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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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沪粮政法[2004]71号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市粮食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对本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粮食局申请复议的,向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七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公章。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市粮食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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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创造新经验、开创新局面;有利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前进;有利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分类指导,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宪法,必须全面准确地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集中宣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要在全面学习宣传宪法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宣传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宣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宣传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明确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着力抓好各类普法重点对象的宪法学习宣传。一是努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二是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掌握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宪法基本知识,培养爱国守法的良好品质。三是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是当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原文,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一是把宪法修正案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地方和部门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计划,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把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近期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二是结合各级党委中心组法制学习、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近期安排宪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宪法学习。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专题讲座活动,通过生动形象的讲座,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等普法对象中进行普遍的宪法教育。四是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工作抓出特色。要注意加强对宪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加强宪法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宪法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五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把学习宣传宪法工作抓出成效。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组织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求真务实,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扎扎实实,又有声有色,为坚持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宣部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制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区域。
秸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杆气化、秸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 秸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杆禁烧区内焚烧秸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