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担保问题存在的争议/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24:46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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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担保问题存在的争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劳动合同的担保,并不是一个新命题。笔者1999年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时,就被要求提供两个担保人,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改革春风总是不容易吹到的垂直系统普遍存在。对于现实存在的劳动合同担保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
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994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禁止以物的形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但对于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人保方式,既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也未作出否定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人的做法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以此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判例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但是否认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等于间接否定了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
因此,在我国目前为劳动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均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对稳定劳资关系和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对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提供保证,我国台湾民法称之为“人事保证”。如何建立我国的人事保证制度,也成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讨论的一个小小的焦点,对此问题本人研究不深,因此不敢班门弄斧或者鹦鹉学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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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商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表示坚决支持毛里求斯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毛里求斯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五日于北京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