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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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43号

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本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工商、公安、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和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辅助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凡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凡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权必须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并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等部门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

第八条 现有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处理办法: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二)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收回泊位使用权;

(三)对经批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已满三年的,收回泊位使用权;不满三年的按规定收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期满后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及城市灯光建设、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武进区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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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近年来,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国防费不足,加以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军事装备的更新和部队生活条件的改善。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对军队生产经营的税收政策,历来是比较优惠的。在新的形势下,军队通过开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补助军费不足,国家在税收上给予更多优惠照顾是必要的。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军队生产经营的税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1984年底以前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即军需工厂继续免予征收所得税,直接向总后勤部上交利润;新建的军需工厂经报批免征所得税。
二、军队办的其他厂矿企业,从1988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要上交总后勤部一部分,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定。
三、军队系统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仍按现行的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对军队系统的单位目前给予减免税照顾尚未到期的,期满后改按以上规定执行;纳税有困难,需要继续给予减税或免税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五、对军队系统为安置转业复员军人就业新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征呈免征所得税照顾。
六、对军队办的企业生产的应税工、农、林、牧、水产品和副食品,除列举的烟、酒、糖、化妆品、鞭炮、焰火、摩托车、日用机械、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应税产品不分军内外,一律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其余应税产品,供军队使用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军外销售的,一律按
照规定征税。



1988年8月31日

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黄明达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阁下1975年4月10日来函,全文为: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门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确认此函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