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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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六安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
  第五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印发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应分为县区政府考核指标、管委考核指标、市直单位考核指标,体现合理性。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有企业经营者、公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市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随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工作人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批准复查方案后,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对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外,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因违法行政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每三年市政府行文表彰一次。凡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在三年中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连续三年依法行政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整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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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1月2日以粤交规〔2011〕13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处置因国省道改建(含路线调整等原因,下同)而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维护路产路权,节约用地,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省道改建已经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处置,以及因国省道改建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预先处置。

  第三条 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根据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重新确定等级和编号后,按公路管理权限确定管养责任。

  对属于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养。

  对不属于公路,但需继续使用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划归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养,具体划归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旧线公路处置

  第四条 已明确由其他单位接养的旧线公路,由接养单位按规定管养。现暂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对按规定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公路,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一,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其接养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六条 对不属于公路管理范畴,但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公路,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一,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接养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七条 对已被占用、建设、复耕或者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公路,原公路管养部门在报请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发布相关公告后应采取设置警示牌等措施禁止该公路通行,并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办理旧线公路产权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公路,原公路管养部门在报请同级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备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后,可继续使用,直接综合利用为治超站、苗圃基地等公路管理设施。涉及新增用地或调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在未重新确定管养部门之前,旧线公路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

  第十条 旧线公路上的桥梁处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按照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 旧线桥梁处置

  第十一条 旧线桥梁包含旧线公路上的桥梁和独立桥梁。

  第十二条 已明确由其他单位接养的旧线桥梁,由接养单位按规定管养。现暂未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旧线桥梁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旧线公路移交时,该公路上的桥梁应一并移交,并按照附表一、二规定填报旧线公路和桥梁附属信息。

  第十四条 对按规定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桥梁,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二,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其接养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不属于公路管理范畴,但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桥梁,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二,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接养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采取强制性封闭措施禁止通行,并按规定程序制定拆除方案后进行拆除。

  对已被占用、建设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对旧线桥梁采取强制性封闭或拆除措施。

  强制性封闭措施是指在桥梁两端设置禁止通行警示牌,同时设置混凝土墙或其他形式的构筑物,能有效阻止车辆、行人通过桥梁的措施。

  第十七条 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旧线桥梁,如需继续使用,须改建或加固达到一、二类桥梁标准后才能使用。

  桥梁改建、加固工作和费用由接养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未重新确定管养部门之前,旧线桥梁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

第四章 旧线公路和桥梁的预先处置

  第十九条 新的国省道改建工程,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提出处置意见,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初审同意后,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第二十条 国省道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线路走向时,应在调整线路的申请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处置意见。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工作委托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12日,国家教委等


原教育部、财政部1985年3月2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85)教计字030号〕,曾对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保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情况变化,原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已不能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修订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200元~300元,文科类150元~200元。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300元~350元,文科类250元~30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50元以内收取,文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00元以内收取。
艺术专业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2.函授和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不同学校举办不同学科函授和夜大学的实际需要,而且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个人、学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学校与函授站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
3.从199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对199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凡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4.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规定标准交纳的经常费和实验实习费,凡经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最多负担2/3,学生个人至少负担1/3。
5.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由学生自理。
6.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7.收取的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内统一管理,用于函授、夜大学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8.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