能的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煤矿是否做到依法办矿、合法生产; 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是否依法关闭。

  二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矿井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是今年以来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得到改善。

  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限期停产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拒不整顿的矿井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吸取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以及本地区、本单位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和不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摆正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大检查活动,务求实效。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根据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和推动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总结材料,一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