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管理保护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第八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
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可实行职工个人、家庭承包或委托自然保护区内和边缘村寨群众承包管护等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自然保护区局、所应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培育驯化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原已定居在自然保护区的村寨群众,位于核心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安置。位于实验区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生产经营范围,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也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报告,经自然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并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
部门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施工中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伤害各种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及其边缘均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机构和设施,对原已兴建的应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军事演习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科研、教学、展出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内,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收购竹木、藤条、药材、花卉、野生动物及其他林产品。
第十五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得入内。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人员迁入自然保护区内定居,一经发现,坚决清理遣返原籍。原居住在自然保护实验区的村寨群众,应当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经营活动,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经采取防范措施后,仍发生伤害人、畜,损害庄稼造成群众的损失,由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给予经济补偿,经常伤害人畜的猛兽,由管理部门组织猎捕清除。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同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档案,并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经济植物的培育繁殖和经济动物的饲养驯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种源和应用技术。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在实验区内利用荒山荒地、水面,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旅游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活动。所得收入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收外,其余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
自然保护区在实验区和保护区的边缘欢迎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个人独资或与自然保护区合资开办旅游业,按有关规定依法管理。
自然保护区在开展上述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吸收当地群众参加,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在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有组织、有计划、有指导地合理采集利用林副产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展、利用自然资源效益显著的;
(五)敢于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六)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按保护管理费或资源损失补偿费标准3至5倍缴纳赔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取土,未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植物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收购竹木、藤条、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产品或者猎捕野生动物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
有第(一)、(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有第(五)项行为的,并对其建筑物予以没收或限期拆除;毁林开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以暴力殴打、伤害管护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的公民行凶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或者公安派出所以上的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7月28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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