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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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 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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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刘亚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宋丽红

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完成它的政治任务和履行它的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也是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或者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于一切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都进行了不调和的斗争。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更要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领导。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保障 党对检察工作主要从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个方面进行领导,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在政治法律工作方面,中共中央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提出政治法律工作的任务,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领导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斗争,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经常检查检察机关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完成法律监督的任务。
(二)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它在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员的活动,在检察干警中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根据检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检察干部端正检察工作的思想路线,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克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作风和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坚决斗争。
(三)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为检察机关挑选和配备优秀的干部,组织政治上坚强的、业务上能够胜任的领导班子,同时领导和督促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做好干部的培养训练、考核、升降和奖惩等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宏大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检察干部队伍。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对国家工作实行领导,另一方面反对党政不分的现象。中共中央把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这一原则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来,就是党不代替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而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是一种误解,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中共中央在上述指示中又进一步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是从法制方面维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那种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搞好检察工作的需要。
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它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多、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来的法律理论、侦查方式、破案思路,与时俱进地进行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变革与更新,建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顺应全球化司法协作需要的新型反贪局,这是使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原产地原则,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在我国从事生产和经营就视同我国国民,一律享受平等待遇,其犯罪行为也应由我国司法部门处理。司法管辖上发生变化,将会使我们的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大,我们不仅要和本国企业打交道,而且还要和外国企业打交道。我们查办的对象将由单一身份向多重身份转变,而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会是外国人。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我们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帐目一封,案子查清”。大量的国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将会介入我们的侦查工作,我们过去在侦查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些做法受到挑战,传统侦查方式面临严峻考验。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使我们在办案观念上要发生至关重要的转变。检察干警必须熟知本国和别国法律、国际惯例,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多的侦查技巧和谋略,是一支拿得起来、带得出来的能打硬仗的队伍。
十六大确立了政治文明的独立地位,从而使法治也独立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了又一理论保证。在这种新形势下,形成了空前宽松的执法氛围,人们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独立行使侦查权、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十六大精神,新一轮法律变革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法律运行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依法治国,关键在治“官”,核心在治“权”,中国封建专制史长,规模宏大,肃清官吏腐败的流毒非一日可奏效。现代社会职务犯罪花样百出,手段多样,铲除腐败的担子依然沉重。
政府的反腐决心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现出来的,但反贪工作能力不强,方法不当,力度不够,直接制约政府反腐败决心的实现,只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检察工作才能顺利得力开展,才能“敢打仗、打硬仗,打胜仗”,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当今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的时候,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
现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查处职务犯罪,在执法过程中,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就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为根本标准,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运用党的国家的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阻力。通过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对办案工作的保障,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