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社会化的优点之我见/曙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12:21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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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的优点之我见

曙光


刑事司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典型的情况下,这个整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4个环节。但在实际上明显趋势是:重视前3个环节而忽视第4个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前3个环节用极大的力量进行犯罪化机构化(把犯罪人送进监狱机构)的活动,然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似乎就结束了,根本不重视如何执行,以及改造犯罪化的效果如何。
实际上送犯罪人送进监狱并不是保卫社会的最好方法,也不是改造犯罪人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犯罪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惩罚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
刑事司法改革,特别行刑社会化就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方法。它有以下一些优点:
一:行刑社会化直接的好处就是节省了监禁犯罪人的成本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的话,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巨大的监禁成本真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还可以通过收取假释保证金等方式得到部分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

二:有利于提高行刑的效果,有效地改造犯罪人
19世纪以前,报应主义是刑事立法地基本指导思想。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且这种报应是绝对的、不折不扣的,报应所追求的是罪与罚之间的犯多重的罪就应该判与其相应的刑罚,被宣告的刑罚必须全部、彻底地执行完毕。否则犯罪就没有得到应的的报应。在这一个思想的指导下,重刑主义、监禁刑无疑是理所当然的选择。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报应主义的理论被否定,教育刑理论逐渐兴起。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也不在于威胁,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通过服刑使思想得到改造,行为恶性得到矫正,回归以后不再危害社会。这种对刑罚目的认识,引起了大家对刑罚效果的关注。人们发现在报应理论指导下的监禁的大量使用并没有很好地起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相反行刑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监禁刑不可能做到的优点。因为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对于会被剥夺自由的犯罪人来说,自由是他们非常珍惜的东西。为了保证现有的有限制的自由不被剥夺,犯罪人就一定会积极改造,矫正恶习,争取早日获得真正的自由。另外,行刑社会化也可以控制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一些罪行较轻只是一时失足或无意犯罪的罪犯在监狱里进一步学坏。

三:社会化的行刑还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监禁刑的最大缺陷就是使罪犯生活在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罪犯在经历了一定时间的监禁之后,其人格就会被监禁化,特别使对于那些刑期较长的长期犯来说了,监狱化的特征更为明显。这些人刑满释放以后,从完全失去自由到获得完全自由,从完全封闭的环境到完全开放的社会中,这种强烈的反差会在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造成激烈的冲突和矛盾,这时如果没有恰当的调节,没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很可能使以前的改造成果功亏一篑,使他们重蹈覆辙,重新犯罪。行刑社会化就位罪犯在监狱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过渡地带,它是处于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半自由状态。在社会服刑期间,罪犯一方面必须遵守一些规定,完成应尽的义务,进行自我改造;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不脱离社会或逐渐适应已经陌生的社会,有助于其在刑期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四:行刑社会化还可以降低犯罪率
有人认为行刑社会化会对犯罪人过于宽容,使刑罚的威慑效果大大减弱,从而削弱了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行刑社会化更有可能降低社会中的犯罪率。
社会化的行刑之所以能够降低犯罪率是因为:
1:行刑社会化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社会化的行刑没有将犯罪人从社会中隔离开来,他们不存在执行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这就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重新犯罪。社会化的行刑虽然也会对犯罪人有一定惩罚性,但是,由于犯罪人没有经受监禁机构中的恶劣条件,他们不会由于执行刑罚而对社会产生仇恨心理,不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报复社会而重新犯罪。由此可见,使用社会化的行刑会大大降低重新犯罪率。
2:社会化的行刑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威摄力,能够发挥阻止他人犯罪的作用。在进行社会化行刑时,虽然不必将犯罪人关押到监狱之中,但是却会强制犯罪人履行一定的金钱或其它义务,这种强制性以及所履行的义务内容,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而且如果对社会化的行刑做适当的改革的话,还可以使社会化行刑的惩罚性和威慑性更见明显、规定的义务更加合理。这样也能够使社会化的行刑产生威慑犯罪人的效果,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哲学正向轻刑化方向发展和演进,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威慑效果要大于刑罚的严厉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社会趋势下,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使“轻轻重重”(对轻微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轻,对严重犯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思想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思想。对轻微犯罪人进行社会化的行刑,正符合上述“轻轻”的思想,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六:有助于改变社会对犯罪人的态度,克服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堕性
人们的传统思想认为惩治犯罪,改造犯罪人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对犯罪人改造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漠不关心。不懂得如何与犯罪人沟通,不知道如何帮助犯罪人在出狱后克服困难,甚至对改造好犯罪人仍有不必要的恐惧。从而导致了社会对很多刑满释放人员的冷漠和歧视。行刑社会化使得社会在改造矫正犯罪人这一问题上的责任加重,让普通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机会关注和帮助犯罪人,进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
另外,行刑社会化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所以总得说来,行刑社会化较之监禁刑有不少的优点,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改造犯罪人的一种很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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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6号


浙江省版权局: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浙权〔200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投诉人XX电脑控制设备厂的软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与投诉人的软件绝大部分相同,因此,应当对自己制作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理解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况下,软件可以相似或者相同,而不发生侵权。但相似或相同的软件必须是各自独立创作产生的,而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已有软件的结果。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诉方以“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为由,为其软件与他人软件相同或者相似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说明其表达方式有限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国家版权局:

  最近,杭州市版权局就如何处理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与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向我局请示,事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2月下旬,杭州版权局接到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投诉,反映该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附件1)被XX电脑控制设备厂解密复制,构成侵权”。同时,该厂还提供了2002年12月3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附件2)、2003年1月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给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3)。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杭州市版权局针对软件程序是否独立创作、两软件相同是否系表达形式有限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多方查证,XX电脑控制设备厂至今未能对其“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提供独立创作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根据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见书,以及XX电脑控制设备厂未能提供独立创作软件程序的事实,杭州市版权局初步认为,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涉嫌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

  为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精神,并考虑到XX电脑绣花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也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附件4),而目前又很难对两软件相同表达形式是否有限作出鉴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局现特请示:1、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是否已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2、如何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两软件表达方式竞合如何进行鉴别?

  请予示复。   

  附件:

  1、“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书(中版鉴字〔2002〕第(012)号)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见书

  4、“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


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199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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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积极引导有关行业、地方、企业及金融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向,充分调动各方面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积极性,指导企业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国家经贸委决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需求和可能,围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确定一批项目,纳入“目录”。在五年内,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并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基本能够掌握关键技术、实现这些项目国产化、或完成预定的阶段目标。“目录”由行业和地区装备现状、需求、目标等文字说明材料和附表组成(见附件)。

  二、选项原则

  “目录”项目的选择,应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住产业发展,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有关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为依据,选择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成套装置和关键设备纳入“目录”。“目录”项目选择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目前进口量大,五年内能够实现国产化、替代进口的产品。

  (二)已引进技术,五年内,通过消化吸收工作,国产化比例有明显提高的产品。

  三、项目的选择和确定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根据选项原则提出项目建议,商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同意后,组织各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报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核定纳入国产化目录。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提出项目建议,按要求在八月底前报我委技术与装备司(重大装备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