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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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8〕 1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的筹资筹劳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案,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一事一议筹资,按现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出资额占统计部门公布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1%。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出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及村的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无异议后在农民负担监督登记簿上登记。农民负担监督登记簿,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各市(州、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村民委员会按照审核、公布并无异议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票据。筹资筹劳专用票据,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各市(州、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村民委员会对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要按照经审核后的方案实行专项使用,严禁挪用、挤占。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的地方,应将村所筹集的资金纳入“村财乡代管村用”的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纳入村级财务公开的监督管理内容,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应纳入一事一议内容,由村民委员会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事项中一并提出,按一事一议程序审核、公布后执行。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专项资金事项的审核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以及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认定的当地农村用工综合平均价格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2002年出台的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暂行办法》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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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的审判人员与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文统称辩方或辩护人),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或者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后至判决之前,针对案件的审判事宜进行的私下交往,称之为庭外接触。这里所说的庭外接触,是指非法律允许的私下接触,包括庭审之前和宣判之前。审辩双方的这种庭外接触,其对案件审判的消极影响是否存在?是一概否定还是应当有一个允许的范围?如何遏制因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可能产生的司法腐败?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因为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因庭外接触而产生负面影响的现实。

  一、庭外接触面面观

  审辩的庭外接触,多为辨方寻求接触的机会。庭外接触

  的出发点,或者说用意,一是沟通感情,融洽关系,增加审判人员对自己一方的亲近感;二是向审判人员阐述诉讼的观点、理由、依据等,以加深审判人员的印象和认同感;三是通过接触,以对审判人员采取请吃、请玩、贿送钱财的方式,增加诉讼中的胜诉底气。

  1、当事人眼中的庭外接触

  案件当事人等与案件诉讼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是认可其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庭外接触,甚至谋求接触的机会。辩护人则为其代理的当事人权益着想,也由于站在辩护人的角度考虑,力求能够胜诉,因而也期望能在庭外与审判人员私下多接触。现在辩护人的普遍观点,都认为与审判人员的庭外接触是必不可少的,以便增加胜诉的酬码。当事人一般并没有强烈的庭外接触意识,往往是在其辩护人的提示下,才许诺辩护人提出的与审判人员庭外接触的安排与条件。很多当事人希望自己或其辨护人与审判人员进行庭外接触,并不完全是想审判人员如何偏袒自己,而是希望审判人员在判决的时候不要偏袒相对应的另一方,能够依法公正地下判决。

  2、从法理层面看庭外接触

  审辨双方的庭外接触,从接触的动机来看,在法理层面上,对这种接触是持否定观点的。这是由于:一是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会使庭审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概念,影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正确判断的形成。二是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会使法官产生徇私枉法、挺而走险的念头,以至于枉法裁判。如此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庭审的法律效力,削弱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

  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据开庭审理时各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规允许的其他参照条件,对案件进行判决。对案件事实及性质的认定,对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对证据的采信与否,都源于对开庭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而认定的。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排除在庭外与辩方的私下接触,以防止非正常程序下所形成的思维与概念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为事由,对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明确表示了法律的不认可性: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一法律规定,表明了审辩双方违反规定的庭外接触属于影响诉讼的不当行为。

  3、司法现实中的庭外接触

  从司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几乎成了潜在必经程序。在庭外接触中,辩护方的寻求接触和审判方的迎合心态,是庭外接触的主观前提。那些把庭外接触当作谋求胜诉重头戏的辩护人,由于其主要是充当法律肩客的角色,所谓在法庭上的辩护和代理,只是一个名义而已,因此,其与审判人员庭外接触是必不可少的。

  可以认为,庭外接触对案件审判的不良影响和负面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已经查办的关于审判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案件中,常常可以看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贿的身影。

  二、对庭外接触的法律姿态

  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在法律上的禁止或限制,可能有些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我国并没有从法律上对此点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仅仅是从回避的角度对违犯规定的庭外接触予以了否定。禁止也好,限制也好,民事诉讼法通过这一条款对审辩双方庭外接触的不认可,是一个进步,但要遏制审辩双方违规的庭外接触,还要有必要的法律制度措施。

  1、已有的部门相关的规定

  法院部门内部对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的私下接触,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但大多是作为一个回避的事由来看待,有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得更明确更严格一些,把审辩双方的庭外接触不仅看成是一个职业操守问题,且是有违法纪,规定只可以在法院内指定的场所会见,由书记员记录会见的情况。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与法官的违规私下会见,也有一些自律要求。但只有行业系统的一些自我约束性规定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程序法及相关行业法规的明确规定。

  2、程序法应当有明确规定

  程序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是因为提升到程序法,可以提高其透明度,增大普法面,增强宣传效果,从而强化法律效力。一是当事人可以更多地了解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二是可以促进监督的效果,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或是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如果以程序法作出一个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会明显促进监督的效果,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湖口县检察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