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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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刊审读工作,承担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读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阅报刊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编发报刊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六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地方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 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 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 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 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 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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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0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王廷江属下袭警不能“低调处理”?

杨涛
“一些媒体和(因特)网上的报道是真实的,都是乘客出于气愤自发反映的,但我们接到通知,要求低调处理。”今天下午,山东航空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电话采访时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被指11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机场殴打空警。(《中国青年报》12月1日)
不仅山东航空公司方面被要求低调处理,当地媒体还接到通知,对于此事不准报道,不准转载省外媒体报道,等待调查组调查结果出来后再统一口径。
我们姑且不说航空公司方面对于王廷江如何辱骂殴打女乘务员,其随从指令十来个人强行冲入停机坪,冲上了飞机指使殴打空警恶劣行径的表述,就连王廷江本人在事实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其下属殴打了空警。他对记者承认其属下闯进机场隔离区,冲上飞机将空警“揍”了一顿,但王表示其属下打人不是自己授意,而是临沂的乘客出机场后告诉其司机等人后才引起袭警一事。(《新京报》12月1日)在机场这么一个公众场合,聚众强行闯入并殴打警察,就是王廷江本人没有指使下属殴打警察,但其下属已经涉嫌妨碍公务及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王廷江身为人大代表不进行制止,也难逃其责。
就这么一个恶劣的刑事案件,有关方面居然打招呼要“低调处理”,接受采访要缄言,媒体更是要禁声。一派出所所长就委婉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只是说:“当时我在现场,但是我不能说,说多说少都不合适,这是上级的指示。就一句话,正在调查!”。这样的“低调处理”究竟是为了什么呢?一个合理的怀疑是恐怕少不了因为王廷江有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五大代表,九届山东省人大代表,全国劳模,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等等头衔,少不有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党委副书记、沈泉庄党委书记、拥有36家工业企业、总资产达60亿元华盛江泉集团董事长的身份。王廷江是个既富且贵者,是利税大户,是当地的重量级人物,也是当地的一面旗帜,“低调处理” 恐怕是要尽可能挽救这面旗帜。
然而,我们看到西方的一些媒体,对于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违法却违纪是紧追不舍,什么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什么希拉克在任巴黎市长时乱花钱呀等等。难道名人就活该倒霉?非也,因为官员行使的是民众托付的权力,民众就必须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而且官员和公众人物占据更多的资源,更可能滥用权力逃脱法律制裁,所以媒体和公众要时刻盯着他们,要“高调处理”。在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以考察其是否忠实地行使人民赋予其的权力。王廷江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拥有巨额财产的私营企业主,其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和关系比平常人多得多,人们有理由担心其会利用其资源和关系逃脱法律制裁,因而就必须对其违法的事件进行监督,而要使这监督正常进行也就必须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消息的畅通渠道。简而言之,必须“高调处理”,才会更有利于事件的处理更加公正。
经验表明,消息越是封锁给人们的猜疑就越大,只有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放心,也才能保证事件的处理公平和公正。当地的有关方面越是封锁消息就越容易使人产生不信任,到头来恐怕就不止是王廷江这面旗帜的难保,更将损及地方政府的声誉和公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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