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
现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和资产,提高投融资工作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投融资项目是指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引导投资建设,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等融资渠道,对政府性项目实施的投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各级政府分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产业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按融资成本最佳综合效率原则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 充分利用土地政策、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银行账户、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存量资产和信息等资源以及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制度,发挥政府资源杠杆作用。
第六条 融资规模的确定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地方政府融资的数量界限、总体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主体和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一手抓分管部门常规工作,一手抓分管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主动谋划部署、组织协调、全力推动、督促落实分管单位项目投融资工作,积极开展“银建、银企、银农、银社、银文、银环”等全面金融合作工作,全力推进分管单位投融资计划任务目标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为领导小组研究和拟定投融资管理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职责分工;拟定与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相配比的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研究制定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制度;及时研究提出做强做大投融资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部门、投融资公司以及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分解落实各自的投融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对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落实督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交办事宜。
第八条 各投融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是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承担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任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是编制和上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是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比,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确保完成下达的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
三是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成本;
四是强化投融资债务管理,确保各类投融资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项目储备机制,落实年度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立项、上报、审批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并统筹做好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的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公司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公司完成投融资任务;完善对各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政府性项目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政府、部门、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和推进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融资主体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保证重点工程如期完工,项目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实行年度编审制度。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 融资计划的编制应与发改委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同步。按如下“二上二下”基本程序编制:
“一上”:市发改委汇总编制下年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下”:市发改委和融资办根据投资计划项目的性质和各投融资公司的职能,将下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初步分解到各投融资公司。
“二上”:各投融资公司就各自所分配的投资计划编制出具体的融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融资办。
“二下”:市发改委会同融资办对符合政府融资范围的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准备、融资成熟度以及政府融资规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下达于当年人代会批复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年第二季度,应根据当年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凡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进度不佳或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领导小组调减融资计划,用于其他项目,并对配置资源进行相应调减。对于新增项目或确需调增融资规模的项目,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出拟调增融资计划按上述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建设资金和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行为。在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融资计划中,涉及由市级财政承诺预算安排还款的投融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未经政府批准,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上级补助、融资信贷等资金,专项用于资本金注入、还本付息、项目资金补助、融资工作考核奖励等。
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与其自营项目分别核算。融资资金支出严格进度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市融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对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效益和流动性考核管理机制,年末滞留在投融资公司账上政府性融资资金余额原则上应低于当年融资任务总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强化投融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设立内审机构,负责投融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的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性投融资工作中,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项目融资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制度和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周汇报、半月分析、月通报以及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融资项目报表制度。市融资办将投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融资资金的运作和进度情况每月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暂行
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论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兰绍江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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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 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 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 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 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 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图文并茂地发布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发布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政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政、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政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政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政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政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3)
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中国网络媒体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