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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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对原有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对需要增加的内容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许多补充规定。同时,还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了合同行政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的职责和地位。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必须把合同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充分认识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合同监管工作的领导
实行合同监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必不可少的职责,对于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措施,与有关部门一起,努力做好合同监管工作。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合同监管工作,首先要学好《合同法》。新颁布的《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迫切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既要组织广大合同监管干部进行学习和培训,又要指导企业搞好学习和培训。特别是广大合同监管干部更应熟练掌握并运用好合同法。学习、培训的重点是《合同法》关于合同共性问题的规定,新增加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不同的规定。学习、培训可分层次进行,形式要灵活多样,关键是要保证培训质量。要通过培训,尽快提高合同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
三、大力宣传《合同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合同法》不仅关系到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还关系到广大自然人,关系到千家万户。只有广大企业和自然人都懂法、守法,才能保证《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大力宣传合同法,提高全社会的合同法律意识,为《合同法》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严格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应依法履行合同监管的职责外,在工作中还应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共同搞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向政府和人大汇报一次合同监管在解决企业经营困难、提高商业信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加强合同监管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积极争取政府和人大对合同监管工作的支持。
五、积极探索新的合同监管方法,提高合同监管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探索新的合同监管的有效方法。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需要的监管方法,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方法。要以打击合同欺诈为重点,积极开展合同执法检查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通过鉴证、制定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加强对合同的行政指导,建立合同行政执法档案,逐步建立以事后查处为主,事前监督、事中防范相结合的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为《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健全合同监管机构,稳定合同监管队伍,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目前,利用合同欺诈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相当严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健全合同监管机构,稳定合同监管队伍,为《合同法》的实施提供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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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管理,我部决定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现就标志的说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标志释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由椭圆型的长城和经过艺术化的CDPC字母图案组成。长城是中国的标志,长城建筑本身具有防御、抵抗的能力,以长城作为标志设计的主导思路进行创作,意在体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的内涵。CDPC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China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的英文缩写字母,下方圆弧形的长城图案将其紧紧包围,再现了“预防”与“控制”的职能。在色彩上将表示疾病的“D”字母设计为突出的红色,寓意危险与警告,而其它图案与字母均为兰色,体现出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保护下的安全与宁静。
二、 标志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志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的物品、设备上。
三、 标志使用范围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标识及其相关物品、设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将有此标志的指示性路标置于其所在路口。
四、 标志使用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的图案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中增删任何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使用此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
卫生部归口负责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绘制说明、效果图
标准图.jpg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1984615787.jpg
标准图1.jpg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1984635241.jpg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关于停止兑换外汇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停止兑换外汇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1月22日《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规定,外汇券将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兑换。现将停止兑换外汇券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外汇券的集中和整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7月10日前将所辖机构的外汇券全部集中到本级行保管,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和省分行所在城市的市分行的外汇券也集中到所在省的省分行保管。考虑到广东省各行的外汇券数额较大,全部集中到省行保管有
一定困难,广东省分行可划片指定几个二级分行代省行承担集中任务;沈阳市分行是外汇券发行分库所在行,沈阳市分行将其辖内机构的外汇券全部集中到外汇券发行分库,不再集中到辽宁省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须对集中的外汇券全部进行清点,保证每捆、把数额准确无误。
二、各行于7月10日前将外汇券库存数(含外汇券发行分库库存数)传真上报总行财会部,本次上报数字必须准确,金额单位为元,保留2位小数,上报之前必须与会计对帐。本次外汇券库存数上报之后,现行上报的外汇券业务库库存旬报、月报和外汇券发行基金状况表停止上报。


三、认真及时做好外汇券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帐实不符的应及时核对查找,有长、短款尚未处理的应按我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认真进行处理。
四、认真做好外汇券帐务核对清理工作。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对外汇券集中的同时对辖内机构的外汇券帐务进行核对清理。通过对外汇券的上缴辖内机构如仍不能将“856拨来外汇券周转金”科目余额冲为“D”的,应采取领用非周转金上缴周转金的办法将其余额冲为“D”。本次外汇券上缴集中之后,辖内机
构“757外汇券库存金”科目余额应为“D”。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业务库与外汇券发行分库和总库的帐务核对清理,随着对外汇券的销毁或上缴发行分为同步进行。
3.各行在按上述第二条上报外汇券库存数的同时将本级行和辖内机构外汇券挂“741”和“842”科目的数额和情况说明一并上报总行财会部,能提前清理的要提前进行清理。
五、认真做好外汇券的销毁工作。外汇券发行分库要根据所属业务库外汇券数量和有关情况,及时将外汇券调回发行分库或组织就地销毁。外汇券发行分库要根据本分库和有关业务库实际情况制定销毁计划,于7月31日前报外汇券发行总库,以便统一安排实施销毁工作。
六、认真做好外汇券票样的清理和回收工作。各行要对领用和分发外汇券票样的情况进行清理,认真进行回收,回收的外汇券票样在销毁外汇券时一并销毁。



19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