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赵德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59:16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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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载体 落实责任 注重实效 深化创建

赵德胜 林廷灶 林书设


  屏山乡是典型的高山区农业乡,政府所在地海拔1040米,距县城22公里,全乡土地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422亩、山地面积15.3万亩、林地面积6.1万亩,茶园面积9700亩,90多家茶厂,12个小型电站,2家工业企业,总人口1.5万人,设13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3586户,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是茶业。2007年被市综治委命名为“平安乡”。今年来,该乡按照各级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载体,增强活力,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发生刑事案件11起,破10起,破案率达90%,比降9%,查处治安案件2起4人,比降300%;全乡发生矛盾纠纷5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6%,比降8%,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发生群体性纠纷上访;三年来,刑释解教人员26名,安置率100%,帮教率100%,无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社会安定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是以综治和平安建设为已任,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县委把屏山定位为茶叶核心区,如何把茶叶核心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提出“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的“三乡”要求。首先,强化组织建设。各行政村配备了综治协管员,各自然村配备了综治联络员,建立了以各生产小组为单位的中心户长,各中心户长建立了各自的联防户,形成了乡、村、组、户的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全乡签订责任状22份。第三,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综治委每月拟定工作任务,实行当月考评。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落实经费6.2万元,屏山警务室重新装修投入资金10万元,治安巡逻队配备了小车。

  二是以南音文化演出为载体,采取“四种形式”,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一是“五个一”活动进村入户。每户张帖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专栏,每个自然村至少要有一条固定标语,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二是南音文化进祖祠。以民间组织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用快板、三句半、表演唱、清唱等形式,以南音腔调在每年庙会祭祠庆典活动演出,农村祭祀活动成为传播平安文化的聚集地。通过这种平安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三是普法宣传进大院。利用农民的休闲时间,在农民文化大院播放“农村普法案例释法”,形成了农民讲案例,学法律,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运用了法律,这种形式,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生活,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农民茶文化进农户。在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中,茶产业成为农户致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渠道,在增加经济收的同时,走依法致富之路;在种茶管理上,采取“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技术制作有机茶,在茶叶一条街开起了直销店,农户喝了安心茶——平安茶,成为现代农民的时尚。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率,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当地形成了“平安文化”的浓厚氛围。

  三是以恢复派出所功能为着力点,开展“三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屏山公安警务室正式恢复派出所功能并配备了3名干警和2名治安协警。一是开展严打专线整治。今年来,通过开展调查、布控和设伏,连续发生8起连环案告破。6月6日在群众的协助下,在屏山乡美阳村抓获广西籍骗婚、上网逃犯3人,屏山警务室在恢复派出所功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制定《屏山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消除社会各种矛盾,今年来无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善。三是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中学、学区继续聘请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在校内组织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校园内外加强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四是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三种调解制度,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今年来,接待信访件3件5人,主要反映1991年乡政府土地法执法行为、泉三高速公路补偿款发放问题,通过面对面的解释和疏导,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半月一排查、每月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今年排查矛盾纠纷53起,村级调处41起,乡调处12起。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靠前指挥,做好思想转变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同时加大调处矛盾纠纷积案。
五是以“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平安创建活动,采取四项措施,预防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治保会、调委会、帮教小组在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又配备了综治协管员、综治中心户长,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组织力量,整合防控体系的组织和人员的资源。4月8日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并启动签字仪式,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万民参与即:开展了平安共建万民签名仪式,发放了1万多份“共建平安屏山致万民书”。组建了由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同志组成的“夕阳红”普法宣传队,把平安建设内容编成快板,通过南音文化在庙会及各种节假日在全乡巡回演出6场次,占领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宣传“平安屏山”建设;千户联防即:将全乡每20户村民组成一个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共同防控防盗,并成立了内洋村党员“110”治安服务队,加强治安巡逻,有效预防了各种事件的发生,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的;百企共建即: 发出“百企共建”倡议书,通过缴纳会费,联合102家乡内企业签订了平安建设责任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百企共建、共保平安的长效机制。在全乡形成了万民参与、共建共享“平安屏山”的良好局面,为茶乡的发展提供了和谐平安的环境。“百、千、万”活动被县政法委以正式文件下发在全县推广。在开展这项活动中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开展普法和“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根据乡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每月一法”活动,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发放到全乡群众手上,同时把该项普法工作列入每月驻村工作考评中,与其他驻村重点工作同考核、同考评。在1、5、9计生每轮首月,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开展计生访视活动,开展《计生法》宣传,发放《计生法》基本常识12000份;秋冬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全乡森林区域和村醒目地方标明《森林法》通俗方言警示牌,并组织干部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在农闲期间广泛宣传《土地法》、在土地法宣传活动月,到屏山街道开展全国第十七个土地日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提纲3000份。抓好屏山、内洋、美阳村“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二是开展“五进企业”活动。今年4月8日,乡综治委牵头组织成立了大田县首家平安共建理事会,即“平安屏山共建理事会”,制定了理事会章程,采取综治委成员单位与企业共建的形式,开展共建平安活动。本公司在共建活动中,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防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重点人群管理等“五进企业”,成立了创建平安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共建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了厂区保安治安巡逻、职工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措施,建立了“五册五薄”:即创建平安企业领导小组花名册、治安小组花名册、调解小组花名册、义务消防队花名册、企业员工花名册;调解记录薄、治安巡逻记录薄、治安信息报告登记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薄、外来人口登记薄,与企业共同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制定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制度及登记表,加强外来人口和房屋住户住宿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共同做好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共同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加强厂区的治安巡逻,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同时,企业通过开展联谊活动,每季度定期召开共建小组会议,沟通情况,增进友谊,共保平安。今年来,全乡企业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开展“三进家庭”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平安家庭”达标率,在活动中,该乡注重在强化“四进”措施上下功夫,做好对残疾、贫困、刑释解教、有矛盾纠纷等23户待创家庭的帮扶工作。(一)是党员致富链活动进家庭。即以“帮信息、帮技术、帮资金、帮生产、帮经营”为内容,一位党员联系一个贫困户,再联系一个有技术、会经营的种茶专业户组成“致富链”,一头“链”住种茶专业户,一头牵着贫困户,党员在中间发挥带头、纽带、传帮作用,通过种茶专业户将种茶、制茶技术,帮带销售经验和“猪—沼—茶” 生态循环经济技术等传授给贫困户。全乡已结成“党员致富链”70条,带动124户种茶专业户参与帮扶活动,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资金8多万元,送科技信息28条,使124户贫困户脱贫致富。(二)是救助活动进家庭。村妇代会主任与乡妇联、民政办的同志一同深入村里的“留守儿童”家庭,着力为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将村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列入低保,解除生活的后顾之忧;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残疾人活动,安排他们到茶叶公司上班,使他们的家庭收入得到明显改善,还帮助残疾和贫困家庭的8名儿童解决了就学问题。(三)是帮教活动进家庭。组织人员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26名,成立了26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了帮教活动,18名人员开发茶山,8名人员办了茶厂,8名人员劳动力得到转移,预防了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四是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该乡认真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对非法宗教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的防范工作。目前无发现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有害气功组织和人员。除了开展四项活动以外,还开展了“一区二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社会安定稳定。

  六是以安全监管为根本,开展“四项预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一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该乡对茶厂、电站、工业企业、石料场,多次组织人员对茶厂、石料场、工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防止了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二是预防发生交通事故。该乡道路崎岖,坡度大,路面峡窄,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党委、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从乡政府到各村的主干道都铺设了水泥路面,并在各危险路段设置了交通警示牌。同时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是济阳乡、德化县春美乡、屏山乡地界的结合部,该乡与周边乡镇开展了周边联防联调活动,共同组织人员与六角宫治安巡逻队一起到六角宫周边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合法船只的有效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三是预防发生火灾事故。该乡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住分散,再加上长期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针对多变天气,政府和电力公司对屏山老化线路进行电网改造,并组织人员巡查,防止发生火灾和人员安全事故。四是预防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对屏山街道液化汽和民用爆炸物品加大巡查力度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上半年,该乡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达到“四无”,即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发生交通事故,无发生火灾事故,无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

二、几点体会

  一是明确责任创平安。该乡平安建设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屏山建设成为茶叶核心区,为核心区的茶产业保驾护航,为建设“生态之乡,文明之乡,平安之乡”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保障机制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组织网络作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建平安。明确责任是抓好平安屏山的关键。二是发展经济促平安。屏山经济发展,反过来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屏山致力发展万亩生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发展“猪—沼—茶”生态循环经济,开展“党员致富链”活动,发展茶叶产业,茶叶一条街,茶叶网站。发展茶叶经济是建设平安屏山的目的所在。三是创新载体建平安。今年我乡开展了“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成立平安共建理事会,恢复派出所功能,开展夕阳红普法宣传、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解决了近几年平安建设的“瓶颈”问题。通过启动“万民参与,千户联防,百企共建”活动的签名仪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平安屏山”的积极性。创新载体是建设平安屏山的动力。四是特色文化颂平安。通过当地高甲戏团编排的“建设平安屏山、构建和谐社会”为内容的剧本,与当地的南音文化、祖祠文化、茶文化相结合,用各种唱法在当地巡回演出。这种平安文化的形成是持久开展平安建设的必要条件。五是以人为本保平安。以人为本是建设平安屏山的根本。通过建立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公路、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茶叶产业的扶持政策出台,屏山干部群众原有的思想意识、经济意识、社会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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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4/03/02
  【实施日期】1984/03/02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1984年3月2日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1月14日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1989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3次修正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直接选举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基层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乡两级选举结合进行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承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11人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调集必要人员,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选区可按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选举工作;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地区的直接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第十三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及其分配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及其分配方案,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并报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应依法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工人、农牧民、干部、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其他劳动人民的代表.妇女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25%。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的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代表名额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驻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四)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当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名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六)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各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至5名,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人民武装部和当地驻军商定。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本行政区域各聚居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依照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的选举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执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如达不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3的,或者虽然达到1/3,但比上一届所占比例数下降较多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减少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十条 执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市辖区某些少数民族的代表,如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比上一届下降过大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选举工作中,应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牧区选举工作的步骤、投票方式和其他各项选举工作,应当适应牧区的特点。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区应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举的组织领导,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不得扩大。
第二十四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条 第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六)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人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现工作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登记。
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选民,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参加选举的证件,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经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列入选区选民名单,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变动名单应予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由选举委员会于3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进行。
(一)人民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应是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任的公民。
(二)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三)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第三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应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把持包办。
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5天张榜公布。候选人的名字必须准确,担任过公职的,应沿用他担任公职时的名字,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配合流动票箱进行。选举机构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具体安排。
第三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与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二条 选区召开的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由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的人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依次确定,到满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经过两次选举仍然未能选出足额的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结束选举。没有选足的代表名额,保留给该选区,待适当时候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审查从定有效后,即可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填写代表登记表并书面通知代表本人。
代表证书,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后,由领导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书,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发给。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国家海洋局

技术所,各分局,山东仪器仪表所,科学院海洋所,科学院南海海洋所: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青岛召开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技术审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地对该暂行规程进行了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规程起草小组又进行了修改。现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执行。
本检定规程适用于国内研制及国外引进的各类浮标传感器的检定,并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三个海区标准计量站负责。

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海洋局于1989年10月1日批准,并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起草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郑仕俊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冯锡超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沈幼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参加起草人:
张 桦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陈正和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目 录
一、概述 … … … … … … … … … … …(1)
二、技术要求 … … … … … … … … … …(1)
三、检定条件 … … … … … … … … … …(2)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 … … … … … … (10)
五、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 … … …(22)
附 录:
附录1 风速风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3)
附录2 气压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5)
附录3 温度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6)
附录4 流速流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7)
附录5 波浪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8)
附录6 海洋仪器检定证书 … … … … … … …(30)
附录7 风速传感器一元线性回归曲线… … … …(32)
附录8 检定结果通知书… … … … … … … … (33)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FZF2型和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传感器的性能检定。其他浮标可以参照执行。
一、概述
海洋资料浮标是一种海洋环境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水温、流速、流向和波浪等。采用短波通信或卫星通信,定时地将这些信息自动传输至岸站。
海洋资料浮标主要由水文气象要素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电源、浮标体及其锚定系统组成。
二、技术要求
1.海洋资料浮标FZF2型和FZS1型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水温、流速、流向、 波高和波周期的测量范围及其测量准确度应满足表1要求。
1.2 风速响应值与实际风速值应成线性关系,其非线性误差:±0.5m/s或±5%。
1.3 起动风速不大于0.9m/s。
1.4 不感应角:±5°
1.5 波浪传感器频带不均匀度Hf≤10%。
三、检定条件
2. 风速风向检定条件
2.1 标准器
2.1.1 皮托管。其准确度不得低于0.5%。

表1
━━━┯━━━━━━━━━━━━━━━━┯━━━━━━━━━━━━━━━
│ FZF2型 │ FZS1型
项目 ├───────┬────────┼────────┬──────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风速 1.5 ̄65 ±0.5+0.05×V ±0.5+
0.05×V
(m/s) V--实测风速 1 ̄60 V-实测风速
────────────────────────────────────
风向(°) 0 ̄360 ±5 0 ̄360 ±5
────────────────────────────────────
气压 900 ̄1050时为
(hPa) 850 ̄1050 ±1 850 ̄1050 ±1
────────────────────────────────────
气温(℃) -15 ̄+40 ±0.5 -15 ̄+40 ±0.5
水温(℃) -3 ̄+35 ±0.5 -3 ̄+35 ±0.5
流速(m/s) 0.05 ̄2 ±0.05 0.05 ̄2 ±0.05
流向(°) 0 ̄360 ±10 0 ̄360 ±10
────────────────────────────────────
波高 0.5 ̄15时为
(m) 0.5 ̄20 ±10% 0.3 ̄20 ±10%
────────────────────────────────────
波周期 3 ̄20时为
(s) 3 ̄25 ±10% 2 ̄25 ±2
━━━━━━━━━━━━━━━━━━━━━━━━━━━━━━━━━━━━

2.1.2 二等补偿式微(差)压计。
2.2 检定设备
2.2.1 风速检定设备为风洞。风洞应满足下列要求:
2.2.1.1 风速在0.5 ̄65m/s范围内应能连续可调。
2.2.1.2 风洞工作段的截面积与被检传感器的截面积之比至少为5∶1。
2.2.1.3 在风洞工作段内,速度场的不均匀性应≤2%,气流的不稳定性应≤1%。
2.2.2 风向的检定设备为刻度盘。刻度盘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2.3 检定室
2.3.1 检定室内温度应为15 ̄30℃。
2.3.2 检定室内应配备:
测量大气压力的气压表,其准确度不低于2hPa;测量空气温度的温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5℃;测量空气相对湿度的湿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10%。
3 气压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
检定气压的标准器是双管水银压力表, 该表必须符合双管水银压力表检定规程的要求。
3.2 检定设备。
示值检定用设备:示值检定器、稳定器、 增减压力装置(10 ̄30L真空泵)、秒表、徽气压计等。
2.3 标准器和检定设备的安装。
2.3.1 双管水银压力表安装要垂直, 调整零位和读数部分背面应安装热辐射小的照明装置。
2.3.2 双管水银压力表, 示值检定器和增减压力装置的连接部分必须严格密封,不渗漏气体,其不稳定性每10min不应超过0.3hPa。
2.4 检定室。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湿度:≤85%;
室内不能有震动、空气对流、阳光直射。
3 气温、水温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检定气温、水温的标准器为二等标准玻璃水银温度计。
3.2 检定设备。
3.2.1 检定温度的设备为水槽、酒精槽。
3.2.2 检定槽采用恒温型,检定槽必须有充分的搅拌和读数照明系统。
3.2.3 水槽、酒精槽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
|检定槽名称 | 温度范围 | 恒温波幅 | 工作区域 |
| | (℃) | | (℃) |
|----------------------------------------------------------------
| 水 槽 | |每15min|最大温差|水平温差 |
| |--38 ̄+80| 不超过 | | |
| 酒精槽 | | 0.15℃ |≤0.030 |≤0.015 |
----------------------------------------------------------------

3.3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温度:≤85%。
4 流速流向检定条件。
4.1 检定设备。
4.1.1 拖曳水槽。水槽稳定段长度不小于80m,水槽宽度应不小于4m,水槽水深应不小于2.5m。
4.1.2 检定车。
4.1.2.1 检定车轨道的水平高差应优于0.2mm,轨道的直线度应优于0.3mm,两轨的平行度应优于0.4mm。
4.1.2.2 检定车车速的误差不大于±0.001m/s,检定车车速应稳定,在检定段内,其车速变化率δ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
|速度级(m/s)| ≤0.1 | 0.1 ̄0.5| >0.5 |
| | | | |
|----------------------------------------------------------------
| | | | |
|车速变化率 | ≤2.00| ≤1.00 | ≤0.60 |
|δ(%) | | | |
------------------------------------------------------------------

4.1.3 刻度转盘。无磁材料制作,其刻度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4.1.4 在检定时,检定设备周围不应有影响磁场方向的磁性材料。
5 波浪检定条件。
5.1 标准器。检定波高的标准器是钢尺,检定波周期的标准器是秒表。
5.2 辅助设备
5.2.1 检定波浪的辅助设备是波浪模拟装置,该装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重力加速度的测量范围:0.04 ̄5m/S2;
重力加速度测量准确度:±2%;
周期测量范围:2 ̄30s;
周期测量准确度:±2%;
波高连续可调范围:0 ̄4m。
5.2.2 记录设备。记录设备采用符合下述要求的便携式记录仪:
测量范围:10、20、50、100、200、500、1000mv;
不灵敏区:有效记录宽的±0.2%以下;
记录纸传送速度:1 ̄20mm/s;
记录纸送进速度的误差:记录纸送进速度的±0.25%。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6 风速风向检定。
6.1 风向示值检定。
6.1.1 将风向传感器置于刻度盘中央。
6.1.2 旋转风向标,每隔10°读取一个值Q2,刻值同刻度盘示值Q1比较。
6.1.3 计算风向标测量误差ΔQ。
ΔQ=Q2-Q1。
6.2 起动风速的测定。
6.2.1 将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
6.2.2 经过修理和长期存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测量起动风速前要在10m/s的风速下吹动1 ̄2min。
6.2.3 启动并调整风洞电机,使风洞内气流速度缓慢上升,当风速传感器从静止状态开始变为连续转动时,即为起动风速。
6.3 不感应角的测定。
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调节风洞风速为5 ̄10m/s,读取风向值,并以此做为基准点,然后关掉风洞电机,从基准点起顺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方位(22.5°),在此状态下,启动风洞,当风速至起动风速时, 风向传感器应能转动,而后停止,读此时的风向值
。两次读数之差即为不感应角。
从基准点起逆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个方位(22.5°),重复上述测定。
6.4 风速示值检定。
6.4.1 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风速测量范围的下限值、10、20、 35、50、风速测量范围上限值、55、30、15、5m/s。
检定点的控制范围:下限点为+1m/s,上限点为--1m/s, 其它各点为±1m/s。

每个检定点的气流速度调节好后,稳定时间不少于2min。
6.4.2 计算风速测量准确度Δv。
ΔV=V2i--V1i
式中:V1i----各检定点的风速标准值,m/s。
V2i----对应各检定点的风速响应值,m/s。
6.5 根据测量结果求取线性回归方程式。
^=a+bV2

其中:^
V----实际风速的回归值,m/s。
V2----风速响应值,m/s。

N 1 N N
∑ V2i.V1i-- --( ∑ V2i)( ∑ V1i)
i=1 N i=1 i=1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1 N 2
∑ V2i-- --( ∑ V2i)
i=1 N i=1
-- --
a=v1--bv2
-- 1 N
V2= -- ∑ V2i
N i=1
-- 1 N
V1= -- ∑ V1i
N i=1
N-检定点数
6.6计算非线性误差△Vi或R。

△Vi=V1i--Vi=V1i--a--bV2i
或R=△Vi/V1i×100%

气压检定
7.1 示值检定
7.1. 1气压的检定是在空气压力稳定的检定器中与双管水银压力表进行比较。
7.1.2检定点的选定:检定点为1050、1030、1010、990、970、960、950、940、920、900、850hPa。
7.1.3 容器内气压与各检定点不得超过±1hPa。
7.1.4 检定时都由最高点起,先将检定器压力调到高出最高点1 ̄2hPa,再降到最高点,然后逐点下降到最低点。再降低1 ̄2hPa,回升至最低点,再逐点升高到最高点上。在升压过程中,不能出现降压趋势;反之,在降压过程中,不能出现升压趋势。
7.1.5 在任一检定点调到另一检定点时, 气压的改变率不能大于20hPa/min。
7.1.6 在每一个检定点的气压调好后,开始稳定时间不得少于2 ̄3min。稳定后先读双管水银压力表的附属温度和气压示值,后读传感器响应示值。每个点进行一次读数。
7.2 计算气压测量准确度σ1。σ1=σΣp--σ2式中:σΣp--在所有检定点中,取其平均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hPa。
σ2--标准用的准确度hPa
8 气温、水温检定。
8.1示值检定。
8.1.1检定点的选定:在温度指标所规定的测量范围内, 以0℃作为基准点,每隔10℃作为一个检定点(包括最高点和最低点)。
8.1. 2示值检定是在恒温水槽或酒精槽中以与温度标准器比较的方法定点进行,标准器和被检温度传感器必须全浸入水槽或酒精槽中。
8.1.3 示值检定一般从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的下限向上限方向逐点进行。
8.1.4 将水槽或酒精槽的温度调节到预定的温度,待稳定3 ̄5min后,即读取温度。标准器和温度响应的示值。
8.2 计算温度测量误差△t
△t=t1--t2
式中:t2--标准器的温度示值,℃。
t1--对应t2的温度响应值,℃。
9 流速流向检定。
9.1 检定方法。
9.1.1 安装流速流向传感器。安装前浸入水槽的时间不少于8h,然后将流速流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检定车的安装处,并浸没在顶端离水面约40cm的水中。
9.1.2 拂去声换器及其周围的气泡,之后方可进行示值检定。
9.2 流速示值及全方位检定。
9.2.1 流速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5、17、30、50、90、130、170、200cm/s。
9.2.2 方位选择:旋转安装装置,使流速流向传感器的x轴向分别相对于车速方向成360°、315°、270°、225°、180°、135°、90°、45°。
9.2.3 流速示值检定与方位检定同时进行。流速示值的每个检定点只能对应于9.2.2条中的一个方位,每个方位不能被重复选择,但对应顺序可任意调整。

9.2.4 每个检定点分别读取三个流速、流向值,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方位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Vi和流向响应值Qi。检定车车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各读取三个值所需的全部时间。
9.2.5 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由下述条件确定:
当△V≤1.5cm/s时,视为达到静水时间。
△V=1V0--V'01,式中V0为静水条件下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V'0为静水时间内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
9.3 5cm/s检定点只参加流速准确度评定,不作为流向准确度评定。
9.4 计算流速测量误差△Vi。
△Vi=Vi--V车i
式中:V车i--检定点流速标准值,cm/s。
Vi--相应于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cm/s。
9.5 计算流向测量误差△Qi
△Qi=Qi--Q'i
式中:Q'i--方位检定点的流向标准值,°。
Qi--相应于方位检定点的流向响应值,°。
10 波浪检定。
10.1 将波浪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波浪模拟装置上, 启动波浪模拟装置,待转速稳定后启动记录仪,记录长度为15个连续波,取其中10个连续波进行平均,记作平均波高H和平均周期T。
10.2 波高检定点的选择。在波周期分别为20s和5s的条件下, 波高检定点为1、3m。
10.3 波周期检定点选择。在波高为3m的条件下, 周期检定点为4、6、9、12、18、22、25s。
10.4 计算波高测量误差R。
R=△h/H×100%
式中:△h=H--H
H--各检定点波高标准值,m。
H--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高的平均值,m。
10.5 计算波周期测量误差△T或R。
△T=T--T
或R=△T/T×100%
式中:T--各检定点波周期标准值,s。
T--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周期的平均值,s。
10.6 频带不均匀度检查。
Hf=Hmax--Hmin/H×100%
式中:H--周期检定点所对应的波高标准值,H=3m。
Hmax--周期检定点中最大的H,m。
Hmin--周期检定点中最小的H,m。
五 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11 检定的实验数据和数据处理结果填入相应的附表中。
12 对海洋资料浮标的部分技术性能进行检定时,经检定符合第二章中相应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发给检定的证书(注明检定项目);不符合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13 FZF2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半。
14 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