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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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中央财政第二批3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效用,满足秋冬季农业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需求,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各地第一批10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基本实施到位,对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化作业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扩内需、调结构、促增长、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当前秋季农业生产已经陆续展开,实施好第二批3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进一步拉动内需、加快推进农机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第二批30亿元补贴资金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头等大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摸清农民群众的购机需求,在资金分配上要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缺口大、工作规范、进展快的地区倾斜,向粮食主产县和农产品生产大县倾斜。有关补贴机具种类、补贴产品目录、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均按《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08]190号)有关规定执行,重点用于补贴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耕深松机、水稻收获机等“三秋”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继续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补贴操作方式和程序不变。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抓紧制定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方案请于9月25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三、要继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舆论环境

  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公开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补贴程序、实施方案和补贴目录,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要大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经验和好的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统计报送工作,随时了解进展,动态掌握情况。

  四、要努力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

  秋季农业生产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加快实施进度。要统筹安排,组织督促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做好补贴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认真做好农民申请、审核、供货、补贴资金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将补贴机具供应到农民手中。特别是第一批补贴资金实施较慢的省份,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实施进度。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结算时间的要求,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进度。实施进度和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继续按照每半个月报送一次的要求执行。

  五、要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要求的“三个严禁”,坚持“五项制度”,切实做到“八个不得”,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对违规操作、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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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第八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