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2:36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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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含义及分类

  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该特定人必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以竞业禁止法律效力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人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即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直接来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做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使一方或者双方互负不竞业义务。

  (二)法定竞业禁止

  1、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竞业禁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4、国有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约定竞业禁止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1)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2)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3)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4)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5)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珠海市企业秘密保护条例(1997)》规定,(1)企业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2)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协商,采用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3)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任职之初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2年。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企业和员工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4)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3666874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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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真假印章印文

张在祯


(此文已于1999年10月以《银行涉印案件引起的思考》为标题发表于《城市银行》,上海银行行刊,1999年第4期)

一、银行涉印案件引起的思考

  在我国,印章是财富的象征,是金库的钥匙,与各行各业的工作、业务密不可分。而银行业务所接触印章印文的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含金量之高,是其他企业无与伦比的。与此同时,银行涉印业务中因印文真假所引发的涉印案件,特别是验印失误案件也大量发生,由此给银行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骇人听闻。
  银行涉印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印章印文使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伪造印文,利用银行验印失误,骗取银行客户巨额存款资金,使银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印文而伪造银行向验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证明,从而使银行在虚假证明资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与借款人串通合谋或单独在借款合同或为借款合同担保的保函或抵(质)押合同文书上伪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印文,使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难以收回。四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谋或其一单独伪造其他银行的印文进而伪造其他银行保函,使其他银行承担借款合同担保责任。五是其他通过伪造银行或企业、事业、机关和个人印文而伪造有关法律文书,利用银行验印、受理核保失误、审查不严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
银行涉印案件的状况,要求银行涉印业务中的信贷、财会、结算、出纳、印章管理、法律顾问等涉印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验印人员、受理核保和上门核保人员,必须对印章印文的效能和有关规定、印章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印章印文的验鉴种类与机构及方法、印文鉴定结论的性质和运用、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等问题有较全面而系统地了解。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参考相关资料,结合银行涉印案件的一些情况,从维护银行利益角度,谈谈应当引起注意和需要了解的一些真假印章印文问题,有些观点尚不成熟,仅供参考。

  二、印章印文的有关规定与效能

  印章又称图章、戳子,一般由印柄和印面两部分构成。印面盖出来的印痕,即印面结构的反映形象叫印文。印文一般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专用事项名称、五角星或国徽图案、边框等内容。印文通常可分为有色印痕和无色凹凸印痕两种。有色印痕印文又分为人工盖印印文和印刷印文。印刷印文又有真实规格印刷印文和象征性印刷印文。印章按其用途可分为公章、专用章、私章三种。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使用的代表本单位或部门的印章。我国现行公章一律为正圆形,其印文字体为宋体字或仿宋体字,按各级机关的权力和性质,公章中间均刻有国徽或五角星。各级公章的直径自4.2厘米至6厘米不等。
  专用章是指专用于某种业务或文件的印章,只在某项业务中具有证明作用,不具有普遍的证明作用,如户口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储蓄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信证明专用章和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的证照管理专用章等。专用章种类繁多,印面形状有三角形、方形、圆形、扁形、菱形、椭圆形等,印章大小、字体等也无一定的规格要求。
  私章是指个人使用的名章、艺术章,其款式、大小、形状、字体等因个人喜好而异。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的印章不纯粹是私章,还具有与其职务相关的证明效能。
  经法定部门批准许可刻制并登记的印章是有效印章,是该章组织的身份证明和信用象征,具有证真、保真、防伪功能。各种文书、证件上的签名和印文是文书、证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凭据。依法定程序加盖当事人的有效印章是公文、票据、合同等法律文书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

  三、印文的特征与变化

  要做好验印和印文鉴定工作,必须掌握印文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所谓印文特征就是指印章印面的结构特点在印文中的反映。一般可分为印文规格性特征和印文细节性特征。印文特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一些变化。
  (一)印文的规格性特征,即按一定规格要求刻制印章时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易被伪造者精心仿制。印文的规格性特征主要包括:
  1、印文内容及安排格式。印文内容主要有文字和附加图案;安排格式主要指文字的上下左右等排列形式。
  2、印文的形状及大小。印文的形状主要有正圆形、椭圆形、方形、多角形等;印文的大小主要指圆形印文的直径或方形、多角形印文的边线和对角线的长度。
  3、印文的边框,主要有单边、双边、点线边、齿形边等,有的没有边框。
  4、印文的字体,主要指楷、宋、仿宋、隶、篆、行等书体和简、繁、异等字体。
  (二)印文的细节性特征,即由于刻制人的风格、刻制方法、技术水平的不同和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印文特征。这类特征不可能被伪造者完全仿制。印文的细节性特征主要包括:
  1、文字、图案、线条的位置距离,主要指印文文字之间,文字与边框、图案、线条之间的相对位置与距离。
  2、笔画、线条的交接和搭配位置及其比例关系,主要指相互交叉或连接笔画的搭配位置,线条的部位,以及笔画之间、线条之间的长短、粗细比例关系。
  3、笔画、线条的形状,主要指笔画、线条的弧度、转折角及两端的形状。
  4、国徽、五角星的具体结构形状的细节特点。
  5、印面结构的疵点、缺损等,主要指印文笔画、线条、图案等在刻制、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缺损、修补痕迹、牢固的附着物、特制暗记,以及某些笔画、线条、图案出现的模糊现象等特点。
  (三)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指由于印章的材质、按压力轻重、印染物质、衬垫物、印文纸张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引起印章印面结构的变化,新的特征产生,旧的特征消失,同一印章印文特征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表现。这些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印章材质胀缩引起的变化。一般公章所用材料为钢、塑料和木材。专用章还有用橡皮的。私章还有牛角、水晶、象牙和石料等。其中,木质印章易受印油浸润和空气干湿程度的影响发生胀缩变化;橡皮印章长期受印油浸蚀、使用磨损、老化,弹性减弱,这都可能使印面文字的笔画、线条、边框线条发生大小粗细变化,棱角变钝,某些细小结构变得模糊不清。
  2、盖印压力、落印姿势等因素引起的变化。压力轻的,笔画、线条不太清晰,有的笔画不完整;压力重的,笔画线条变粗,字间距缩小,原有的笔画或线条的间断现象有时会缩小或弥合。特别是具有弹性的橡皮或塑料印章,很容易受压力变化的影响。落印姿势向一边倾斜,会出现马蹄形印文;落印姿势左右摇动,会出现双影印文等。
  3、印染物的质和量不同形成的变化。盖印所用的印染物有印油、印泥、油墨、专用印油等。盖印时蘸取印染物的种类及其多少对印文特征会产生不同影响。用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墨水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用含印油量大的印泥盖的印文比用含印油量小的印泥盖的印文显得粗大些。蘸印染物多盖的印文比蘸印染物少盖得印文显得粗大些。蘸一次印泥多次盖印,由于印章表面的印染物被逐渐粘掉,笔画周围多余的印染物却存在,再盖印时可形成笔画、线条的“镶边”现象。盖印时因蘸用印泥过多及粘上物等,会使印文的笔画线条边缘不清,个别地方不规则变形,印染物过少,则会形成印文笔画间断与残缺现象。
  4、盖印时衬垫物软硬程度不同引起的变化。盖印时衬垫物硬而不平的,则印文容易出现残缺不全,笔画、线条间断或边框消失等现象。若在手掌或其他柔软的衬垫物上盖印,则会出现“飞边”或假边框,同时,某些笔画、线条会出现变形、间断现象。
  5、印文纸张材质或状态不同引起的变化。在施胶层较差的纸张上用印油和墨水盖印时,往往因印染物渗散而形成笔画变宽、边缘不直等现象。由于印文纸受潮而膨胀,凉干后又收缩,印文也相应地发生胀缩变化。
  6、印章长期使用及保管不当发生的变化。印章如长期使用不清洗,印面上的附着物牢固,会使印章的局部印文模糊、刀痕消失,形成这些异物的特殊印痕。印章使用过程中因受到磕碰、磨损、洗刷等外力作用,印面的纤细边框、笔画、线条等会出现缺损、断裂的印痕特征。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特征有的可经修补又会消失。

  四、伪造印文的常见方法与特点

  为了准确验印,鉴别印文的真伪,必须了解、分析违法犯罪人员伪造印章印文的常见方法及其特点,做到知己知彼,百验不殆。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很多,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伪造印章后盖印;二是直接伪造印文;三是部分伪造印文。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制版法,即以真印文为样本,通过照相方法制作平版或腐蚀凸版,再印制成伪造的印文,这种手段比较高明,其特点是:
  1、印文的结构、规格、大小等方面与真印文相同。
  2、照相平版印刷的伪造印文的物质成分是油墨而不是印泥或印油,墨色平淡,纸面上没有凹入现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办理的审批事项,部门内部重复受理、重复审批等不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硬性指定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行使审批职能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行为;
(七)服务态度生硬傲慢、不热情、不耐心,工作时间不务正业等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八)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不及时办理、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调查不予配合、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建议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按照《呼和浩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在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四)情节较重或两次以上被查实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追究行政责任的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需要新闻曝光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协调实施;需按照《呼和浩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领导责任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第九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档案,于年底前将年度责任追究情况转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